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协议正是这种机制的基石,仲裁制度的核心就是仲裁协议。当事人要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就必须要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只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赋予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并赋予仲裁庭裁断纠纷的权力。因此,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件加以探讨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区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的角度分析了有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并对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了探讨。本文共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仲裁协议概述。本章在简要叙述仲裁协议概念、分类、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因为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仲裁法制的法理基础之一,只有明晰了这个问题,在讨论仲裁协议相关内容时才会有一个出发点。在比较分析了有关各学说后,认为应将仲裁协议看作是一种双重契约。第二章,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件。本章在比较、借鉴相关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影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鼓励仲裁、支持仲裁作为指导思想,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件作了分析。认为在形式及实质要件上均应放宽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同时,在各部分中,也对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评析,指出了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第三章,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本章论述了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该部分从认定的原则、认定的依据、认定的机构以及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异议的时限等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相关立法中的缺陷以及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