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争端解决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WTO,解决机制,执行程序
争端解决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商萍珊[1](2019)在《对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自运行以来,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促进和发展WTO规则、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执行程序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关乎着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能否执行以及争端能否得到彻底解决。然而,在近些年的实际运用当中,执行程序本身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不乏一些程序问题,甚至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现存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进行了详细阐述,以期促进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尽快完善、国际贸易纠纷得到良好解决。(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21期)
田海[2](2019)在《最惠国条款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利弊分析——以投资者母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本文来源于《江汉学术》期刊2019年04期)
张哲畅[3](2019)在《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扩大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产生于商业贸易的平等互利条约,长期被认为是属于“条约法”上的条款,将其适用的范围限制在实体权利之中。“墨菲基尼案”仲裁庭做出支持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大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裁决打破了条款传统的适用范围,但同时为之后的“帕拉玛案”仲裁庭所强烈反对,使得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扩大适用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表层上看,这一争议是ICSID仲裁庭在面对表述各异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时所做出的不同裁决之间的冲突,各方在结论上强调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宽窄及其意义;从深层次看,实质上是裁决过程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同的解释过程争议以及扩大适用后的不同适用效果之间的争论。在已经做出支持扩大适用的仲裁裁决中,ICSID仲裁庭对解释规则的把握存在差强人意的地方,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较为明显,以至于条款解释过程所暴露的缺陷降低了仲裁裁决的接受程度;相应地,条款的解释结果也动摇了解释过程的合法性,对于条约的解释形成了错误的示范效应,影响ICSID仲裁庭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条约制定时应当予以明确的表述以限制其适用范围,而在解释条款在具体条约中的模糊部分时投资仲裁庭应当坚持善意解释的原则,慎用动态解释方法,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对于我国而言,在面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大适用的现状中应当意识到我国所可能面临的风险,结合我国当前现行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对外投资的局势,适时地采取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田海[4](2018)在《立法论视阙下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法理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否扩张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国际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以立法论的视角来看,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是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当前国际仲裁实践中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行为对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造成冲击,损害了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因此,除非缔约国明确认可,否则不应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国签订的部分投资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最惠国条款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关系,中国政府可以通过条约"换文"的方式来消除这一潜在的威胁。(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董静然[5](2018)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法律解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是国际投资法实践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从以往仲裁庭的案例实践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此问题意见不一,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主要存在限制性解释与扩张性解释两种观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应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从条款本身含义出发,同时考虑上下文、目的宗旨等因素。欧盟和美国结合其自身的国际投资形势,对最惠国待遇条款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解释。中国正在逐渐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大国向外商直接投资流出大国转变,适当宽泛地解释最惠国待遇条款也许更能符合中国将来的利益需求。(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刘梦非[6](2018)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平行程序的触发条款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中国家契约与投资协定的并存客观上为平行程序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但只有存在相应的具体条款时才能将可能的平行程序触发为现实。保护伞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及作为卡尔沃主义程序化表达的穷尽当地救济条款是叁类主要的触发条款。投资者可能利用这叁类条款分别基于投资协定和国家契约就相同的投资争端同时或相继启动两次救济程序。实证分析每一类条款的触发原理,把握其触发路径,为逆向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平行程序提供了方向。(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刘梦非[7](2018)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平行程序的诱因——读《国际投资仲裁》有感》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表现出诸多新的发展态势,诱发了平行程序。各国间大量双边投资协定的并存导致争端解决机制的扇形化,投资者可以通过条约挑选触发平行程序。各国在缔结投资协定时趋向于在同一协定中同时规定多种争端解决方法,导致争端解决机制的橄榄形化,投资者因启动两种或以上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形成平行程序。同时,越来越多的投资协定开始放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从而导致东道国国内救济程序与国际救济程序之间链式衔接的断裂,程序的分离促成了平行程序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4期)
高婧如,邹立刚[8](2018)在《谈判与强制程序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谈判与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都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在适用上,谈判与强制程序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取代性法律关系与累积性法律关系。国际法庭对于两种法律关系的判定是确立自身管辖权的前提,同时也是保障裁决有序性的要求。在两种法律关系中,谈判对法庭管辖权的影响不同:一旦取代性关系得以证成,那么法庭将自始不具有管辖权;而在累积性关系中,谈判的履行则是法庭行使管辖权的前提要件。(本文来源于《南海学刊》期刊2018年02期)
冯其予[9](2018)在《将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推进对美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冯其予报道: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19日表示,日前有报道称美国愿意与中方就有关争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美方此举只是满足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中方诉求的程序性要求。中美双方尚未就美国“301条款”调查和美国对中国征(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8-04-20)
田海[10](2018)在《论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平等理论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立法论的视角来看,平等理论是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重要法理基础。当前国际仲裁中存在着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从实体性领域扩大到程序性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这种行为混淆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对平等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但损害了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也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因此,在缔约国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争端解决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争端解决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商萍珊.对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思考[J].现代商业.2019
[2].田海.最惠国条款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利弊分析——以投资者母国为视角[J].江汉学术.2019
[3].张哲畅.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扩大适用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9
[4].田海.立法论视阙下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法理困境[J].师大法学.2018
[5].董静然.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法律解释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8
[6].刘梦非.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平行程序的触发条款实证研究[J].法商研究.2018
[7].刘梦非.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平行程序的诱因——读《国际投资仲裁》有感[J].政法论坛.2018
[8].高婧如,邹立刚.谈判与强制程序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法律关系辨析[J].南海学刊.2018
[9].冯其予.将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推进对美诉讼[N].经济日报.2018
[10].田海.论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平等理论困境[J].时代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