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老年人犯罪的现象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作为一种能有效预防犯罪的行刑社会化方式,社区矫正制度与国际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是相符合的。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使我国的立法与国际接轨,而且成为了我国老年犯的矫正工作方面的新机遇。我国自2002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形成体系,不仅构建了正式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还建立了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和程序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过实践摸索出一定的经验,获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社区矫正试点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对于矫正对象分类处遇不到位便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社区矫正中没有将老年犯与成年犯加以区分,而笼统地适用成年犯的矫正方法、矫正项目以及管理模式。这对老年犯的改造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必须注意到老年犯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扩大老年犯矫正对象的范围,构建老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一方面适合老年犯的自身特点,有利于老年犯的改造与权益保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矜老恤幼的传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并且,我国的社区的发展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为构建老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构建我国老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制定专门的老年犯社区矫正法,建立专门的老年犯社区矫正机构,设计出与老年犯自身特点相符的矫正项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此外,还必须完善养老保险、农村医保等其他相关社会制度才能保障老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