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旅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因其涉及主体的多样性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赔偿义务主体以及赔偿范围与标准,对有关法律问题认识上的差异也导致相关纠纷裁判结果的显著差别。从维护法律统一性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在旅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旅行社首当其冲地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其风险未能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得到转移,也有必要探讨如何完善相关保险机制。本文对旅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旅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从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不同的归责原则、赔偿义务主体以及赔偿规则、范围与标准三方面进行分析,明晰旅游交通事故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第二部分为旅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列举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左右裁判结果的五个争议焦点,借助第一部分已经明确的有关法律观点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或然性、共同侵权责任、旅游者的诉讼选择、旅行社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性等问题。第三部分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思考。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承担旅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救济途径,通过考察、对比我国和外国(地区)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分析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情况,从中发现该制度的严重缺陷。通过借鉴台湾地区的旅游保险制度,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