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和谐本身具有值得人们去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构建合理的秩序过程。人类良好的社会生活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社会秩序,社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秩序对于人类社会具有基本的价值。理想的现代社会秩序应该是法治状态下的秩序。形成“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秩序是法治社会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法治社会里并非就没有纷争,法治社会并非是不存在矛盾的社会。矛盾一旦萌发就能得到迅速很好地解决,这就是一个好社会。法治社会的秩序并非完全都是由国家法律来调控,秩序也并不必然是法律秩序。法治的动力既来自于国家,也来源于社会,而社会力量对法治进程的推动某种程度上更为根本和持久。探讨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论题必须落到现实生活之中,回归生活世界,联系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自下而上所形成的秩序应该予以重视,它带给基层社会的稳定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支撑后盾。农村中的村民自治和城市中的居民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并行不悖的两大举措。随着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自我管理的普及,基层自治无疑将对社会秩序起着重大的稳定作用。在现代化发展的不断推动下,城市基层自治发展将成为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主导。城市中发展起来的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社会全面确立的根基之所在。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居住同一地域的居民以社区为单位,种种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对整个社会健康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大社会要有良好的秩序,那么就得要小社区有着良好的秩序。我国社区居委会有着自身的独有特点。社区居委会作为城市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承担着基层百姓生活的大小杂务琐事。诸多事情贴切关系民生,牵涉到社会基层的长治久安。社区居委会,这一基层民主自治组织,作为基础工作的承载者,起着整合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是一个社会建立良好秩序的原发地。没有国家法律仍然有可能有秩序。因为间接关涉到居民的权利义务同时又临近法律权益的边缘,所以说社区居委会相当一部分工作规则具有“准法律”属性。行为本身是没有强制力作为实施保证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行为的规范性又具有类似于法律手段的性质,于是调控社会秩序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类似于法律秩序。社区居委会“准法律”性质的工作带来了“准法律”性质的秩序。基层社区自治的规范模式发挥着与法律社会法治所依赖的法律规范相当的功用,达到居民生活所需的“准法律秩序”的效果。从法学角度,以自治与秩序方面的相关理论为支持点,将基层自治与法治社会的秩序关联起来探讨社区居委会,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是“秩序与自治有关问题的基本划定”。在该部分中,首先对社会秩序及法律秩序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且分析了中国语境下的法治秩序的合理性及其局限,然后分农村与城市两方面来对基层群众自治情况进行论述。这部分主要是用一些相关理论对全文做一个铺垫。第二部分是“城市社区居委会状况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社区”的概念作一个大致了解,于是先是有关社区问题的介绍,之后在对居委会做概述的部分中,首先回顾了早期居委会的情况,然后从法律角度来看居委会的地位,最后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社区居民自治进行了介绍,目的是将我国社区居委会与其进行横向比较。第三部分是“社区居委会功用‘深描’”。在该部分中,首先紧接上一部分的论述来对我国社区居委会的独有价值进行了简要总结,然后在现实调查的基础上,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之后从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这两方面的工作来进行“准法律”功用的说明。这部分主要是对现实调查的描述。第四部分是“‘准法律’功用与‘准法律秩序’”。该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首先结合案例对社区居委会的“准法律”功用做了一个小结,然后由此得出“准法律秩序”的结论并对其进行了说明,社区居委会“准法律”性质的工作带来了“准法律”性质的秩序。最后再次分析了“准法律”功用与法治话语下的“准法律秩序”。关注社区居委会这一重要的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问题,“社区居委会向何处去”在国家建设的基础层面上提出了未来中国将向何处去的深刻问题。社区自治问题解决不好,国家建设的基础就有问题,国家的强大和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与此同时,关注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关系问题,理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的关系,使得各司其职,将更有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总之,基层社区自治的规范模式发挥了与法律社会中秩序所依赖的社会规范相当的功用,得到居民生活所需的“准法律秩序”的效果。自下而上所形成的秩序,它带给基层社会的稳定正作为一大坚实后盾支撑着法治社会的建设。重视基层自治,充分发挥其“准法律”功用,将为法治社会添造出更多的和谐安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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