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运用规则探讨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运用规则探讨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中呈现的电子数据可分为多方证据与单方证据两种,多方指的是第三方主体参与下传递、收集、存储、控制、生成与制作电子证据,单方则指的是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掌握和独立制作的证据。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易修改、虚拟、便捷等特点,在真实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存在部分争议。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数据的特点,研究了现阶段运用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其运用规则展开讨论。

关键词:电子数据;民事诉讼;运用规则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存在高效性、稳定性、便捷性、精确性等多方面优势,但在具体应用于案件证据过程中则存在脆弱性、安全性、依赖性的劣势,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存在一定争议[1]。本文以电子数据为主线,研究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规则。

一、电子数据特点

(一)易修改

与纸质资料不同,电子数据由于存在于文档、视频、音频文件之中,任何人均可对文档加以修改。纸质文档在修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痕迹而易被察觉,但电子数据在修改过程中往往痕迹较浅,无法轻易察觉,因此数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2]。同时,电子数据存在容易出现差错和安全性受到威胁情况,断电、系统崩溃、病毒侵袭、错误操作均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产生影响。在设备及信息技术的传播下,电子数据通过二进制存在,可改动性较强,存在非连续性劣势。

(二)操作要求

传统纸质资料的收集人员在数据化时代下可能无法实现对电子数据资料的高效化管理,在相关专业技术及知识处于滞后状态的过程中,电子数据资料真实性以及取证的全面性均受到影响。电子数据专业性强且科技含量较高,其产生与传递均需通过网络服务器、电脑、磁盘等传输介质以及存储设备[3]。数据采集者与管理者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采集属于合法状态,且在采集后保障数据在传输及存储期间的安全性。

(三)虚拟性

纸质资料属于传统实体性质,但电子数据依赖于信息技术,无法肉眼直接获取,存在于电脑介质中,以二进制数字为基础,需借助计算机等存储设备才能够呈现。同时,虚拟性还表现在其复制与核对两方面。虽然在复制上,电子数据可直接复制,方便、高效,但复制前的任何小操作均可能影响数据真实程度,若将其单独作为案件定义依据则在力度上不足[4]。同时,电子数据无法做到与原件的有效核对,在案件争议中无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运用电子数据的弊端

(一)数据真实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对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存在于电子签名法、合同法、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条例之中,且分布较为零散,未呈现专业化法律条规状态。案件审理中常用到的民事诉讼法,在电子数据的鉴定、保全以及取证等方面缺乏专业性条纹,无法保障电子数据以独立因素存在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二)数据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电子数据常表现为文档、视频等形式,在取证过程中常存在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和偷拍方式,证据的合法性及来源性问题受到争议。若存在非法侵入或偷拍行为,很可能已经影响了公众的个人权益,例如隐私权。在取证过程中,程度的衡量同样存在问题,例如对于商业性案件而言,取证若涉及到商业秘密则可能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三)数据鉴定的难度性问题

在多数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集方式、采集程度、采集内容有效性以及作为证据的依据性存在不足情况,难以让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且在鉴定方面,对电子数据的合理性鉴定及合法性鉴定均处于初级阶段,若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存在质疑,则需专业性鉴定。同时,若原告收集到的电子数据在收集形式上侵犯了被告人的隐私权益,则可能导致电子数据证据无效化。

三、电子数据运用规则

(一)证据性原则

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呈现电子证据,必须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且在鉴定方面,经过鉴定的电子证据在证据力度上一定远超于未经公证状态。鉴定机构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或专家共同讨论,对于在保管安全性不足条件下得出的电子证据应由第三方公正。部分电子数据在作为独立关键性证据时,若无法实现原件的核对和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则其证据力度应存在质疑。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首先应保障双方当事人有效认可、无疑点;其次需采用专业鉴定机构,保障电子证据未遭受到篡改或侵入。

(二)合法性原则

电子数据的采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在证据的审查、收集与保管上应具有依据。若证据为第三方取证,则应以不侵害他人隐私权益、保障数据真实性、严禁违反相关法规为基础,在合法操作下进行公证保全、司法鉴定、时间戳等操作。若证据属于破坏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隐私,例如通过偷拍和获取账户密码、侵入计算机等方式得到的数据,即便对案件进展有利,也不应将其作为关键证据。

(三)争议性原则

对于存在争议的电子数据,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提供的证据,应实施一致性校验,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应审查电子证据原件,利用验证程序查看文件的校验值,若软件开发者提供值与校验值存在差异,应考虑电子证据是否已经被篡改。多方证据在客观性上明显高于单方证据,但也需注重证据争议性的处理。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民事诉讼中出现频率越来越高的证据类型之一,电子数据必须解决其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性、保存期间的真实性以及应用于案件审理中的客观性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强调运用规则,提升证据有效程度。

参考文献:

[1]王淼.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认定——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J].法制博览,2016,02:54-55.

[2]汪振林.美国民事诉讼电子信息发现程序研究——以200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1,v.29;No.20903:176-185.

[3]李锦华.电子发现与电子文件长期存取的需求分析——基于美国民事诉讼联邦规则[J].档案管理,2013,No.20102:16-18.

[4]李锦华.电子发现与电子文件长期存取的管理需求分析——基于美国民事诉讼联邦规则[J].档案,2012,No.235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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