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司法论文-郭旺

军事司法论文-郭旺

导读:本文包含了军事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人军事公司,雇员,侵犯人权行为,司法管辖

军事司法论文文献综述

郭旺[1](2019)在《私人军事公司雇员海外侵犯人权行为的司法管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雇佣军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职业,属于最早出现的私营军事实体。在历史上的大部分阶段里,可以说雇佣军这种私营军事实体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武装和冲突活动中。随着民族国家出现和普及,才使得雇佣军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直到20世纪中后期更多的殖民地进行民族独立运动时又死灰复燃,虽然国际上一直在努力在国际社会明确禁止招募和使用雇佣军,然而雇佣军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根据时代和世界的不断发展开始了自身的进化,从以往的个别个体或松散的小团体发展成了组织结构严密管理有序的私人军事公司。虽然1940年左右就已经出现了,但是直到21世纪初的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私人军事公司这类新生的私营军事和安保群体才引起国际法上的强烈关注。自私营军事群体出现以来,在全球层面的武装冲突中地位和参与度就越来越高。但是,他们在国际人道法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因为目前在国际层面没有对于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他们一直生存和活跃于监管盲区。从黑水公司到曾经轰动一时的南非执行结果公司,都暴露出了雇员不按人道法规定行事的现象。甚至还有政府声称他们是“平民合同人”,有学者声称其活动于“法律真空”中,我认为这种观点很明显是有问题的。当他们参与到武装冲突行动中,实施相关的行为甚至是在这之外的侵犯人权行为但却没有被追责和处罚,而是以平民身份逃脱制裁,自然是越来越多的引起国际社会的不满和谴责,声讨也越来越强烈。这类群体的法律地位目前尚不明确,并且也急需在国际法上有个标准及定论,以及他们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时如何进行管辖并承担责任仍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私人军事公司这类私营军事主体服务范围群体及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追责机制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本文从国内司法管辖和国际司法管辖两方面着手论述管辖的依据及管辖困境,试图寻找到私人军事公司雇员难以被追责现象的问题所在,并希望能够为以后的管辖完善建议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2](2018)在《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省十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8月下旬,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淄博、泰安、滨州、莱芜等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有市人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人防、法制办等单位负责(本文来源于《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期刊2018年06期)

周广利[3](2018)在《浅谈我国军事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个法治国家,各项事业都要依法进行,而我国军队的管理也不例外,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管理和约束,随着我国军事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军事司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并取得了较大成就。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军事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进行阐述,对其产生的启示进行简要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1期)

詹翔宇[4](2018)在《军事行政执法与军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军事行政执法与军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包括实体衔接和衔接程序机制两个方面。目前,在实体衔接方面,军事行政执法与军事司法在功能作用、规制对象、制裁措施上的衔接还不够顺畅。在衔接程序机制方面,衔接位序、案件移送与受理、反向衔接等专门程序尚未建立。对此,应强化军事行政执法与军事司法的耦合关系,完善衔接程序,建立配套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03期)

赵春艳[5](2017)在《北京一中院与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建立司法协作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赵春艳)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以及军队改革和国防建设的深入推进,涉军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合力服务军队改革和国防建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就共同建立军地法院司法协作机制举行签字仪式(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11-23)

刘勇[6](2017)在《为军事行政权戴上司法“紧箍”》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经中央军委批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行政诉讼在地方俗称“民告官”,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在崇尚绝对服从、重视整体秩序的军营中,是否会挑战管理权威?在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阶段,出现诸如此类的疑虑在所难免(本文来源于《解放军报》期刊2017-07-15)

朱道坤[7](2017)在《论军事司法的制度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军事司法制度是一种军事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满足军事斗争的现实需要,理所当然更加强调战斗力的提升与维持,其价值体现为维持军队的士气与纪律,制度上体现为指挥官维护纪律的工具。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军事司法的司法制度属性更趋明显,军事司法趋向于公正的价值倾向,军事司法制度愈发平民化、中立化。我国宪法明确将军事司法机关定位为国家司法机关,在这一基本框架下,必须首先满足国家司法的制度要求,又适应军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实现军事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协调统一,确保军事司法制度有效运行。(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7年01期)

阿恩.威利.达尔,夏勇[8](2016)在《军事司法的国际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社会近年对军事刑事司法问题表现出浓厚兴趣,各国军事司法制度在和平时期的发展趋势是从完全的军事法院向民间体制转换——减少军事法院的管辖、取消军事法院或者取消军事起诉。这在欧美和非洲诸国的军事司法改革中得到了明确体现。(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孙宇[9](2016)在《论军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军事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整体军事实力不断增强,为了巩固和提高军队战斗力,确保部队安全稳定,我国军事行动的规模逐渐扩大、形式逐渐多样、数量也逐渐增多,军事机关对部队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后勤保障、人员车辆管理、装备科研生产等与国防建设密切相关的领域进行着全方位的管理。可以说,军队通过实施军事行政行为维持了军队的正常运转,发挥了军队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防备和有效抵御侵略的重要军事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军事行政行为类型的多样化和数量的不断增多,其引发的军事行政纠纷的数量呈几何态势增长,纠纷化解难度也显着提高。目前,我国行政争议救济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复议、裁决和诉讼等,而司法审查作为司法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段,与其他几种纠纷化解方式相比,既有利于保护军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强化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更有利于科学有效地监督军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具有效率高、针对性强等诸多优点。但是,在军事行政领域,我们用以解决军事行政纠纷的方式通常是申诉、控告和调解等,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军事司法审查制度还未完全建立,没有纳入到国家司法审查的整体制度框架之内,这一现状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瓶颈。总而言之,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司法审查制度,对于保障军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军事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完善我国司法审查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司法审查是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等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司法公正性裁量,既要对非公正性活动予以纠正,又要对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进行补救的法律活动。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创设司法权与行政权,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本文选取军事行政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围绕军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比较借鉴西方国家在军事司法审查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归纳总结西方国家相关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实践通行做法,并针对我国客观实际,探讨提出关于建立我国军事司法审查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6-05-01)

胡锦光,胡大路[10](2016)在《军事司法的建构基础与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军事司法的理论认知可概括为管理工具论、司法权延伸论和调和论叁种模式,叁者以界定权力本质为研究基础,缺乏共识、难以推进。通过强调活动形式的司法性,聚焦于军事司法这一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程序法与军事社会的共融问题。不同于普通司法,军事司法与救济对象的公法关系并不是单向度的。其特殊性在于,军事司法权与军事指挥权在权力对象上是一致的、在法益上联系密切,因此在前者的制度设计中必须将后者作为重要影响因素。基于两种权力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军事司法划分为四种类型,并着重探讨介入军事法律关系的军事司法权、保障军人一般社会权益的军事司法权两种制度类型的正当性基础、职权范围和制度设计问题。(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军事司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省十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8月下旬,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淄博、泰安、滨州、莱芜等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有市人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人防、法制办等单位负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军事司法论文参考文献

[1].郭旺.私人军事公司雇员海外侵犯人权行为的司法管辖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J].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

[3].周广利.浅谈我国军事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启示[J].法制博览.2018

[4].詹翔宇.军事行政执法与军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8

[5].赵春艳.北京一中院与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建立司法协作机制[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6].刘勇.为军事行政权戴上司法“紧箍”[N].解放军报.2017

[7].朱道坤.论军事司法的制度转型[J].司法改革论评.2017

[8].阿恩.威利.达尔,夏勇.军事司法的国际趋势[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

[9].孙宇.论军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D].华中科技大学.2016

[10].胡锦光,胡大路.军事司法的建构基础与类型化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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