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公众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职能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重要性,使得损害发生时社会公众将矛头指向注册会计师。一直以来证券市场上财务造假事件频发,如我国的“银广夏事件”,“科龙事件;美国的“安然事件”,“雷曼兄弟事件”等;每次事件的发生,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使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极大地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公司造假,作为公司财务信息鉴证人的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人们希望通过让注册会计师为其在审计过程中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加大注册会计师违法成本,促使其提高审计质量,重建市场信心。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适用何种归责责原则。目前关于归责原则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由于审计活动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不少的困难。而侵权责任成立之后如何分配赔偿问题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审计执业活动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单纯采用一般的侵权责任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的出现。本文立足民法理论,结合审计活动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对注册会计审计侵权责任进行分析。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指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理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二部分,重点论述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过错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分析过错认定问题基础上,指出过错认定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结合审计操作程序探讨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认定问题。在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时,宜借鉴英美法系“事实原因一法律原因”两分法的分析方法。在因果关系认定证明中宜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第三部分,讨论审计侵权责任分配问题,指出应按照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划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