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是我国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产物。我国城市基层居民管理制度历经封建、军阀专制时期的“什伍制”、“保甲制”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单位制”、“街居制”,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居民自治的基层居民管理制度才真正得以确立。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纷纷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保障城市居民自治的实现。但就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的立法现状而言,从国家层次到社区层次的相关立法均存缺陷,尤其是随着社会民主法制和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城市居民自治相关立法不能很好地解决居民自治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社区党组织、社区物业组织边缘化:社区自治服务组织难以发展壮大;社区自治物质保障体系不健全;社区自治管理、财务管理不透明等。为解决上述立法现状问题,我们应在坚持我国立法特色和城市居民自治实践需求的前提下,加强对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立法的了解,并对境外城市居民自治相关立法的精华予以借鉴和吸收。我们要从城市居民自治立法体系的各个层次出发,以确立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以及完善居民自治监督、物质保障机制等内容为基本出发点,实现对《宪法》中有关居民自治法律条文的重构;以处理好居委会与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物业组织、社区中介组织的关系为核心,实现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从法律条文的编撰、立法体例结构的规范等各个角度出,实现对地方层次立法的重构;从规范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制定社区单行规章为着力点,实现对社区层次立法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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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城市居民自治制度论文; 立法现状论文; 立法体系论文; 立法重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