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司法审判问题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非常受人责难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当前的制度问题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司法审判问题中最为重要的两方面就是对司法权的保障和制约。司法审判面临一个两难的困境:缺乏对司法权的保障就可能导致司法权受制于其它力量,丧失自身的独立性;没有对司法权的制约则会导致司法权滥用,产生司法专横。因此,在保障与制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解决司法审判问题的关键。形式理性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和制度特征,它也是现代性的重要表征。形式理性在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中起到了工具性的作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了制度现代化,而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实现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过程。因此,形式理性是否能成为司法权保障与制约的平衡点,在司法体制现代化过程中发挥其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的相同的作用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官的判断权入手,分析形式理性在理想的司法制度中对司法权的影响,阐明了形式理性在司法体制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文分为五部分:绪论部分阐明了分析形式理性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的原因。文章的第一章旨在分析形式理性的本质和特征以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