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3年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看重点和难点(论文文献综述)
杜方正[1](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肖华杰[2](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陈珏[3](2020)在《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文中研究表明女犯改造与男犯改造的区别不仅在于监管场所的男女隔离,而且在于两者在改造难度、改造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建国70年来我国在女犯改造上进行了理论和实务的长期探索,已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出现了不同于男犯改造的理论成果。了解这段历史时期女犯改造的变迁情况,无论对于女犯改造思想理论的整理和研究,还是以史为鉴、指导女犯改造实务工作都是极其宝贵的。但目前尚未发现针对建国70年来女犯改造文献整理分析的系统研究。从历史史料看,与女犯改造相关史料主要有两类:一类为文献史料,一类为口述史料。文献史料以上海保存最为丰富完整、公开透明。上海是一个国际性大都市,在民国时期便建有女子“监狱”、管理上兼具中西特色,新中国成立后吸收和借鉴了其好的经验,在70年的历史中成为中国女犯改造工作的翘楚。上海有属于自己的监狱志,记载了1949年以来的监狱改造全貌,并且在2000年后每年均编写年鉴可供查阅。另外,上海有关政法类的报纸和书刊等文献资料也存有记载女犯改造的史料,这些均可公开查阅。口述史料是建国以来监狱监管实务工作中有关罪犯监管方法、工作体会等方面的口述资料,通过它可以更细致地了解不同时期监狱管理的实际情况。但目前,这类资料极少,仅在报纸或档案中零星出现。但建国以来上海从事女犯监管的退休人员健在的仍有不少,他们对不同时期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最为熟悉,这些潜在资料是研究这段历史的最好补充。因而,及时地对健在的历史见证者进行访谈、固定这些口述史料极为紧迫、也很必要。鉴于以上原因,本文拟通过书面和口述史料的广泛收集、整理、分析,系统研究上海1949~2019年这70年的女犯改造情况。论文将综合采用史料收集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个案访谈法、数量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多种方法,通过对历史的总结和提炼,以期对女犯的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等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一定的启示与参考。全文包括导言和五个章节。导论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明确了选题的意义,对文章中提到的“女犯”和“女监”概念进行界定,以便后续论述的展开。第三部分对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包括中外理论界、实务界对女犯改造和女犯改造历史研究成果的梳理和研究内容的提炼,发现在建国后上海女犯改造历史研究领域是一块空白。第一章对建国后上海女犯改造的历史阶段进行划分,分为初创与停滞阶段、恢复与重振阶段、改革与创新阶段。初创阶段的女犯管理没有单独的关押机构,在管理手段上与男犯管理差别不大,比较强硬。经历了文革的停滞阶段后,女犯改造进入恢复与重振阶段,法制体系逐渐完善,工作制度逐渐完备,并建立了专门的女犯监狱,形成分类改造模式。进入21世纪后,开始进入改革和创新阶段,女犯改造开始整合各类资源、加大教育改造的比重,并创新性地研发了全国独有的女犯评估量表,打造具有上海特色的女犯改造品牌。第二章论述了上海女犯改造70年指导思想的变迁,从以惩治为主过渡到以管理安全为主,最终确定到以再社会化为主的思想变化历程。以惩治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来源于建国初期反革命罪犯数量多,阶级斗争激烈的历史状况,形成了男女无差别对待的女犯改造表现形式。以管理安全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来源于改革开放后犯罪类型的增多、女犯结构的日益复杂化和向西方学习借鉴的成果。面对严峻的社会形势,对女犯改造的要求就是守住安全底线,但同时也兼顾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手段,并尝试对表现较好的女犯以人文关怀的形式实现文化改造。以再社会化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强调通过狱内改造帮助女犯实现回归后顺利开始社会生活的目标。第三章详细论述了70中上海女犯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文化改造的变迁历程。政治改造作为具有统领作用的改造手段,始终贯穿于女犯改造中,并且与国家政治思想工作同步发展和跟进。监管改造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内容丰富和多样,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教训,但总体是不断发展前进的。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在总体上其内容和形式都呈现出不断丰富的过程。劳动改造则从以生产效能为主演变为以培养劳动技能为主的变迁过程。第四章介绍了与女犯改造相关的法律环境、生活卫生环境、管理环境和改造主体环境的变迁。法律环境方面,针对女犯的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探家、安置等法律制度均发生了变化。生活卫生环境方面,对女犯人权保障不断增强,在女犯伙食、医疗卫生、生产生活、囚被服和作息时间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管理环境方面,监狱警戒和应急条件明显提升,惩戒和证据保全条件逐步完善,体现了监狱执法不断规范。主体环境方面,其变迁进程表现为监狱民警来源的正规化、工作制度的规范化、培养机制不断优化,科研能力也不断增强。第五章是对前述四章的总结和思考,论述了女犯改造变迁的动力,分析了女犯改造与同时期男犯改造相比较的特点,以及研究70年变迁历史带来的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反思,对女犯改造和女性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
刘微[4](2020)在《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研究(1862-1937)》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中国英语教育的兴起是中国被迫融入世界一体化进程中的产物。从改变政治外交的被动局面到学习西方先进科技文化的主动诉求,英语凭借其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藉以近代新学制被正式确立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学科。本文以近代中国早期英语的传播为背景,从香港地区的英语教育着手,对近代中国本土英语学科的建立及教育发展进行全景式勾勒与历时性考察,研究内容既有对英语学科教育每个发展阶段特征的概括,也有对相应时期英语教育政策的梳理;既有对全国英语学科教育的整体描述,也有对个别地区、个别教学机构英语教育的深层剖析;既有以英语教育活动为对象的本体研究,也有对英语教育与财政经济互动关系的探讨;既有对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范式的归纳,也有对其社会功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经验启示的总结。论文主要内容分述如下:文章导论部分主要阐明了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对研究的相关概念与范围进行界定,通过对本选题相关的学术史进行回顾,总结了之前研究的不足之处及本文的研究思路,最后交待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了英语在中国早期的传播情况。清政府闭关锁国的政策与西方列强对外扩张之间的矛盾催生了近代英语通事与中国洋泾浜英语。本章通过对其不同发展阶段的梳理,论述了两者在扫除语言障碍、沟通中西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逐步卷入世界市场后急需开展正规英语教育的诉求。第二章分析了近代中国香港早期的英语教育。笔者对英华书院、马礼逊学堂等几所具有代表性的教会学校进行考察,揭示其英语教学的具体情形及特点。此外,还分析了香港地区英语教育政策的变化以及该地区对近代中国英语教育产生的影响。第三章探讨了处于起步阶段的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笔者除了对洋务运动时期外语学堂与军事技术学堂的英语教育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还对京沪粤三地的同文馆作了较为全面的比较分析。通过回顾这一时期教会学校关于“英语教学”问题争论的整个过程,阐述了这次争论对本土英语教育产生的重要意义。第四章论述了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制度化的过程。笔者讨论了从清末到民国几次重要学制变革以及不同学制下初等、中等、高等三个不同阶段英语学科教育的情况;分别以南开中学与北京大学为个案,从历史沿革、教学师资、教材、教学管理等方面对这两所学校的英语学科教育进行微观层面分析及历史评价,揭示了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水准与运行实态;最后,从经费的筹措与使用探究了英语教育与财政经济的关系。第五章分晚清时期与民国初中期两个时间段对近代中国的英语教育政策进行了历时梳理,展现其演变进程、基本特点及发展趋势;从教育目标、教材使用、教育研究与教学评价四个方面总结了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基本范式。第六章从张之洞的外语教育思想入手,揭示了武汉地区英语学科教育由改制传统书院再到创设新式学堂的发展路径,通过学制的更迭分析不同时期武汉地区英语学科教育的发展变化,并结合全国英语学科教育的格局归纳出近代武汉地区外语学科教育的特点。结语部分是对近代英语学科教育的历史评价,包括英语教育的社会功能与历史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启示。本文通过研究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历程,藉以重新审视当下英语学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以历史关照现实。笔者期望在今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语境中,科学认识英语学科的地位,挖掘英语学科教育的内涵,通过深化英语学科教育改革,全面提高英语教学水平。在与世界交往的过程中,以英语为通用语发出中国声音、传播中国文化。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刘娟[6](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周芳[7](2019)在《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会计准则在全世界范围内趋同已经得到全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尤其是2001年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而成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加大了与各国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谈判力度,推广其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从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历程来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会计标准也逐渐加大与国际接轨的力度,不断吸收国际会计准则内容,经历了几次较大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的变化。区别于前三次的自愿性变革,2007年我国会计准则变革是为了满足加入WTO的条件所做出的强制变革。作为加入WTO的条件,我国也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IFRS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我国强制采用与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目的是缩短与其他国家在制度上的差距,从而有利于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那么这一目的是否实现了呢?对此次变革后的经济后果是否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是本文考察2007年会计准则强制变革的经济后果的主要内容。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往来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往来,也包括资本的流动。前者体现为产品和服务贸易,后者就是跨国投资。相对于跨国贸易,跨国投资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依赖更大,那么2007年我国会计准则强制变革后对跨国投资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我国在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不同投资主体投资行为领域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宏观领域的研究却寥寥无几。然而从2007年我国采用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十年了,这为我们检验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会。本文第二章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包括影响跨国投资的因素方面的文献和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方面的文献,以及与本文选题最相关的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影响方面的文献。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从跨国投资角度研究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的文献并不多,而且这些文献研究结论基本上都是针对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制度环境下得出来的,而不同国家的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度环境方面的差异势必会影响到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所以有必要通过第三章对我国跨国投资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解,包括跨国直接投资和跨国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而且从制度背景角度分析除了会计准则变革以外其他规章制度对跨国投资的影响。最后,通过连续三章的实证研究,分别从制度距离和制度质量两个路径检验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和跨国间接投资的影响。通过上述章节的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会计准则变革对宏观跨国直接投资具有影响。论文第五部分选取2004-2010年我国每年对外直接投资(OFDI)和外商直接投资(FDI)之和作为跨国直接投资,按照制度距离的路径,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和检验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及其机理。研究发现:会计准则变革提高了国家间会计准则的可比性,而会计准则可比性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各国跨国直接投资的增加。即会计准则变革通过会计准则可比性的中介效应促进了跨国直接投资的流动。第二,会计准则变革对微观跨国直接投资具有影响。以跨国并购交易代表微观跨国直接投资,在第三部分中依据Wind数据库中提供的并购交易数据,使用手工整理的方式对跨国并购交易从2004-2010年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所有并购交易的总体里扣除了国内并购交易、未完成的并购交易、并购方或目标方所在国家数据缺失的并购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并购交易以后,还扣除了由于曲线海外上市等制度因素导致的发生在特殊地区(例如,香港、开曼、百慕大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并购交易后,发现跨国并购交易数量,无论是外资并购还是海外并购都在2007-2008年达到顶峰。因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而跨国并购逐渐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所以,该结论为上面第一点会计准则变革对宏观跨国直接投资影响的结论提供了微观层面的支撑证据。第三,会计准则变革对微观跨国间接投资具有影响。论文第六部分首先利用我国A股资本市场2003-2013年连续11年拥有QFⅡ投资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1 935家),经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会计准则变革后QFⅡ投资显着增加。其次,通过中介效应检验,会计准则变革是通过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提高促进QFⅡ投资的增加。但是这个中介效应只是在2004-2010年这个期间发挥作用,期间太短,可比性中介效应不明显,时间太长会计准则可比性对QFⅡ投资的影响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减弱。其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变革后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提高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信息处理成本从而促进了 QFⅡ投资的增加。利用2007-2013年连续7年拥有QFⅡ投资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1 301家)进行实证检验,会计准则变革后可比性的提高可以减少外国投资者跨国投资的“熟悉性偏见”从而促进QFⅡ投资的假设并没有通过检验。该结论说明交易成本理论可以更好解释制度路径下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间接投资影响的机理。第四,会计准则变革主要是通过制度距离路径影响跨国投资。无论是宏观跨国投资还是微观跨国投资,会计准则变革都会通过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提高促进跨国投资的增加,说明制度距离路径是成立的。由于会计准则变革后宏观层面的会计准则质量尚无法计量,所以本文并没有分析制度质量对宏观跨国投资的影响。但是论文第七部分,选择会计信息质量作为微观层面制度质量的衡量指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和检验了会计准则变革是否会通过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促进微观跨国投资的增加。结论是会计准则变革并没有通过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吸引更多的QFⅡ投资。所以微观层面制度质量的路径并不成立。当然主要原因还是我国在执行会计准则过程的其他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会计准则变革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反映出制度因素对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影响。本文从制度因素入手,从制度距离和制度质量两个路径分析和检验了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及机理。具体来看,本文的研究创新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本文首次考察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宏观跨国直接投资总量的FDI和OFDI的影响。虽然国内有较多文献研究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但是都集中在微观领域,从会计信息质量、公司投融资、高管薪酬等几个主要方面分析会计准则变革对微观企业的影响。也有文献将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的影响延伸至资本市场,分析会计准则变革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但是会计准则变革不仅对微观领域会产生预期和非预期效应,而且作为一个与国际趋同的宏观制度变革,由于降低了跨国投资中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制度距离,对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FDI和OFDI的流动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分析和检验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宏观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会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扩展到宏观领域。2.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将会计准则变革作为一种宏观制度变革,从一个较新颖的角度——制度距离和制度质量,分析其对跨国投资的影响,为跨国投资的制度理论提供了有利证据。并且通过研究发现会计准则变革是通过制度距离而非制度质量影响了跨国投资。创新性的使用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指标来衡量制度距离,并通过会计准则可比性的中介效应检验验证了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宏观制度,其变革对跨国投资具有显着影响。其影响机理是因为会计准则变革后由于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提高减少不同国家之间交易成本或者不熟悉程度,即制度距离的缩短促进了跨国直接投资。相对于制度距离,制度质量除了比较复杂,难于准确度量,还要受其他因素影响,所以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短期内难以通过制度质量路径实现。3.全面考察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我国跨国投资的影响。由于跨国投资范畴非常宽泛,既有跨国直接投资也有跨国间接投资,既有跨国资本的流入,也有跨国资本的流出,既有微观跨国投资行为,也有宏观跨国投资总量。如果只是从某一方面来研究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可能会得出片面的认识和结论;而本文则通过分析和检验会计准则变革对FDI和OFDI、QFII以及跨国并购的影响全面研究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不同跨国投资的影响及其路径和机理。从实务上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全面衡量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总之,我国会计准则变革不仅对微观层面跨国投资决策有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宏观跨国投资。把会计准则作为一个国家一种宏观制度来理解,本文再此证明了制度因素对于跨国投资的重要影响。
蔡士林[8](2019)在《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文中认为受贿罪是世界范围内的古老犯罪,尽管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该罪保护法益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但都将论证的逻辑起点置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上。此种思维在刑事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不难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成为我国受贿罪判定的关键性要素。本书除了绪论、研究结论以及参考文献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的价值与理论争议。主要阐述了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对其界定的价值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议。应当说,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兼具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定存在“法定职权说”、“实际职权说”以及“职务关联性说”,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问题,甚至出现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虽然有学者试图通过对于其中某些学说进行革新,进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赢,但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并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共同把握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特质。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类型,应当从历史、事实起点、逻辑展开等方面着手分析,最终发掘界定之标准。第二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主要阐述了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且通过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予以展开。缺乏历史传承的学术传统是不完整的学术研究。1997年至今我国刑法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对于中国刑法理论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回望的节点。在此期间中国刑法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向生而死”的知识转型。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因这次转型而发生了深刻的蜕变。就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而言,其呈现出以下特征: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存在的空间可以分为:限定行为与裁量行为;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按照时间维度,“利用职务便利”可以分为:过去职务行为和将来职务行为。第三章: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上都存在不可争辩的矛盾。因此有必要直面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问题,进而才可能为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提供科学化的路径。然而如果不从“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构成要件属性这一宏观层面去理解和把握,任何的微观分析都是机械和不全面的,也极有可能走进方法论的误区。首先需要分析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目前关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标准存在“规范的逻辑条件说”、“解释说”和“评价主体说”以及“规范性质说”,但以上任何一种学说,都过于片面,难以实现规范性要素与描述性要素的分离。故而应该将规范性要素和记述性要素的切分工作拉入司法阶段予以化解。其次澄清“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其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其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其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在此基础上最后探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一方面,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另一方面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第四章: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第一反应便是在构成要件要素中寻找答案。但是“职务便利”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而其明确性难题的破解便成为重中之重。传统界定方式走向两个极端,呈现出抽象性和绝对明确性的特征。在具体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对于何为刑法明确性原则作出解释。关于此问题学界存在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种,但它们都未道出刑法明确性的真义,应当说刑法明确性原则本质上就是明确性的程度问题。易言之,如果没有直面这一问题,任何定义都将是空洞和抽象的。刑法明确性原则关系到刑法规范是否违宪、是否有效,因此判断标准对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标准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一方面为平面式考量:刑法规范内容和结构;另一方面是立体式考量:判断的基准和尺度。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其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其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其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为克服以上缺陷,可以尝试通过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以及类型思维之提倡等方法实现技术性协调。第五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标准问题也就浮出水面。承接上文,提炼出界定应该遵循的维度,既要标示出职务行为的法定性又要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特质。然后围绕这两个特征,分别从权力行使的法定样态以及社会相当性角度对“互动理论”做了全面阐述。“法定型”包括垂直型、水平型以及监督型三种样态。“社会相当性”则通过对于社会相当性的反思,提炼出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事实界定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互动理论”是一种有序的界定方式,先“法定型”而后“社会相当性”。而后对于此种界定标准的实践价值做具体分析。
蒋祖存[9](2019)在《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文中提出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国务院要求优先开展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领域之一。2018年,国务院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通知,将义务教育服务纳入到央地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由央地政府按项目、按比例分担。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迅速,但运行中出现了基层政府反映原有划分格局不合理,致使支出责任“越位、错位、失位”、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导致基层政府出现“等、靠、要”思想、政府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程度不足等问题。为此,本文以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历史逻辑、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展开研究,力图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路径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综合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对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就是“当前划分格局是否科学”、“当前划分格局为什么不科学”、“今后如何划分才能更科学”。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的导论部分讨论了论文的缘起与意义、思路和内容、方法和技术、研究创新点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内容为文献综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概念界定以及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内容对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内容构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类别框架,并对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章内容为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性测度;第五章内容为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益经验介绍;第六章内容为优化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进路与建议。概念界定与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类框架为全文的语义起点。事权就是政府依据国家宪法规定、依附政府职能产生、所拥有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而支出责任是政府为履行职能而承担的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根据教育部门的机构职责、教育事权的权力配置、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为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经费管理、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其中教育行政管理分为为规划布局、办学条件标准、办学行为规范、教学内容管理四类事权与支出责任;学校经费管理分为人员经费管理、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教材经费管理四类事权与支出责任;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细分为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三类事权与支出责任。历史分析是理解当下问题的基础,本文对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管理体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1985年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呈现出中央统筹、地方负责,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逻辑;财政管理体制呈现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财政保障、省级统筹的制度逻辑。历史经验表明,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积极参与是重要保障,强化管理责任与落实分工负责是重要举措,城乡一体发展与追求公平均衡为发展关键。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还存在政府间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省以下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政府间部分划分清晰的事权落实不够到位、支出责任的分担机制设计对地方激励不足等主要问题。为了解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践基础,本文对义务教育三大类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实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结果表明: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两类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作为本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预算支出。学校经费管理事权主要由中央负责宏观政策制定、省政府负责中观统筹,县市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在支出责任安排上,人员经费管理支出差不多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公用经费支出责任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地区分比例支出(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教材费用管理实行中央全额承担国家规定课程,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中央与地方按区域财力水平分类负担基建经费支出责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经费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营养餐改善计划经费由地方主要承担,中央适当补贴,校车补助经费由地方全额负担。为了证明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性不足这一核心观点,本文构建了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匹配性测度体系作为定量考察维度。结果表明:在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支出结构中,中央政府承担比例由1996年的1.5%增长至2015年的10%左右,剩下的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日益匹配。通过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构建省级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与我国31个省的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实际值进行比较,结果显示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比较匹配的有16个省份,剩下的15各省份,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程度较低。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讨论,需要归纳和比较域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本文分别对法国(中央集权型)、美国(地方分权型)、日本(央地共担型)三个国家的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分析。发现它们都确定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和划分方案,并以公共事务的内在属性为义务教育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辅之以政府财权相匹配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这一重要手段、对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作出动态调整。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首先是改变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改变“重结果、轻过程”、“重原理、轻实践”、“重行政、轻司法”倾向。其次是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第三是为清晰划定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具体方案。最后是配套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优化的配套对策。本文在吸收和借鉴目前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界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研究的研究深度,其创新点有如下三点:一是搭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本文综合考虑教育部门的机构职责、教育事权的权力配置、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三个方面的因素,搭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类框架,尽量从理论层面保持行政与财政口径统一。该分类框架具备一定的普适性,分类方法也较为科学,可以作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研究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关问题的指导性框架。二是构建了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性的测度方法。本文构建了一个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的匹配关系及测度体系。比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集中度与财政收入集中度的变动趋势,预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性。此外还构建了地方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的实际值与预测值进行了匹配性判断,论证了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实典型问题。三是提出了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进路。本文提出“思路调整、基本原则、具体方案、配套政策”为优化政府间义务教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强调了在顶层设计的布局谋篇上要转变思路,在具体实践中要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具体方案的执行中还要辅之以保障配套措施。优化进路即有宏观的统筹指导,亦有微观上的具体操作。配套措施中提出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保障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国外经验借鉴等配套对策建议。
孙铭伟[10](2019)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方案提出,国务院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税务部门的改革涉及全国88万税务人员及全体纳税人,而改革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能否如期完成,关系到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速度,意义重大。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培养面临着诸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规划难题、新机构设置下税务部门人员培养难点突出、税务部门长效的学习机制还未构建、基层涉税中介纳税服务质量不高种种问题。本文通过对合并后基层税务部门干部队伍及涉税中介现状的分析,明确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的原则及指导方向,研究探索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的机制,增强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纳税服务水平,通过锻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全文分六章,第一章绪论,指出本文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外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对应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第三章分析了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的现状;第四章指出了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培养面临的挑战及成因;第五章明确了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的原则及指导方向;第六章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指导原则,对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的方式方法提出了相应对策。本文通过研究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的原则与对策,不仅对税务部门下一步的人力资源开发起到参考作用,对其他合并后的政府部门也有较大的参照作用
二、从2003年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看重点和难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2003年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看重点和难点(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㈠理论意义 |
㈡实践意义 |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
㈠对“女犯”的解读 |
㈡对“女监”的界定 |
三、目前研究现状分析 |
㈠研究成果概述 |
㈡研究主要内容 |
第一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的几个阶段 |
第一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初创与停滞 |
一、建国早期女犯改造的初创阶段 |
㈠关押机构“大集中小分散” |
㈡管理手段强硬 |
二、文革时期女犯改造的停滞阶段 |
㈠文革前的社会背景 |
㈡冲击与亮点并存——“开门改造”试点 |
第二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恢复与重振 |
一、改革开放后女犯改造的恢复阶段 |
㈠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情况 |
㈡改革开放后的法制与监狱工作恢复 |
二、20世纪80年代开始女犯改造的重振阶段 |
㈠从数据看女犯改造形势已发生变化 |
㈡从管理看分类改造已形成 |
第三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改革与创新 |
一、21世纪女犯改造的改革阶段 |
㈠整合资源为女犯改造服务 |
㈡加大对女犯的文化教育比重 |
二、新时代女犯改造的创新阶段 |
㈠打造上海特色的女犯改造品牌 |
㈡研发具有可推广性的女犯评估量表 |
第二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指导思想的变迁与体现 |
第一节 以惩治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惩治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旧上海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思想 |
㈡20世纪50年代改造旧时代的运动思想 |
二、惩治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女犯关押机构未形成独立监狱设置 |
㈡看守人员未形成专业化队伍 |
㈢改造手段与男犯基本无异 |
㈣携带儿童服刑的特权逐渐被剥夺 |
㈤对孕产妇女犯的规定趋于规范 |
第二节 以管理安全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管理安全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划分警戒度的监狱管理理念 |
㈡以分类促安全的监狱管理理念 |
二、管理安全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严峻社会形势带来的新要求——安全底线 |
㈡管理手段之新尝试——宽严相济 |
㈢文化改造之初体验——人文关怀 |
第三节 以再社会化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再社会化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再社会化改造的思想理念 |
㈡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的发展历程 |
二、再社会化为主的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与地区衔接促进监所内外联动 |
㈡将“循证矫正”理论引入女犯改造 |
㈢实践“个体定制化”改造方式 |
㈣探索民警与女犯“同频共振” |
第三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的内容变迁 |
第一节 政治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政治改造 |
㈠20世纪50年代初期改造反革命为主要目标 |
㈡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目标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政治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政治改造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政治改造 |
第二节 监管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监管改造 |
㈠监管工作有较为规范的制度支撑 |
㈡出现了分类管理的雏形 |
㈢监管和教育工作界限不明朗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监管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监管改造 |
㈠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注重人性化 |
㈡女犯整体结构的变化导致手段变革 |
㈢变性人之殇——监管改造面对的新形势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监管改造 |
㈠民警管理工作规范度提升层级 |
㈡女犯管理模式在稳定中求变革 |
㈢通过狱务公开检验女犯监管改造工作成效 |
第三节 教育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教育改造 |
㈠以女犯思想动态的掌握为核心 |
㈡以文化教育为重要内容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教育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教育改造 |
㈠以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为媒介 |
㈡重视综合素质提升 |
㈢以“个别谈话”解决个体问题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教育改造 |
㈠通过系列读书活动提高整体文化素质 |
㈡“高低并轨同行”提升个体女犯学历 |
㈢开展精品技术教育 |
第四节 劳动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劳动改造 |
㈠女犯劳动改造强度大 |
㈡以生产效能为主要评价标准 |
㈢劳动改造与其他改造手段高度熔合 |
二、文革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㈠准确定位适合女犯的劳动项目 |
㈡“监企分离”适度改变女犯劳动改造方向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㈠以生产安全为衡量劳动改造的红线和底线 |
㈡质量控制成为核心环节 |
㈢将女犯技能培训与劳动改造紧密结合 |
第五节 文化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文化改造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文化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文化改造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文化改造 |
㈠以亲情专题系列教育为抓手 |
㈡以警囚互动为形式 |
㈢以科学评估为前提 |
第四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的环境变迁 |
第一节 女犯改造之法律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减刑、假释等权利的变迁 |
㈠减刑假释法律制度的变迁 |
㈡女犯减刑假释执行情况的变迁 |
二、女犯通信、会见权利的变迁 |
㈠基本通信、会见制度逐渐规范 |
㈡资源共享搭建特殊会见平台 |
㈢通讯模式电子信息化 |
三、女犯探家、安置权利的变迁 |
㈠“周末监禁”、探家等回归前的探索与尝试 |
㈡通过安置政策确保顺利回归 |
四、女犯其他法律权利的变迁 |
㈠申诉、控告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
㈡法律援助保障女犯权益 |
㈢保护狱内的其他合法权利 |
㈣关注外籍女犯合法权利保护 |
五、女犯深挖工作的变迁 |
第二节 女犯改造之生活卫生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伙食条件变迁 |
二、女犯医疗卫生条件变迁 |
㈠女犯医疗机构专业化 |
㈡对重点时间段和重点病犯的管理不断加强 |
㈢规范疾病预防和病情档案整理工作 |
三、女犯生活和生产条件变迁 |
四、女犯囚被服、作息时间变迁 |
第三节 女犯改造之管理环境的变迁 |
一、警戒条件的变迁 |
㈠提高监狱二大门科技水平以加强警戒 |
㈡监管信息技术化的实现为警戒工作护航 |
㈢加强对重大事件的组织策划和管理 |
㈣集约警务与增强责任意识并举 |
二、应急条件的变迁 |
㈠应急预案演习种类不断完备、形式更加科学 |
㈡通过单位联动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
㈢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中的单元格 |
三、惩戒条件的变迁 |
四、证据保全条件的变迁 |
第四节 女犯改造之管理者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改造管理者的变迁 |
㈠监狱管理者来源正规化 |
㈡监狱管理者工作制度详细化 |
㈢监狱管理者培养机制化 |
二、女犯改造科研环境的变迁 |
第五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的思考 |
第一节 女犯改造变迁的动力 |
一、政治是女犯改造变迁的原动力 |
㈠国家的政治走向决定女犯改造的政策指导方向 |
㈡国家的政治变革引起女犯改造的重要变化 |
㈢国家的重大政治事件可能引发女犯改造方式的变化 |
二、经济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物质基础 |
㈠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女犯改造的物质条件 |
㈡国家的经济进步促进女犯改造的物质环境改善 |
㈢国家的经济政策变革可能造成女犯改造具体措施的改变 |
三、法制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规则支持 |
㈠国家的法制精神是女犯改造的制度渊源 |
㈡国家的法制原则是女犯改造原则的形成依据 |
㈢国家的重大法制事件可能引起女犯改造制度的变化 |
四、文化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精神助力 |
㈠国家的文化底蕴是女犯改造的精神基础 |
㈡国家的文化氛围制约女犯改造的变迁速度 |
㈢国家的文化进步是女犯改造变迁的起点 |
第二节 女犯改造变迁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
一、女犯改造变迁的三大特点 |
㈠在法制层面比男犯相对宽松 |
㈡在改造手段上比男犯更多样 |
㈢在文化领域比男犯更易受影响 |
二、主要原因分析 |
㈠政治改造上把女性社会责任融入 |
㈡监管改造上能兼顾女性生理特点 |
㈢教育改造上与女性特色贴近匹配 |
㈣劳动改造上向培养适宜女犯的实用技能倾斜 |
㈤文化改造上用女性元素构建氛围 |
第三节 女犯改造变迁历史带来的启示 |
一、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反思 |
㈠社会文化决定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
㈡女性法律地位的提升是社会地位提升的体现 |
㈢女犯改造的进步依赖于女性整体社会地位的提升 |
二、对女犯改造的启示 |
㈠改造精神上注重树立培育自立女性的矫治理念 |
㈡改造原则上注重形成有利于女犯回归的矫治目标 |
㈢改造手段上注重建立符合当地发展的矫治模式 |
㈣预防警囚“互害”模式的产生 |
三、对女性犯罪预防的启示 |
㈠从“女权主义”分析女性犯罪原因 |
㈡改变女性的依附从属地位 |
㈢增强女性的个人能力 |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研究(1862-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20世纪上半叶的相关研究 |
(二)20世纪下半叶的相关研究 |
(三)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 |
三、相关界定 |
(一)选题研究的语言 |
(二)研究的时间跨度 |
(三)英语学科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英语在华早期传播的回溯 |
一、通事:早期英语的主要操持者 |
(一)明清两朝政府机构中的通事 |
(二)不同贸易体制下的通事:从澳门通事到广东通事 |
(三)从通事到买办:条约时期核心“中介”角色的转移 |
二、洋泾浜英语的发展:从“广州英语”到“上海洋泾浜英语” |
(一)中国别式英语:别琴(皮钦)英语、广州英语、上海洋泾浜英语 |
(二)洋泾浜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社会影响 |
三、洋泾浜英语的传播 |
(一)洋泾浜英语的传播途径 |
(二)洋泾浜英语的学习读物 |
四、正规英语教育的诉求 |
(一)清政府政治外交的被动局势 |
(二)西学东渐、救国图存的外语需求 |
第二章 中国英语教育的先声:香港早期的英语教育 |
一、以教会学校为中心的英语教育 |
(一)教会学校的英语教学 |
(二)香港政府对教会学校英语教育的政策 |
二、香港英语教育世俗化的转向 |
(一)政府对中文学校英语教育的资助 |
(二)理雅各计划:突出英语教育 |
三、香港早期英语教育的作用与影响 |
(一)为内地英语教学提供借鉴 |
(二)向内地输送外语人才 |
第三章 英语学科教育的正式起步 |
一、近代中国英语教育之滥觞——京师同文馆 |
(一)创办的社会背景 |
(二)招生、办学及历史沿革 |
(三)课程、师资与教学 |
(四)办学成效及影响 |
二、京沪粤同文三馆之比较 |
(一)招生范围与条件 |
(二)学年制度 |
(三)课程设置 |
(四)英语教学 |
(五)实践教学 |
三、“西艺”学堂的英语教学:以福州船政学堂为例 |
(一)教习与学员 |
(二)课程体系 |
(三)教学特色 |
四、教会学校英语教学的发展:传教士关于英语教学的争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争论的全面爆发 |
(三)结果及其影响:“英语”地位的确立 |
第四章 英语学科教育的制度化发展 |
一、清末英语学科教育的制度化 |
(一)壬寅·癸卯学制的颁布 |
(二)各类学校英语教学概览 |
二、民国时期英语学科教育的调整与个案分析 |
(一)壬子·癸丑学制下的英语学科教育 |
(二)壬戌学制及之后的英语学科教育 |
(三)中学英语学科教学个案分析——南开中学 |
(四)高校英语学科教学个案分析——北京大学 |
三、英语学科教育经费 |
(一)教育经费的筹措与来源 |
(二)教育经费的使用与开支 |
第五章 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政策与范式 |
一、英语学科教育政策的演变 |
(一)晚清时期英语教育政策的分析 |
(二)民国初中期英语教育政策的分析 |
二、英语学科教育的基本范式 |
(一)教育目标 |
(二)教材使用 |
(三)教育研究 |
(四)教学评价 |
第六章 武汉地区英语学科教育的考察 |
一、张之洞的外语教育思想与武汉地区英语学习的萌发 |
(一)张之洞的外语教育思想 |
(二)传统书院改制以及英语学习的萌发 |
二、新式学堂的创设及其英语学科教育 |
(一)外语学堂——从湖北自强学堂到方言学堂 |
(二)非外语类学堂 |
三、学制的更迭与英语学科教育:从本土学校到教会学校 |
(一)不同学制下本土学校英语学科教育的发展 |
(二)教会学校英语学科教育的历史演变 |
四、近代武汉地区英语学科教育的特点 |
(一)地方决策者的引领作用突出 |
(二)教会教育与官办教育相互渗透、各具优势 |
(三)凸显本地“自强”文化特色 |
结语: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的历史评价 |
一、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 |
二、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内容 |
1.3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贡献 |
2 文献综述 |
2.1 跨国投资动因的研究综述 |
2.1.1 传统影响因素 |
2.1.2 制度影响因素 |
2.1.2.1 制度质量对跨国投资的影响 |
2.1.2.2 制度距离对跨国投资的影响 |
2.2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
2.2.1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
2.2.2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影响 |
2.2.3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谨慎性的影响 |
2.2.4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 |
2.3 会计准则变革对不同主体投资的影响 |
2.3.1 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
2.3.2 会计准则变革对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影响 |
2.3.3 会计准则变革对个体投资者投资的影响 |
2.4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影响的研究综述 |
2.4.1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
2.4.2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间接投资的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3 制度背景分析 |
3.1 我国会计准则变革的历程 |
3.2 跨国投资范畴 |
3.3 跨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和制度背景 |
3.3.1 宏观层面的跨国直接投资 |
3.3.2 微观层面的跨国直接投资 |
3.4 跨国间接投资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 |
3.4.1 宏观层面的跨国间接投资 |
3.4.2 微观层面的跨国间接投资 |
3.5 本章小结 |
4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4.1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影响的理论基础 |
4.1.1 传统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
4.1.2 制度理论 |
4.1.3 交易成本理论 |
4.1.4 委托—代理理论 |
4.1.5 前景理论及框定偏差原理 |
4.1.6 经济后果理论 |
4.2 理论分析框架 |
4.2.1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路径 |
4.2.3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5 会计准则变革、可比性和跨国直接投资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检验 |
5.1.1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
5.1.2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影响的路径和机理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2 被解释变量 |
5.2.3 解释变量 |
5.2.4 控制变量 |
5.2.5 检验模型 |
5.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结果 |
5.4 稳健性检验 |
5.4.1 改变会计准则可比性(similarity_(ijt))计量方法 |
5.4.2 分组检验中的稳健性检验 |
5.4.3 固定效应向量分解法(Fixed Effect Vector Decomposition,FEVD)优化固定效应模型 |
5.4.4 FDI和OFDI分类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 会计准则变革、可比性和跨国间接投资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会计准则变革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权益投资的影响 |
6.1.2 会计准则变革、可比性与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权益性投资 |
6.2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6.2.1 样本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
6.2.2 可比性(comparability)和熟悉性(familiarity)的度量 |
6.2.3 被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 |
6.2.4 检验模型 |
6.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回归结果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4.1 考虑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
6.4.2 假设H2-1稳健性检验(2006-2007) |
6.4.3 考虑宏观因素对假设H2-2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7 会计准则变革、会计信息质量与跨国间接投资 |
7.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7.2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7.2.2 变量的界定 |
7.2.2.1 操纵性应计盈余管理 |
7.2.2.2 真实性盈余管理 |
7.2.3 检验模型 |
7.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回归结果分析 |
7.4 稳健性检验 |
7.4.1 排除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 |
7.4.2 分组检验中用qfiihp替代qfiihsn |
7.4.3 考虑宏观经济影响因素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及理论启示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启示和政策建议 |
8.2.1 研究启示 |
8.2.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关于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意义与不足 |
第一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价值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 |
一、受贿罪中“职务”的含义与特征 |
二、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
第二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价值 |
一、实体上的价值 |
二、程序上的价值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传统界定理论及缺陷 |
一、“法定职权说”及其缺陷 |
二、“实际职权说”及其缺陷 |
三、“职务关联性说”及其缺陷 |
第二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 |
一、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 |
二、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空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及其分类 |
二、限定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
三、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 |
四、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 |
五、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时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和分类 |
一、过去职务行为 |
二、将来职务行为 |
第三章 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与合理界定的标准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法意蕴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 |
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 |
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 |
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 |
一、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 |
二、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四章 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 |
第一节 前置性问题: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澄清 |
一、概念和功能 |
二、判断标准 |
三、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 |
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 |
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
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与明确性关系的技术协调 |
一、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 |
二、类型思维之提倡 |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 |
第五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 |
第一节 “互动理论”概述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应有维度 |
一、囊括公权力行使的样态 |
二、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基本原理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应体现出一定的独立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需要“法定型”的支撑 |
一、垂直型 |
二、水平型 |
三、监督型 |
第四节 “职务便利”的界定也需要社会相当性的证成 |
一、社会相当性的功能定位 |
二、社会相当性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 |
第五节 “法定型”与社会相当性的有序互动 |
一、“法定型”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法律大前提 |
二、社会相当性助力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小前提识别 |
三、应当遵循先“法定型”后“社会相当性”的位次 |
第六节 “互动理论”的实践价值 |
一、利于确定受贿罪的不法类型 |
二、与实际职务权限说相比,将“利用职务便利”内容类型化 |
三、利于澄清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义务教育 |
二、教育事权 |
三、支出责任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央、地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委托与代理 |
二、公共产品层次理论视角下的义务教育事权 |
三、政府财政分权视角下的义务教育支出责任 |
第二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历史逻辑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义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 |
一、中央统筹、地方负责 |
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 |
三、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
第二节 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 |
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
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 |
三、财政保障、省级统筹 |
第三节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经验启示 |
一、重要保障: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积极参与 |
二、重要举措: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分工负责 |
三、发展关键:城乡一体发展、追求公平均衡 |
第三章 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与划分现状 |
第一节 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 |
一、分类方法及步骤 |
二、义务教育事权的类别框架 |
三、义务教育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 |
第二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规模与落实 |
一、政府间基础教育投入比例 |
二、政府间义务教育投入比例 |
三、“三个增长”比例的落实情况 |
第三节 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项目划分现状 |
一、教育行政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学校经费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三、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第四章 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的匹配研究 |
第一节 测度指标的选择及说明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测度指标 |
二、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测度指标 |
第二节 测度方法的建构及说明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的测度方法 |
二、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的测度方法 |
第三节 央地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分析 |
一、央地政府财政收入占比分析 |
二、省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比较 |
第四节 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测度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安排及负担比例 |
二、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测度 |
第五节 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测度 |
一、自变量与因变量的数据结果分析 |
二、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的建构及匹配测度结果分析 |
第五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中央集权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法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法国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二节 地方分权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美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美国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三节 央地共担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日本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日本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四节 域外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特点 |
一、路径依赖:事权配置格局的历史逻辑 |
二、法治原则:事权配置机制的重要途径 |
三、积分并存:事权配置结构的基本形态 |
四、合理分权:事权配制改革的根本宗旨 |
第五节 域外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启示 |
一、确定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和划分方案 |
二、公共事务的内在属性为义务教育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 |
三、政府财权相匹配是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
四、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系统工程和动态调整过程 |
第六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 |
第一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调整 |
一、改变“重结果、轻过程”倾向 |
二、改变“重原理、轻实践”倾向 |
三、改变“重行政、轻法制”倾向 |
第二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
一、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原则 |
二、以国家结构形式为前提条件 |
三、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定原则 |
四、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结合原则 |
第三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具体方案 |
一、中央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三、市县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第四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配套对策 |
一、优化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模式 |
二、加强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财力匹配的保障制度建设 |
三、规范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四、因地制宜合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发展经验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10)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基本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2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基层税务人员的概念 |
2.1.2 国地税合并的概念 |
2.2 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的相关理论综述 |
2.2.1 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2.2.2 赫兹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 |
2.2.3 马斯诺的需求层次理论 |
3 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的现状 |
3.1 机构设置的变化 |
3.2 领导干部的进退留转 |
3.3 内部科股室设置变化 |
3.4 国地税合并对涉税中介的影响 |
4 基层税务人员培养面临的挑战及成因 |
4.1 税务人力资源规划难题 |
4.1.1 基层税务部门人员膨胀与年龄、组成结构不合理并行 |
4.1.2 合并后基层税务部门招录人数的大幅减少 |
4.1.3 基层税务部门普遍缺乏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 |
4.1.4 基层税务部门人才流失严重 |
4.2 新机构设置下税务部门人员培养难点突出 |
4.2.1 大量领导干部进退留转造成干部队伍倦怠情况加深 |
4.2.2 基层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缺乏自主性和长远性 |
4.2.3 国地税合并后人员融合需要时间 |
4.2.4 激励机制不健全 |
4.3 长效的学习机制还未构建 |
4.3.1 培训内容缺乏有效的需求分析 |
4.3.2 培训评价体系有待健全 |
4.3.3 过于依赖上级培训,基层培训力度薄弱 |
4.4 基层涉税中介纳税服务质量不高 |
4.4.1 基层涉税中介机构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
4.4.2 从业人员数量与素质难以满足纳税人业务发展的客观需求 |
4.4.3 基层涉税中介社会信任度低 |
5 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的原则及指导方向 |
5.1 新时代要求新的工作理念 |
5.1.1 机构改革中突出政治站位 |
5.1.2 工作人员深化对财税体制改革的明确认识 |
5.1.3 突出党建统领 |
5.2 培训方式的创新 |
5.2.1 短期内要以服务改革为主抓培训 |
5.2.2 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培训方案 |
5.2.3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 |
5.3 构建合理的全员激励体系 |
5.3.1 精神激励为主 |
5.3.2 重视物质激励 |
5.3.3 着重激励培养年轻干部 |
5.4 基层涉税中介明确自身定位与属性 |
5.4.1 配合税务机关提升征管效率 |
5.4.2 配合税务机关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
5.4.3 配合纳税人提升税收遵从度 |
6 国地税合并后基层税务人员培养方式方法研究 |
6.1 提高党建意识,推进党建工作创新 |
6.1.1 党委班子带头深入基层创新党建方式 |
6.1.2 突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
6.2 基层税务部门内部培养机制创新 |
6.2.1 重视人力资源管理 |
6.2.2 强化内部教育培训 |
6.2.3 推进人才库建设激活人力资源存量 |
6.2.4 推行导师制提高人力资本利用率 |
6.2.5 利用多种方式招录高素质、有活力的临时人员 |
6.2.6 引入社会资源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
6.3 长效的培养激励机制的构建 |
6.3.1 完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 |
6.3.2 完善干部梯队建设 |
6.3.3 坚决执行部门轮岗制 |
6.3.4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的投资保障力度 |
6.3.5 完善干部调动遴选机制 |
6.3.6 探索对税务部门临时人员的创新绩效管理 |
6.4 基层涉税中介人员充当基层纳税服务的重要纽带 |
6.4.1 引进高层次人才 |
6.4.2 政府、行会参与培训 |
6.4.3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Abstract |
致谢 |
四、从2003年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看重点和难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3]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D]. 陈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近代中国英语学科教育研究(1862-1937)[D]. 刘微. 武汉大学, 2020(07)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研究[D]. 周芳.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8]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D]. 蔡士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D]. 蒋祖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基层税务人员培养研究[D]. 孙铭伟. 山西农业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