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治的精髓在于政府权力得到有效的控制以及私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数量的上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行政违法状态,与法治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研究行政不作为不仅有利于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而且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也有必要的指导作用。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的一般理论。笔者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特征、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和界定,对目前理论上的各种分歧进行澄清,为下文探讨打下基础。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特点及范围。文章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归纳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主要特点,然后介绍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范围的规定,并就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排除事项是否属于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的确定。文章在分析了起诉期限的起算问题之后,指出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还是应该适用《若干解释》第41条第1款有关2年的规定比较合适。第四部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在不作为诉讼中,举证责任也必然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诉讼。文章介绍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就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分担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第五部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形式。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形式,其次探讨了我国不作为案件中的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通过对履行判决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内容的分析,认为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限度可以借鉴德国的“裁判时机成熟”理论,并阐述了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