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出了全球化的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公约》是在总结了各国的反腐败刑事立法及区域性反腐败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第一部全球性的反腐败公约,代表了较高的立法水平。而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与《公约》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因此《公约》一出台,就受到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密切关注,与《公约》有关的著作相继问世,同时也举办了各类学术研讨会,以探讨《公约》对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影响。就国内刑事立法的完善方面,贿赂犯罪是《公约》所要打击的重点,也是我国刑法中亟需完善的部分。近年来,围绕着贿赂犯罪的问题,理论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难点问题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理解和运用上的分歧。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关于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把握、“为他人谋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要件的存废,“给予”的正确理解、贿赂的范围以及贿赂犯罪数额标准的去留等问题。因此本文以《公约》为视角,对我国理论界的上述分歧进行了重新审视。并以《公约》第三章“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的内容为依据,通过《公约》与我国刑法的比较研究,相应地提出了我国贿赂犯罪立法完善的构想。希望可以对我国贿赂犯罪的理论完善发挥一定作用,并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全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公约》中的贿赂犯罪进行解读,总结其特点并与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总体比较,从宏观方面找出其中的差距。第二部分:在总体比较的基础上,将《公约》中贿赂犯罪的具体罪名与我国刑法进行了微观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刑法与《公约》在罪名结构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完善。第三部分:在上文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参照《公约》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设想。一是修改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扩大贿赂罪的范围。二是在具体犯罪方面,对现有罪名重新审视,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总之,《公约》的出台及生效,是我国完善反腐败立法的重要契机。我们应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切实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完善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进而完善我国的廉政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