论文摘要
伴随后现代工业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死案件的不断攀升,死亡赔偿法律问题已引发人们的高度关注和思考。但是,由于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致使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适用时常呈现思想认识和法律后果方面的显著差异。因此深入研究死亡赔偿法律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死亡赔偿制度,不仅有助于廓清人们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而且对于完善相关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死亡赔偿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解决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及请求权基础的问题。对此形成有继承主义和固有损害主义两种主流学说,但这些学说均存不合理之处。对此建议依据死亡时间的不同,即划分为因伤致死亡和立即死亡两种情形进行分析,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理论上的困惑,而且与现实情况也是吻合的。其次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致使司法实践对此看法不一。基于其理论意义和现实需要,本文主张将其性质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统一规制,发挥导向作用,以消除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混乱或错误。就赔偿范围问题,学界主要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通常认为,其中的抚养丧失说权利人范围十分狭小,赔偿数额十分有限,继承丧失说受害人可以获得较多的赔偿,但却无法解决死者为何成为法律主体的理论困惑。为此,本文主张从死亡赔偿项目的角度来审视死亡赔偿制度将会摆脱这种僵化的局面。最后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各国因各自国情不同而采取自由裁量法、限额计算法、具体计算法等不同处理方法。在我国,亦应结合具体国情,对死亡赔偿金的最低赔偿额作出规定,并就影响具体数额确定的相关因素做出科学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