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各地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但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还影响到医疗机构的运作和医务人员的尊严,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针对医疗事故纠纷和澳门《医疗事故法》制定中的许多法律问题,本文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损害赔偿研究为专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导言、医疗行为的界定、医疗事故与澳门《医疗事故法》的定位、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八个方面展开。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研究的范围与重点;研究资料的来源和方法。通过本部分的引导,有助于对全文内容的把握与了解。第一章研究医疗行为,是全文的切入点。本章主要通过对医疗行为的定义与范围;医疗行为的分类;医疗行为观点的评析三个分节展开探讨;文章认为对医疗行为的定性尽管观点,歧义尚多,其分类也多有变化,但归结起来则离不开广义、狭义之分,性质、形式之别。基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研究这一角度考虑,医疗行为不可漫无边际,为方便后续的探讨,文章借鉴上述学理法规的解释将医疗行为界定为:系指疾病之诊断、治疗、预防以及助产、堕胎、保健、美容、整型、变性、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之实验所为之行为。第二章是对医疗事故的定义、范围,以及澳门《医疗事故法》的定位展开探讨。本文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后发现我国内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性比学说理论上的表述内容更清晰、范围更明确,因而更科学合理,值得肯定。但内地《条例》的定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足,有待修正。因我国台湾地区正在研拟《医疗纠纷处理及补偿条例》草案及《医疗伤害处理法》草案,对澳门医疗纠纷事件处理方式具有借鉴意义,《澳门医疗事故法》作为特区政府卫生局主持制定的行政法规,若以《医疗纠纷处理及补偿条例》或《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处理条例》定位,则更为合适。第三章是研究如何认定医疗事故。鉴于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在于医疗过失,因而医疗事故的认定基本上是医疗过失的认定。本章从比较法角度,联系澳门《医疗事故法》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对医疗过失认定中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方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和裁量权;医疗过失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及不作为医疗过失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认为,医疗方的告知义务,要把握好告知的时点,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法规均强调了医疗方告知行为的主动性,先在性。但澳门法律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则含糊不清,易生歧义,因而建议做出修改。针对内地“孕妇死亡事件”在学说探讨上的歧见,本文认为,每个人均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只要不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法律均要给予尊重。“家属签字同意”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患方,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延伸保护,体现了患者的人格利益,它不可能变成“家属同意治疗权”。但鉴于“家属签字同意”的“家属”不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概念,而且事实婚姻须具备四大要件,因而肖志军是否是患者事实上的配偶,在签署手术同意书时是难以认定的;胎儿是不是肖志军的,在当时也难以认定。在上述身份关系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医疗方就认为肖是患者事实上的配偶,非得肖志军签字不手术,而不是启动紧急程序救人,不能说毫无责任。当然,肖志军在对自身的配偶身份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不是设法通知患者的家人,而是选择了签拒,也是有责任的。澳门《医疗事故法》草案移植了内地《条例》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没有该《条例》第五款的规定,日后一旦出现“澳门的肖志军”,造成患者死亡,谁承担责任?因而建议增补该规定。最后,本文肯定相当因果关系说对认定医疗事故的功能,不认同在确定损害责任时改采无因化。如何判断医师的过失?本文从比较法上考察认为必须站在法的价值高度,综合考虑。常规仅仅是通常人的注意标准,这是不够的,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才是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的标准。第四章与第五章分别对过失责任的举证及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等作了探讨。本文认为法官应从案例的分析入手探讨如何运用法的价值判断采信鉴定结论,求得案件的公正判决。第六章是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研究,着重对胎儿的赔偿请求权、亲属请求权的范围、身心完整权侵害的认定、恢复原状、金钱赔偿、赔礼道歉等救济方式的适用问题、作了多角度的分析比较,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拓展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认为:澳门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诉权的主体范围过于广泛,且在继承人中未设年代限制,为防止近亲属及继承人的滥诉,建议对法条作出修改。本文在研究中发现,现行《澳门民法典》第71条(身心完整权),在立法技术上颇具创造性,反映了身体权与健康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救济患者人格权益受害功能至显,值得赞扬与肯定。但澳门民法典中关于“恢复原状”的规定对患者精神损害赔偿无适用之余地,采抚慰金赔偿的方式较为妥适。对植物人、精神病人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可通过抚慰金功能的补正加以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可以补充适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来救济。尤其在农村地区这是一种很好的传统救济方式,应加以提倡。第七章,医疗损害无过失赔偿制度探讨。医疗无过失损害应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澳门《医疗事故法》在咨询与草拟过程中则把它当作医疗事故来讨论。因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制度,代表着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方向,要完善澳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与司法均无法回避,因此本文从比较法上考察认为在实施医疗损害无过失赔偿方面,澳门可以比照瑞典与台湾的做法,先借鉴台湾经验从药害救济开始,积累经验,待各方面机制健全后,再借鉴瑞典,推向诊疗损害方面的救济。最后是结论部分,对全文做了归纳总结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 [1].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J]. 刑法论丛 2019(01)
- [2].脑洞到底是个什么洞?[J]. 初中生世界 2016(45)
- [3].科技背景下医事刑法应对的基本立场[J]. 刑法论丛 2016(03)
- [4].非法行医罪中医疗行为的阐释[J]. 人口·社会·法制研究 2016(Z1)
- [5].云计算下手术室医疗行为管理系统的临床应用[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 [6].专断性医疗行为去刑化思路诠析[J]. 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00)
- [7].管控门诊拒付,规范医疗行为[J]. 中国社会保障 2017(05)
- [8].医生在紧急情况下非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探讨[J]. 医学与哲学(A) 2015(08)
- [9].医疗行为的正当化研究[J]. 社会科学 2009(12)
- [10].专断性医疗行为在刑法上的界定及处罚范围[J]. 中州学刊 2019(10)
- [11].扁鹊“六不治”行医原则对当今医务工作者医疗行为的影响[J]. 齐鲁医学杂志 2017(01)
- [12].医疗行为中的患者承诺研究[J]. 中国卫生法制 2010(01)
- [13].浅析侵入性专断医疗行为的归责问题[J]. 中国卫生法制 2019(03)
- [14].医疗行为过失的判定[J]. 中国司法鉴定 2008(05)
- [15].解读医疗行为的法律释义[J]. 中国医院院长 2015(04)
- [16].临床路径信息化改进对医生医疗行为的影响[J]. 医院管理论坛 2019(10)
- [17].以问题为导向病案质量监控对规范医疗行为的影响[J]. 中国病案 2020(08)
- [18].城市居民自我医疗行为的调查研究[J]. 医学与哲学(A) 2015(11)
- [19].非法行医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09)
- [20].组织医疗行为中的个人过失责任[J].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 [21].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J]. 法制与社会 2014(27)
- [22].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探讨[J].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3)
- [23].医学会应是医疗行为鉴定的惟一合法机构[J]. 中国医院 2009(04)
- [24].从医疗行为检视现有建筑保护修复相关缺失 以台湾修复报告书为例[J]. 中华建设 2016(11)
- [25].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评价[J]. 中外企业家 2016(27)
- [26].用“制度+科技”规范医疗行为的探索与实践[J]. 西部中医药 2013(03)
- [27].非医疗行为对医疗工作的影响[J]. 医院管理论坛 2012(11)
- [28].颁证期间的医疗行为与非法行医探讨[J]. 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 2010(05)
- [29].如何强化进修生制度管理规范医疗行为[J]. 中国保健营养 2012(22)
- [30].东营:病种分值结算引导医疗行为[J]. 中国社会保障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