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冷战后联合国制裁的有效性以及如何提高其效力的问题。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最具代表性和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肩负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神圣使命。联合国作为一种集体安全机制必然有维护其机制权威的方法和措施,也就是说对于破坏世界和平与稳定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应对方法和措施,这在联合国第七章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宪章》第七章,安理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措施包括从经济、金融制裁到外交、军事制裁的升级,根据不同的事态发展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在和平受到威胁,外交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安理会可以依据宪章进行强制性制裁,将其作为强制执行的工具。制裁是介于战争与文字之间必要的中间道路。联合国作为有着特殊使命的多边国际组织,它的制裁有着自身的特点,但人们对联合国制裁的作用及效果看法不一,其中不乏持对联合国制裁完全否定的观点。本文认为不能否定联合国制裁的作用,联合国制裁的实施一方面能产生纠正被制裁国行为的有形作用,另一方面也有着无形的威慑作用,它的实施表明国际社会对一些行为的不鼓励态度以及相应的回应。联合国制裁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实施能帮助联合国发挥其机制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有可能带来大量的人道主义灾难,给被制裁国的平民或弱势群体带来痛苦。因此如何提高联合国制裁的有效性,同时又减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使联合国制裁变得又有效又人道变得十分必要。本文将通过对冷战后联合国制裁案例的分析、归纳与总结来探讨联合国制裁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提高联合国制裁的效力。本文认为若要很好地发挥联合国制裁的作用,就必须制定目标明确、制裁范围具有针对性的制裁措施,实施严格的监督机制,采取多边的制裁措施,充分发挥成员国、国际组织、地区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作用。联合国制裁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所以制裁应具有明确的目标,应与威慑作用及外交斡旋、调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