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企业法律形态是反映个体、市场理性与国家理性相互角力的产物,如果个体以及市场理性在关于企业法律形态的国家立法中发挥基础性的地位,那么相应的经济立法成果必然反映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企业运行的基本特征;如果国家理性未能正确的处理好个体以及市场理性在经济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而仅仅考虑政治统治等因素,那么相应的经济立法则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从我们国家关于企业法律形态的相应立法成果来看,似乎尚未能全面反映企业法律形态所应当具备的根本特征。因此,本文拟从下述几个方面,厘清企业法律形态的一些基本问题,从而服务于实践需要。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理论、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立法的嬗变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关于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理论,主要说明了它的基本概念以及主要特征,即法定性、普遍适用性和有限性。从中得出企业法律形态立法的一般规律,即任何经济立法关于企业法律形态的立法都应当符合企业法律形态本身的内在特质和要求。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将我国经济立法关于企业法律形态所建立的规范体系的发展演变过程区分为三个阶段,即所有制为划分企业法律形态唯一标准的时期、所有制划分企业法律形态标准动摇时期、企业法律形态所有制与责任形式标准并存时期。接着本文探讨了相应立法体系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说明了我国经济立法确立相应企业法律形态的主要原因,相应的不利影响以及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我国之所以长时间未能确立科学完善的企业法律形态体系,主要是由于市民社会发展程度不够,以及政治国家未能处理好其与市民社会的一般关系,即政治国家因为政治统治而过多的考虑了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使得经济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反映经济发展本身的需要,国家理性脱离了个体以及市场理性等。由于这些原因,使得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立法体系存在着诸如体系违反、逻辑失范以及内容失当等影响法律制度本身权威性的问题。结合第一章本文所阐述的企业法律形态立法的一般原则,本文提出了解决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立法存在问题时至少应当坚持的几项具体原则。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解决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相关问题时的基本立场及主要方法。关于完善企业法律形态立法体系应当坚持的基本理论观点,本文认为应当尊重和保障个体的权利及自由,培育成熟的市民社会;正确处理国家理性、市场理性以及个体理性之间的关系,保证国家立法对市场理性以及个体理性的尊重。关于完善企业法律形态立法体系可供选择的方法和实现途径,本文认为确立以企业责任形式为依据的一元企业法律形态体系,是经济立法应当坚持的改革目标。鉴于此,本文指出实现这一目标的两条途径,即建立企业责任形式为依据的一元企业法律形态体系,或者协调现行法律形态体系强化企业责任形式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效力。但不管是哪条途径,都无法避免改革所应当承受的代价。结论:依据企业法律形态本身的内涵外延以及特质,逐渐消除我国现行经济法律规范中的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界定的做法,确立以企业责任形式为依据的一元企业法律形态体系,是我国经济立法应当坚持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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