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一直有学者以连带债务诉讼为典型案例,论证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借鉴大陆法系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必要性。但是连带债务案件在德、日等国其实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这是一个不容疏忽的理论误区。事实上,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必要共同诉讼与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在界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共同诉讼人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很多学者在介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时,没有注意到域外共同诉讼理论与我国理论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别,可以说在认识起点上就存在疏漏,这才导致了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问题上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论述。结合国外相关的学理解释,笔者认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至少包括如下几个要件:第一,每个当事人都拥有独立实施诉讼行为的权能,也就是说多个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或被诉。第二,有同一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选择共同起诉或被诉,或者虽然分别起诉或被诉但经法院裁定合并审理。第三,诉讼程序中,全体共同诉讼人须受合一确定规则的约束,并最终由法院一并裁决其胜负。第四,在适用范围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只限于法院判决效力发生扩张的情形。在详细阐述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笔者试从判决效力对第三人扩张的各种形态入手,分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常见情形,并且专门分析了德日等国将连带债务案件按普通共同诉讼处理的理由。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借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不是只要对我国现有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理论上的细分就能够轻易完成。我国目前还不具有借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背景和制度需求。德日等国的共同诉讼理论,在理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相互关系、细化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等方面比我国的民诉理论更具优势。但顾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内外的既有条件和“制度改革”的成本,关于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借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还需慎行。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合一确定论文;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论文; 既判力论文; 连带债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