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调解是中国历史悠久的纠纷解决方法,因其成本低、效率高而在私法领域尤其是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被广泛应用。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包括调解在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在行政领域推行,并且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行政理论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界一直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持否定态度,这种否定也体现在了行政立法中。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和行政法理念的进步,随着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的提出,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将调解制度确立为我国行政复议的一项基本制度,行政复议调解也成为了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和经验上的不足,《实施条例》关于复议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从既有的法律规范看,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回顾总结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形成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分析域外ADR尤其是调解在行政程序领域实践经验,以及剖析我国现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进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思考。本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复议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基础,认为其形成既有现代公权力理论、契约理念、经济分析法学等理论基础,也有和谐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等社会需求,以及复议调解实践和立法倾向性等现实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行政程序中ADR运用情况的概括介绍,分析了ADR在域外行政程序领域中的运用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启示;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存在着法律规范笼统原则、相关制度衔接断裂、必要法律条款缺失等不足,亟待加以完善;在此基础上,第四、第五部分则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所应追求的法律价值、基本原则、主要功能、适用范围、程序设计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初步思考;文章最后部分提出了我国实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所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