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义务,任何一项国家权力都不得侵犯人权并应以保障和推动人权为目的,侦查权也不例外。侦查权的基本职能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控制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所谓“权力的理性在于确保权利”说的就是这一点。如果侦查权行使中抛弃或忽视人权保障,片面强调控制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就会迷失方向,就会成为一柄失去控制的双刃剑,随时可能伤及无辜。侦查权运行的正当性,实质在于寻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点。我国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在控制犯罪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其人权保障功能相对弱化。如何坚持有效控制犯罪的同时,加强、完善侦查权的保障人权职能,这是我国侦查权运行正当性、合理性、和谐性的关键。本文围绕侦查权的保障人权职能,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第一章从侦查权的性质入手,提出并论证了侦查权是具有行政化倾向的司法权的观点,并进而探讨了依照司法规律推进侦查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第二章从法学理论、刑诉立法、侦查实践、国际形势四个方面,论证了加强侦查权保障人权职能的必要性。第三章关于人权保障维度下的侦查模式比较研究,探讨了世界主要法治国家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的特点,并对其人权保障功能进行了具体分析。第四章在对我国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优缺点做出一分为二的评价基础上,重点揭示了我国侦查阶段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刑讯逼供问题;超期羁押问题;律师介入难问题;侦查机关不作为问题。第五章提出了完善侦查权保障人权职能的具体构想:首先,应当确立侦查法治原则,即强制侦查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其次,以程序规范侦查,通过完善具体侦查程序,构建侦查权规范化运行机制;最后,以权力(权利)制约侦查,建立健全侦查权制衡制度,主要包括检察监督侦查制度、审判规范侦查制度、辩护制约侦查制度、公安内部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