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采用了无限额罚金的模式,这种模式的选择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带来了种种弊端,使得法官在司法时或者无所适从、或者肆意擅断;极易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性和司法的不统一;同时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此外,无限额罚金刑的存在,在理论上不符合法律明确性的要求、违背了宪法控权的精神、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上,违背了我们国家有法可依的法治要求,是立法权旁落的表现;而且不符合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鉴于无限额罚金刑的种种弊端,因此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进行完善细化极为必要。文章主体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指出无限额罚金不能适应现实的社会的需要,应当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我国的单位犯罪罚金刑进行细化完善。第一章单位犯罪罚金刑概述。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单位犯罪罚金刑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以及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的现状,提出目前无限额罚金制存在种种问题且不符合罚金刑的发展趋势,应当予以细化完善。第二章单位犯罪罚金刑细化依据。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单位犯罪罚金刑细化的理论依据、立法依据和实践价值,通过这些分析,使得我们更加坚信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细化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第三章单位犯罪罚金刑细化之思路。单位犯罪罚金刑细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定标准问题,细化是对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应当考虑相关因素,应当遵循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同时应当参考国外立法的经验。笔者考虑细化应当考虑的因素,分别阐明了细化应当遵循的原则并且对国外的立法例分别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提出了我们的细化的具体的立法建议。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总结,提出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可能存在理论上准备的不足和对实践的把握存在偏差,造成细化方案不一定尽善尽美,这就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