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不履行后的免责问题是合同法上的重要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在其第79条中对因障碍而免责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在对该条中的有关条款的逐一分析和评论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国有关国内法的有关规则的介绍及其与公约第79条的比较,最后提出对公约第79条的修改建议和对我国国内法有关规则的改进的建议。第一章是对非涉第三人的条款进行分析和评论。公约第79条的五个条款大致可以分为涉及第三人的条款(即第二款)和非涉第三人条款。由于第二款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而且对第二款的分析需要建立在对其他四款的分析基础上,因此,笔者将对第二款的分析和评论单独列为一章(第二章)进行探讨,并将其他四个条款放在第一章中进行分析和评论。在本章中,将会在结合立法史和有关案例以及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中的词语进行解析并对适用上的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评论。第二章是对涉第三人条款的分析和评论。在这一部分,笔者同样在结合有关立法史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着重对该条款中的第三人的范围进行分析,并在对该款中的两个条件的解析的基础上对该条款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和评论。第三章是对部分缔约国有关立法的介绍及与公约第79条的比较。由于在上面两章的分析中,笔者认为公约第79条还有不足之处需要予以改进。而,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其修改必须得到缔约国的支持和同意,因此,笔者在本章中对有关国家的相关国内立法进行介绍并将其与公约第79条进行比较,为第四章中的修改建议的提出及其可行性研究做准备。在本章中,笔者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德国、法国、瑞士以及美国的有关立法进行介绍和比较。第四章是立法建议。本章包括了对公约第79条的修改建议及其可行性研究,也提出对我国国内有关法律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