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研究

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研究

论文摘要

志愿服务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在全球内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支持。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并通过立法规范志愿服务行为和活动。志愿服务已成为西方国家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方式,公众的参与度非常高。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作为一种高尚、文明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在增强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以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尚缺少一部权威的、统一的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严重制约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了尽快走出困境,突破缺少法律规制的瓶颈,我国必须加快研究并制订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的步伐,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借此深入推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在对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现状和国外立法概况的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对志愿服务相关理论和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对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模式选择和具体制度设计做了初步探讨。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志愿服务的定义、特点和志愿服务行为的法律特征。在考察志愿者、志愿精神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将志愿服务定义为任何人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行为;同时,从主体、客体和对象三个角度对志愿服务行为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研究分析了我国目前现有的21省市关于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志愿服务现有立法所取得的成效包括初步规定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定注册登记程序,初步指明了志愿服务的范围,经费支持、激励与保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我国志愿服务现有立法存在的缺陷,如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法律资格认定尚未统一、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法律关系不明确,志愿服务行为客体认定不清,志愿者组织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不明确以及保障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国外志愿服务及其立法状况。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志愿服务立法的考察,总结出国外志愿服务立法具有注重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社会保障功能突出、把监督条款纳入志愿服务法律等优点,并借此指明了对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模式选择。该部分从分析目前我国志愿服务进行全国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入手,初步设想了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模式和架构。第五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制度设计。该部分从志愿者的法律资格、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志愿服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保障与激励以及其他规定等六个方面,对我国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2 志愿服务概念辨析
  • 2.1 志愿服务的定义和特点
  • 2.1.1 志愿服务的定义
  • 2.1.2 志愿服务的特点
  • 2.2 志愿服务行为的法律特征
  • 2.2.1 关于志愿服务行为的主体
  • 2.2.2 关于志愿服务行为的客体
  • 2.2.3 关于志愿服务行为的对象
  • 3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现状分析
  • 3.1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现状
  • 3.2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取得的成效
  • 3.2.1 初步规定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法定注册登记程序
  • 3.2.2 初步明确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权利、义务
  • 3.2.3 初步指明了志愿服务的范围
  • 3.2.4 初步提出了经费支持、激励与保障
  • 3.2.5 初步界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 3.3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存在的缺陷
  • 3.3.1 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法律资格认定尚未统一
  • 3.3.2 志愿服务行为主体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 3.3.3 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 3.3.4 志愿服务行为客体认定不清
  • 3.3.5 志愿者组织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
  • 3.3.6 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不明确
  • 3.3.7 保障及激励措施不健全
  • 4 国外志愿服务及其立法比较分析
  • 4.1 国外志愿服务及其立法考察
  • 4.1.1 美国志愿服务立法
  • 4.1.2 英国志愿服务立法
  • 4.1.3 日本志愿服务立法
  • 4.1.4 法国志愿服务立法
  • 4.2 国外志愿服务立法的优点
  • 4.2.1 制定了统一的“志愿服务法规”
  • 4.2.2 注重保护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
  • 4.2.3 坚持以人为本
  • 4.2.4 社会保障功能突出
  • 4.2.5 严格规定志愿服务行为主体资格
  • 4.2.6 经费得到法律保障
  • 4.2.7 把监督条款纳入志愿服务法律
  • 4.3 国外志愿服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模式选择
  • 5.1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 5.1.1 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5.1.2 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基本方略的客观需求
  • 5.1.3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 5.2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基本思路
  • 5.2.1 立法宗旨、目标及原则
  • 5.2.2 立法模式
  • 5.2.3 立法架构
  • 6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制度设计
  • 6.1 关于志愿者的法律资格
  • 6.1.1 志愿者的年龄
  • 6.1.2 志愿者的资格认证
  • 6.2 关于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 6.2.1 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
  • 6.2.2 规范性的社会团体
  • 6.3 关于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
  • 6.3.1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 6.3.2 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对象之间存在特殊的委托关系
  • 6.3.3 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有限的无偿服务关系
  • 6.4 关于法律责任
  • 6.4.1 强制保险
  • 6.4.2 责任承担
  • 6.5 关于奖励与保障
  • 6.5.1 为志愿者提供人身保险
  • 6.5.2 对志愿者进行评鉴和奖励表扬
  • 6.5.3 把志愿服务法纳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 6.6 关于其他规定
  • 6.6.1 志愿服务标识
  • 6.6.2 志愿服务纪念日
  • 6.6.3 志愿者的权利
  • 6.6.4 关于志愿服务范围及时间
  • 7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社会公众了解志愿服务情况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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