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环境形势都比较严峻,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遭受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的问题。能够使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法律手段包括两种:直接管制手段(行政命令控制手段)和间接管制手段(环境经济手段)。在环保监管领域,行政手段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很难有效地遏制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所以运用环境经济手段促进环保已经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资本市场上,以环保为核心的旨在恰当地处理金融业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的“绿色金融”成为了一种趋势。绿色证券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加强污染治理、资源节约以及生态保护,引导投资者进行“绿色投资”决策,避免环境风险的重要性也渐渐为人们所认识。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出台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它肩负着将稀缺资源配置到有利于社会长远发展的行业中的重任,规范着上市公司在首次上市融资以及再融资过程中的环保问题,同时在节能减排、产业创新、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紫金矿业的污染事故入手,就绿色证券的基本理论以及这项制度在我困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立足我国的实际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绿色证券的基本理论,阐述了绿色证券的内涵、功能及意义;第二部分提出在实施这项政策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绿色证券的实施对环境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措施,使我国的绿色证券在政策的建立、推行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三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基于我国绿色证券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立法上大力加强绿色证券的建设,从执法上保障绿色证券的实施,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对高污染、高消耗企业的庇护,从而为我国绿色证券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