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于2001年2月28日正式批准了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组成部分、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之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3年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首份《公约》执行情况报告。但是,因为缺乏宪法诉讼制度和关于文化权利法律救济的实践,即使在宪法中有文化权利条款,当公民的文化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也只能依据各专门法律关于文化权利的条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尚未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模式,探讨如何在理论上解决文化权利的法律性质、可操作性和法院的功能与权限问题,将有助于我国宪法诉讼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总结学界前辈关于文化和文化权利概念的众多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本身具有复杂性的文化和文化权利概念进行了去繁存简的研究工作,对目前世界范围内对文化权利概念的不同理解采取了求同存异的研究。在文化和文化权利的概念定义上,本文将文化权利的概念重新作了界定,提出了本文关于文化权利的观点。其次,对有关文化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区域公约进行仔细研究,深入总结和发掘公约条款中对文化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保障方式,详细考察了国际层面、国际区域层面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层面对文化权利采取的保障方式,并对我国现有的关于保护文化权利的法律进行归纳和整理。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对文化权利采取的司法救济方式主要有国际申诉机制、国际法院处理机制;在国际区域层面上主要采取负责监督文化权利保障的区域性委员会或区域性法院直接受理的司法救济方式;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则主要采取自身发展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或由宪法法院直接启动宪法诉讼的方式对文化权利进行保护。我国则采取将宪法中规定的文化权利分别规定到各专门法律之中进行专门保护。最后,对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救济方式来对宪法规定中的文化权利予以保障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进一步探讨我国现有三大诉讼救济机制对文化权利保护的利弊,得出我国现有的将文化权利分散到各种专门法律中,利用三大传统法律诉讼救济方式对文化权利进行法律救济的不足。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救济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此项研究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断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