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体育运动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是社会文化多元化的一部分,是人类追求自身发展的一方面。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深入人心和全球体育文化的交流,作为体育运动基石的竞技体育运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独具的体育魅力使之成为体育运动中的宝石。然而,正是由于其竞争性、对抗性和观赏性等优势使之与身俱来就具有易发生侵权损害的特性,运动员在追求竞技体育“更高、更强、更快”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运动员产生摩擦和利益冲突,甚至是身体和精神的损害。如何保护这些为竞技体育而努力训练,甚至是奉献毕生精力为之奋斗的运动员的身心利益已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对竞技体育侵权行为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对竞技体育内涵以及竞技体育侵权行为构成进行论述。在将竞技体育分为职业竞技体育、社会竞技体育和学校竞技体育的基础上,进而分析竞技体育的特点以及相应的侵权行为认定要件。第二章主要论述竞技体育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这一部分分别从刑法角度和民法角度来分析。从刑法角度来看,竞技体育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来自于社会相当性理论,要求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对体育的保护;从民法角度看,竞技体育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参加竞技体育是自冒风险或同意侵害行为。第三章主要论述竞技体育侵权行为认定的关键要件——过错。过错存在程度的区别,而不同竞技体育的功能不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因素不同,所以,职业竞技体育与社会竞技体育、学校竞技体育侵权行为应适用不同的过错认定。而这些过错认定可以竞技体育规则作为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