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认定量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量刑裁量权,明显不当,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
认定量刑论文文献综述
陈芳序[1](2019)在《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罪改判案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不当,是人民法院通过上诉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的理由之一。赋予刑事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司法审判活动的需要,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二审或再审法院必须尊重原审判决必要的裁量限度,即如果量刑仅轻微偏离合理限度,应尊重原审法官的权力,认定量刑适当并予以支持。(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顾长洲,黄文波[2](2019)在《边际事实认定的失范和规则建构——以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边际事实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对量刑影响凸显,既是量刑个别化的典型表征,也是整体刑罚一体化的应有之义。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认识到边际事实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的独特价值。在诸如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适度认定边际事实,对于妥善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边际事实的识别界定、收集认定、以及如何适用于量刑等问题未有统一意见,导致实践中边际事实在量刑公正中的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本文探讨如何在已有量刑指导制度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边际事实进行识别和适度认定,从而公正合理地解释法律(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陈芳序[3](2019)在《失衡的裁量权: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改判案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4月30日,网购24支仿真枪的刘大蔚因犯走私武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上诉,认为原审量刑适当,同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启动再审。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从"量刑适当"到"量刑明显不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态度发生惊人逆转,也让"量刑不当"问题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一、法院裁判样本说明量刑不当,是人民法院通过上诉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的理由之一,①在理论(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包流芳[4](2019)在《数额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与量刑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我国经济的高度和快速发展,数额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开始与人们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各种联系,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数额犯有其自身鲜明的特征和所保护法益,且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占有较大比例,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规范公民个人的行为发挥着积极影响。刑法设立诸多数额犯,不仅是对公民个人及社会公共集体财产法益的保护,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建设,所以数额犯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不可忽视。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本身对于数额犯的规定较为概括和模糊,使得实践中处理犯罪数额认定及刑罚裁量等问题时,不能达成较为统一的处理意见和方式,导致涉及到数额犯的相关问题时无法以统一评价标准进行判定和规范裁量,使得有些案件在认识和判罚上不能很好地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和个案正义。本文拟从合同诈骗罪这常见的普通财产犯罪出发,进一步探讨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地认定以及数额犯未遂时应当如何进行刑罚裁量等问题。对于以上问题,提出自己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给予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对案件情况的基本介绍,以及一审、二审各自的裁判结果,以此看出一审、二审对案件认定和判罚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是对本案所涉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出背后所涉及到的问题和问题的关键点。第叁部分是对相关问题所涉的法理进行分析,进一步剖析各问题所涉及到的学说和理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此找到解决相应问题的方式或评价标准。并且基于前述问题的理论分析而对本案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主要是基于前述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立法及司法方面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上的不足,由案件展开延伸思考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段新晨[5](2019)在《绑架罪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以来,国内学者对绑架罪量刑情节的性质、认定与适用的争议越来越多。我国刑法共对绑架罪条文进行过两次大的修改,分别为《刑法修正案(七)》与《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七)》增添了“情节较轻”这一条款,《刑法修正案(九)》对加重条款进行了细化,根据绑架罪对被绑架人所侵害的程度,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区分,以期达到罪刑责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情节较轻与加重情节的认定与适用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对绑架罪情节的认定与量刑适用进行重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增添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然而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对“情节较轻”做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情节的适用较为混乱。特别是对绑架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否可以作为“情节较轻”的认定基础?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量刑应该如何适用?这些都是理论界与实践界所面临的问题。既然《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加重情节将“杀害”被绑架人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相并列,那么就需要对加重条款进行重新理解。考虑到加重条款的法定刑较高,并且进行定罪量刑必须以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因此,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但致人重伤的情形应包含在加重条款内,而杀害被绑架人尚未致人重伤的以及杀害被绑架人中止或者预备的,不应适用加重条款。在适用量刑时,应考虑绑架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以及危害结果等,如果属于杀害未遂的情况,那么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杀害被绑架人预备或者中止,应当作为绑架罪基本犯的酌定情节从重处罚。“杀害被绑架人”的发生阶段应包括实施绑架行为阶段与绑架后非法控制人质阶段。绑架罪加重条款中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这一情形不存在未遂形态,应该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理,并且此处的“故意伤害”并不等同于绑架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形下,应作为绑架罪基本犯的酌定情节。《刑法修正案(九)》将绑架罪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修改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样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也体现出限制适用死刑的精神。(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陈军玉[6](2019)在《谈自首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的适用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从刑法学的角度而言,自首和立功一样,是司法机关在进行刑法裁量时所适用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在刑事案件的量刑辩护中,司法人员和律师都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这一法定裁量刑罚的情节,准确认定自首对量刑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9年02期)
于昕伯[7](2019)在《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反腐力度,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逐渐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同属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罪名认定不清,进而也导致量刑争议,急需厘清二者的界限。从构成要件来看,区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客观方面尤其是财务上存在差异,在认定犯罪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从量刑来看,应当进一步完善附加刑,明确涉案金额的计算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通信》期刊2019年02期)
王莹[8](2018)在《福建高院再审改判一起走私武器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判量刑明显过重,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12-26)
武胜,陆菁[9](2018)在《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及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对恶势力犯罪,应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并以其聚合随机性、组织松散性、秩序破坏性等特征,综合把握、准确认定;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尤其对死刑的裁量,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考量行为人实际参与实施犯罪及对危害结果的最终影响力等具体因素,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当。(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0期)
邹慧森[10](2017)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及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论,具有研究的重要意义。为了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适用刑法条文,依法打击该类型的贿赂犯罪,本文以强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为例,仔细梳理出来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并以该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全文分以下列层次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案情简介。简要叙述强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案情。第二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叁个:第一,强某某是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强某某是否达到受贿既遂;第叁,被告人强某某是否属于自首情节。第叁部分,案件的评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主要是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然后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强某某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认定,主要重点理解“利用职务之便”;其次是强某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最后有关受贿罪的既遂标准以及是否符合自首情节,还有个人对本案的评析。第四部分,思考建议。笔者主要结合该案件,提出了一些贿赂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该部分笔者查阅相关资料,针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7-05-28)
认定量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边际事实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对量刑影响凸显,既是量刑个别化的典型表征,也是整体刑罚一体化的应有之义。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认识到边际事实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的独特价值。在诸如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适度认定边际事实,对于妥善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边际事实的识别界定、收集认定、以及如何适用于量刑等问题未有统一意见,导致实践中边际事实在量刑公正中的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本文探讨如何在已有量刑指导制度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边际事实进行识别和适度认定,从而公正合理地解释法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认定量刑论文参考文献
[1].陈芳序.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罪改判案件为切入点[J].东南司法评论.2019
[2].顾长洲,黄文波.边际事实认定的失范和规则建构——以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实践为视角[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3].陈芳序.失衡的裁量权: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改判案件为切入点[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4].包流芳.数额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与量刑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9
[5].段新晨.绑架罪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D].郑州大学.2019
[6].陈军玉.谈自首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J].祖国.2019
[7].于昕伯.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J].中国新通信.2019
[8].王莹.福建高院再审改判一起走私武器案[N].法制日报.2018
[9].武胜,陆菁.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及量刑[J].人民司法(案例).2018
[10].邹慧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及量刑[D].西南科技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