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人权思想家们理论上的全面阐述和实践的贯彻实施,人权学说关于人与生俱来应当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各种基本权利的观点,从模糊到清晰,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发展到19世纪中叶,已经基本定型。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宗教、语言等,都应当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不同的社会,人们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是人权领域中一个重要内容,它既具有一般人权的普遍性质,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是被追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劣势,因而根据西方所谓的“民主宪政”精神,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最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侦查阶段的问题又往往集中于讯问程序中。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已成为屡禁不止的顽症,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本文通过分析刑讯逼供在我国存在的危害及原因指出,在中国刑讯逼供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社会发展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是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二是我国侦查机关现实条件的制约;三是侦查机关出现的“泛滥的正义”的非良性现象的潜在影响;四是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五是对侦查监督的缺位。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是当代司法活动都不能舍弃的,制度的变革也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其始终要受制度背后价值取向和一个国家国情的制约。作为国家制度组成内容之一的人权保障制度,必须与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只能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明程度来探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要使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二者尽量达到平衡,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外在的法制化构建,(1)确立沉默权制度,并确定必要的限制;(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讯逼供案,不妨实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3)确立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全程录像“三项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进。二是侦查机关内部通过落实各项改进措施来强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1)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2)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3)调整讯问策略,巧妙使用各种讯问方法;(4)加强侦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侦查队伍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