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契约自由为现代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其本为缔约奉为至上法则,实现契约正义的保障,该原则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物极必反,随着契约形式的多样化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仅凭契约自由原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强势者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地位滥用契约自由权利,压迫、无视弱者权利,不断危害社会公众利益侵犯社会底线,严重违反了契约自由所追求的正义。因此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和规范就显得势在必行,此时强制缔约制度就应运而生。强制缔约制度通过强制强势者承担相应缔约义务以平衡与相对人之间关系,该制度的适用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保护了市场主体中弱势主体的地位,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本文除导论和结语部分,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强制缔约的理论基础与内涵。本文首先分析了强制缔约的理论基础,指出强制缔约制度的出现并非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破坏,反而是作为捍卫契约自由而存在的,其宗旨是实现实质正义,衡平市场经济中强势者与弱势者之间的竞争地位,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其次分析强制缔约的界定,通过不同观点的比较,阐明作者支持强制缔约概念广义说的理由,并在此论证上对强制缔约与其他一些类似概念作了比较和对强制缔约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介绍分析国外及有关地区关于强制缔约立法适用情况,指出各自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优劣性。第三部分对照国外及有关地区关于强制缔约立法,指出我国目前关于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第四部分阐述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定性。通过评析责任性质不同的四种观点即缔约过失说、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独立责任说,指出四种观点的不同,提出作者的特殊责任说即混合型责任。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研究第五部分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关于强制缔约适用立法的建议。针对我国当前关于强制缔约立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