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音乐艺术与“视觉艺术”在一般美学原则上有着相类似之处,但是音乐艺术在作用于人的情感上却有着其它艺术门类所无法企及的一个特质,即最直接、最迅速地作用于人的情感。音乐所具有的这一特质,是音乐艺术与其它艺术门类虽有相通之处,但是却又有着本质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可是,这样一个重要的特征却在音乐审美链的基础理论研究中被忽略了。这就使得音乐艺术无论是在创作、欣赏、还是在美学理论上,都囿于“视觉艺术”美学思维模式的桎梏中,无法明确自身的艺术特色,制约了音乐艺术的创作、审美以及音乐美学自身的独立与完善。根据音乐最直接、最迅速地作用于人的情感这一内涵特征,本文提出了“共鸣”一词来填补音乐审美链中所缺失的这一基础环节,并在与其它艺术形式(绘画、雕塑、文学、舞蹈、电影)进行对比论证,指出音乐艺术在其审美流程上是:似原型——共鸣——直觉——联觉——审美,从而说明音乐艺术与人情感“共鸣”的获得是最直接、最迅速的,无需理性的转换;而“视觉艺术”共鸣的获得则相反:它无法跨过“觉”这个含有思考与理性分析的环节。这一点的确认,将对于明确、稳固音乐艺术自身的本质特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逻辑上摆脱“视觉艺术”的审美思维模式,保持自身的艺术特色(最直接、最迅速地作用于人情感的内涵特征),由此使得音乐美学不仅仅是孕育在美学中,而能有所特色的独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