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证券监管权

论政府证券监管权

论文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集中在政府监管领域,核心问题是证监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低下,履行职权的不规范,侵害了被监管主体的合法权益。政府证券监管权究竟应该怎样运行,才能实现证券监管的目标,目前尚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和系统研究。本选题以政府证券监管权作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概念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指出政府证券监管权是能够代表国家履行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为了既定的监管目标,依法律授权拥有的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其执行,对违反者给予处罚的权力。政府证券监管权将自律监管权排除在外,属于狭义的证券监管权。这一概念可以将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机构,但能够代表国家履行证券监管职能的各国不同类型的机构纳入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研究范围,从而使概念具有普遍适用性。之后,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历史沿革,归纳出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共性,即政府证券监管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何时介入证券市场,介入的程度怎样由各国的政治、经济背景影响下的政府职能定位决定,也决定了设立单一或者多个监管机构。政府证券监管权必须与自律监管权配合,对新兴市场国家而言,还要界清不同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边界,以及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界限,以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为了防止政府证券监管权不断扩张带来的危害,必须制定公开、灵活、注重相对人保护的权力行使程序,同时建立起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保证权力的规范行使。因此,实践中,完善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最核心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高效和规范行使,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这一共性为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共性的提出,不仅被各国的历史实践所证明,而且还得到“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瘦身国家”理论和宪政理论的有力支撑。“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采取强制性制度安排的正当性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并指出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行使必须要尊重市场规律,在宪法和法律约束下行使。“瘦身国家”理论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指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与自律监管机构、其他政府监管机构之间合理配置权力的必要性。宪政理论从法学的角度论证了政府证券监管权既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也要保障权力的高效行使。三种理论分属不同学科,研究视角各异,但其共同目标都是探讨政府权力应该如何配置和行使,才能更为规范和高效,为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指导。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层面,结合我国政府监管的制度性背景,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针对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配置不合理和运行不规范是目前存在的核心问题,导致了权力行使的低效。这是各国,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政府监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在三个层级主体间的重叠配置——政府监管主体与自律监管主体,不同政府监管主体之间和政府监管主体内部缺乏清晰的权力界限;运行不规范则因为权力行使程序的不完备和缺乏有效的权力运行保障机制。导致上述问题的表层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面临的制度背景,本文称之为制度性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配置和运行的现状,进而从根本上导致权力运行的低效。因此,仅靠法律研究无法彻底改变这一现状。法律研究能够做到的是,通过梳理现行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整理和数据分析,查找现行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程序和权力运行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在前述三种理论的指导下,以“促进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高效行使和规范行使”为目标,最终提出如下法律制度设计:第一,配置层面上权力高效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为了实现证监会权力的高效行使,必须实现三个层级主体——证监会与自律监管机构、证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证监会与其派出机构之间权力的合理配置。从未来的发展趋势上,证监会应该从宏观的层面上,作为法律和政策的支持者,逐渐还权于市场,通过对自律组织的监管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核心职能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而自律组织则履行基础性的日常监管职能;对其他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整合,逐渐实现证监会集中统一的监管;证监会授权其派出机构——证监局与其“一线政府监管机构”地位匹配的监管权。针对目前的监管现实,证监会可以考虑在自律监管优先原则、政府宏观监管原则和监管效率原则的指导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其与自律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增加证监会与自律机构间协调机制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证券业协会重点在纠纷解决机制、证券公司监管、市场创新和场外市场监管方面有所突破;针对“多头监管”的局面,考虑在不同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中引入监管功能的竞争机制,促进不同监管机构的互动,建立各部门长效合作机制是问题解决的关键;授权证监局必要的处罚权,增加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明确证监局工作人员的免责机制,促进其监管权的高效行使。第二,程序视角下权力规范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从现有法律规定层面上,证监会监管程序公开性差、灵活性不足、缺乏公众参与和对相对人利益的关注:从价值取向的层面上,证监会的监管程序没有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促进监管效率这一核心价值理念之间的平衡。为了保障证监会权力的规范行使,必须根据现代监管理念,在独立性原则、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原则、效率原则、救济原则的指导下设计未来的监管程序。针对目前证监会监管程序规则本身的不足,应该在依法监管原则、基本权利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指导下,保障监管行为的目的与手段相适应,不得违法撤销监管行为,尤其是授权性监管行为,保护被监管主体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吸收美国和英国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证监会规章制定程序、核准审批程序和调查处罚程序的具体建议。第三,保障机制维度下权力规范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针对证监会监管体系内部的保障机制而言,必须促进证监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外部保障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同时,需要进一步纠正证监会行政复议的逻辑性错误,扩大对复议申请人范围的解释,取消国务院终极裁决的规定,充分发挥复议机制的保障作用。针对证监会监管体系外部的保障机制,需要建立人大对证监会的长效监督机制,防止证监会因事业单位的性质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同时合理界定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界限。就司法层面的保障机制而言,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并改变从法律规定中渗透出来的对司法审查的态度,在尊重证监会专业性判断的同时,不能抹杀法院监督的功能。为了应对媒体的利益冲突,应该取消证监会信息指定披露制度,在媒体之间引入高度的竞争,明确媒体新闻特许报道权与证监会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总之,通过构建多层次、高效的保障体系约束证监会依法规范行使权力。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高效运行是核心的目标,规范运行是高效运行的前提和保障。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程序和权力运行保障机制的研究共同围绕高效与规范的目标进行。本文的具体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界定”分为三节,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廓清政府证券监管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本文的研究主题和范围,为后续研究提供清晰的逻辑前提。第一节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含义和特征进行界定。第二节探讨了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内容和类型,指出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内容包括法规制定权、核准审批权、日常监督管理权、调查处罚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其中法规制定权、核准审批权和调查处罚权是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核心。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政府证券监管权进行了类型划分。前两节对政府证券监管权内涵论述的基础上,第三节通过对与政府证券监管权邻近概念的比较,明确了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外延——总体而言,政府证券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的一部分,是对微观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与宏观调控权在干预目标、作用对象和运作机制方面具有重大的区别。第二章“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历史沿革”分为两节,鉴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不同的发展轨迹和政府监管职能的差异,需要分别进行考察,第一节选取了美国、英国和德国作为研究范例,第二节对比韩国、印度、俄罗斯和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历史,发现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共性和差异,为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第三章“政府证券监管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分为五节,前三节分别介绍了三种不同的理论——“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瘦身国家”理论和宪政理论,从不同学科的视角验证了第二章提出的政府证券监管权共性问题的合理性与正确性,并为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第四节明确了三种理论之间互相印证、互为补充的关系,第五节综合运用三种理论,对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如何高效和规范行使提出了制度设计的思路,以统领后三章的论述。对政府证券监管权进行理论研究基础上,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重点从实践的层面对政府证券监管权进行研究。这三章主要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设计思路进行了具体实施。总体而言,第四章从实体权力配置的角度论证了如何实现证监会监管权的高效运行,第五章从监管程序的层面,第六章从权力运行保障体系构建的视角共同探讨如何实现证监会监管权的规范运行。我国政府证券监管面临的制度背景是导致政府证券监管权运行中核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实施制度设计思路的基础,并为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方向性目标。因此,在进行具体规定的分析前,对影响政府证券监管权配置和运行的制度性因素进行探讨,将问题置于更为宏观的制度背景中,以期为我国证监会权力的高效和规范运行提出更具时代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第四章“政府证券监管权高效运行之配置图景”分为五节,第一节对影响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制度性因素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是影响证监会与自律机构间权力配置状况的最根本原因,部门权力利益化是导致政府证券监管权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权力重叠与冲突的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是导致我国证监会监管权效率低下的最根本原因,同时决定了政府主导的监管状况短期内无法改变,政府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局面也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在这种背景下,借鉴世界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共性,并在三种理论的指导下,提出权力配置的未来发展趋势。后四节通过对现行法规的整理和实际数据的实证分析,对三个层级主体——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监会与其他政府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内部机构间权力配置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法律规定不完善引发的监管主体间权力配置的高度重叠和冲突是导致证监会权力运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配置层面上权力高效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第五章“政府证券监管权规范运行之程序映像”分为五节,第一节提出了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运行的指导原则及其具体应用,第二节至第四节分别探讨了证监会规章制定权、核准审批权和调查处罚权的行使程序,通过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证监会的监管程序存在公开性差,灵活性不足、缺乏公众参与,对相对人,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不力等缺陷,阻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降低了监管权行使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并在参考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第五节从监管程序价值取向的视角对证监会监管程序的运行进行了整体的评价,描述了影响证监会监管程序运行效果的制度性因素,并根据监管程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提出证监会监管程序未来设计的原则。最后提出了程序视角下权力规范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第六章“政府证券监管权规范运行之保障机制”分为四节,第一节研究了监管体系内部的保障机制,指出由于证监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逻辑性错误,即“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证监会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无法实现内部风险的控制,导致监管体系内部的保障机制无法正常运作,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完善。后面四节研究了证监会监管体系外部的保障机制,其中第二节对立法层面保障机制的研究指出人大监督是所有保障机制中最薄弱的环节,表面原因在于证监会事业单位的性质使其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根本原因在于人大监督体制本身的不足。同时指出,人大监督未来更加完善后必然要合理界定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证券监管权之间的界限。第三节司法保障机制指出我国现有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造成司法审查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的客观原因,而法院对证监会特殊地位和作用的考量是司法审查不足的隐性原因。第四节就媒体监督而言,传媒产业化的趋势和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做法加剧了媒体的利益冲突,使媒体对证监会的监督作用大打折扣,为了促进媒体有效监督,还应该明确媒体新闻特许报道权与证监会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最后提出了保障机制维度下权力规范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本选题通过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系统研究,期望能为后续的相关研究提供相对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而最终的目标在于从法律层面上对如何实现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高效运行和规范运行提供制度设计,为我国政府监管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范围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
  • 第一章 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第一节 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含义和特征
  • 一、概念厘定的前提:证券监管的含义
  • (一) 国外学者的界定
  • (二) 国内学者的认识
  • (三) 本文的界定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含义和特征
  • (一) 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含义
  • (二) 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特征
  • 第二节 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内容和类型
  • 一、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一) 法规制定权
  • (二) 核准审批权
  • (三) 日常监督管理权
  • (四) 调查处罚权
  • (五) 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类型
  • (一) 依据政府证券监管权来源的划分
  • (二) 根据政府证券监管权主体地位和独立性的划分
  • (三) 根据政府证券监管权主体性质的划分
  • (四) 依据政府证券监管权内容的划分
  • 第三节 政府证券监管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政府证券监管权与金融监管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与宏观调控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考察
  • 一、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缺失时期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取得法律授权并逐步强化的时期
  • 三、设立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扩权与监督并重的时期
  • 四、比较观察的结论
  • 第二节 新兴证券市场国家的介绍
  • 一、韩国、印度、俄罗斯的考察
  • (一) 韩国
  • (二) 印度
  • (三) 俄罗斯
  • 二、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历史
  • (一) 分散监管阶段
  • (二) 多头监管阶段
  • (三) 集中统一监管阶段
  • 三、对比分析的结论
  • 四、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共性揭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府证券监管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
  • 一、“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的内涵
  • 二、“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意义
  • 第二节 “瘦身国家”理论
  • 一、“瘦身国家”理论概述
  • 二、“瘦身国家”理论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启示
  • 第三节 宪政理论
  • 一、宪政理论的回顾
  • (一) 古典宪政理论:限制权力,保护权利
  • (二) 新宪政理论:从消极限制权力到有效利用权力
  • 二、宪政理论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指导意义
  • 第四节 三种理论的关系
  • 一、“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和“瘦身国家”理论指导权力高效配置
  • 二、“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和宪政理论明确权力的规范运行
  • 三、三种理论的相互印证
  • 第五节 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权制度设计的思路
  • 一、政府证券监管权高效运行的制度设计思路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规范运行的制度设计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证券监管权高效运行之配置图景
  • 第一节 影响权力配置的制度性因素
  • 一、政府职能定位
  • 二、自律组织的地位
  • 三、部门权力利益化
  • 第二节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配置
  • 一、监管权配置之法律规定
  • 二、监管权配置之现状描述
  • (一) 法律对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定位偏差
  • (二) 法律未清晰界定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权力边界
  • (三) 法律不完善制约了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履行
  • (四)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
  • 三、监管权配置的效率
  • 四、理论指导下的配置设想
  • (一) 根据政府职能定位确定监管权配置的原则
  • (二) 证监会规章明确规定证监会和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限
  • (三) 未来法律修改的具体建议
  • 第三节 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的监管权配置
  • 一、新《证券法》背景下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现状
  • (一) 新《证券法》第176条的修订
  • (二) 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的相关修订
  • (三) 修改后仍然存在的问题
  • 二、证券业协会与证监会监管权的配置构想
  • (一) 协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强化
  • (二) 充分发挥协会收集信息的优势
  • (三) 鼓励和支持券商创新
  • (四) 力争成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全权监管者
  • 第四节 政府证券监管机构间的权力配置
  • 一、不同机构间权力配置的法律规定
  • (一) 证监会与财政部
  • (二) 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
  • (三) 证监会与国资委
  • (四) 证监会与银监会、保监会
  • (五) 证监会与发改委、地方政府
  • 二、权力配置的冲突与缺失
  • 三、缺陷之完善
  • (一) 引入部门间竞争机制
  • (二) 建立部门间长效合作机制
  • (三)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五节 证监会内部的权力配置
  • 一、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权力
  • (一) 证监会授予的行政许可权
  • (二) 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监管权
  • (三) 对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困境
  • (一) 证监局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权
  • (二) 证监局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
  • 本章小结 配置层面上权力高效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
  • 第五章 政府证券监管权规范运行之程序映像
  • 第一节 政府证券监管权运行的指导原则
  • 一、依法监管原则
  • 二、基本权利保护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信赖保护原则
  • 第二节 证监会规章制定权的行使程序
  • 一、证监会规章制定程序现状分析
  • (一) 现行法律规定之梳理
  • (二) 案例引发的问题
  • 二、改进措施
  • (一) 制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之前的措施
  • (二) 证监会制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证监会核准审批权的行使程序
  • 一、证监会核准审批权行使程序之概要
  • (一) 法律层面的程序规定
  • (二) 不足之实证分析
  • 二、改进建议
  • (一) 核准审批程序目标和原则的改变
  • (二) 核准审批程序的内容完善
  • (三) 明确证监会与发审委的关系并强化发审委的责任
  • 第四节 证监会调查处罚权的行使程序
  • 一、证监会调查处罚程序的现状
  • 二、亟待改进之处
  • (一) 调查处罚程序缺乏公开性
  • (二) 存在程序违法缺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三) 调查处罚程序周期长缺乏灵活性
  • 三、改进方向
  • (一) 增强调查处罚程序规则的公众易得性
  • (二) 以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为目标细化现有规定
  • (三) 完善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 第五节 证监会监管程序运行现状之评价及发展思路
  • 一、价值取向层面上监管程序运行的评价
  • 二、影响监管程序运行效果的制度性因素
  • (一) 可能导致程序僵化的因素
  • (二) 实体监管权力不足或滥用权力
  • (三) 透明度与公众参与的观念制约
  • 三、未来证监会监管程序设计的原则
  • (一) 独立性原则
  • (二) 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原则
  • (三) 效率原则
  • (四) 救济原则
  • 本章小结 程序视角下权力规范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
  • 第六章 政府证券监管权规范运行之保障机制
  • 第一节 监管体系内部的保障机制
  • 一、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制度
  • (一) 证监会行政复议的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三) 美国的经验
  • 二、证监会内部治理结构的保障作用
  • (一) 证监会内部治理结构的考察
  • (二) 英国的经验
  • 三、国务院对证监会的监督
  • 四、完善的重点
  • (一) 在行政复议目标指引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二) 完善证监会内部治理结构
  • 第二节 立法层面的保障机制
  • 一、全国人大对证监会监督的领域
  • (一) 执法检查
  • (二) 人大代表提案监督
  • (三) 预算监督
  • 二、人大监督失效的根源分析
  • (一) 证监会事业单位的性质使其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
  • (二) 人大监督制度的不完善
  • 三、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证券监管权之间的界限
  • (一) 建立人大长效监督机制
  • (二) 依法制约人大监督权在合理范围内行使
  • 第三节 司法保障机制
  • 一、司法保障机制的效力空间
  • (一) 司法审查的广度
  • (二) 司法审查的深度
  • 二、司法保障机制运行效果分析
  • 三、立司法保障机制失效的症结
  • (一)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完备
  • (二) 法院对证监会特殊地位和作用的考量
  • 第四节 媒体监督
  • 一、媒体监督利益冲突的根源
  • (一) 媒体上市
  • (二) 传媒产业化的影响
  • (三)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做法
  • 二、新闻特许报道权与名誉权的制衡
  • 三、废除指定媒体信息披露的做法
  • 本章小结 保障机制维度下权力规范运行之法律制度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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