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相关的理论研究上和制定具体政策的实践中,多多少少都缺乏一种法律的眼光与视角,缺乏定性的分析;更多的是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是一种定量的分析。正是因为这种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上的偏移,在面对现阶段中国农村金融组织竞争力不强、农村金融组织地区发展不平衡、产权安排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目标多元化以及债务负担沉重等等问题时,更多的研究与建议是从经济学的路径出发,笔者不否认金融本来就是经济学研究的范畴,但是对于农村金融组织这样一个实践中存在的复杂研究对象,单一的研究路径势必会对我们真正认识所要研究对象产生负面的影响。当然研究者们也会关注法律,但是他们大多一笔带过的提出“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的政策建议,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进而不可避免的忽视了立法对于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对于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目前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本文紧紧围绕“农村金融的非营利性”,从经济学中农业的弱质性、从社会学中国家权力的巩固和农民合作能力的培育出发,总结出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理论基础,重新界定了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外延与内涵,归纳出当前真正可以称为或者具备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主体,同时探讨政府在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定位与职权,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外先进立法的成果,尝试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个制度性的框架,以保证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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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1. 国内外农村金融组织及其立法发展概况1.1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及其立法的发展概况1.1.1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概况1.1.2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现况1.2 其他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及其立法的发展状况1.2.1 法国、美国、日本的农村金融组织及其立法的发展状况1.2.2 国外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特点1.3 小结2.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基础理论2.1 重新界定我国农村金融组织2.1.1 对农村金融组织含义的综述2.1.2 重新界定的农村金融组织2.2 缺乏法律法规的原因2.3 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基础理论2.3.1 立法的经济学基础2.3.2 立法的社会学基础3. 为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立法的实践建议3.1 现有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3.2 农村金融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与立法模式3.2.1 农村金融组织法的立法原则3.2.2 农村金融组织法的立法模式3.3 农村金融组织法的主要内容3.3.1 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法的主要内容3.3.2 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法的主要内容4. 在农村金融组织法中政府的定位与职权4.1 政策性性金融组织法中政府的定位与职权4.1.1 政策性金融组织法中政府定位与职权的实然分析4.1.2 政策性金融组织法中政府定位与职权的应然分析4.2 合作性金融组织法中政府的定位与职权4.2.1 合作性金融组织法中政府定位与职权的实然分析4.2.2 合作性金融组织法中政府定位与职权的应然分析结论参考文献在学研究成果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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