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快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日益突显出来。近年来,我国多次颁布或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均未能从根本上明确其法律性质,导致了程序制定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信托法》的颁布以及《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为厘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提供了法理基础。本文综合运用了理性分析法、实证法、对比法等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论证,旨在阐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信托,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中应引入信托,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托法律制度和完善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的立法沿革,阐明了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其次,重点分析了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代收机构不规范,威胁资金安全;二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定管理程序复杂,管理成本高;三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的专业性要求高,牵扯利益群体众多,监管困难;四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这些问题说明我国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关系的定位尚不明确。第二部分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引入信托的根据。首先,依据信托的基本理论,从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客体及信托功能和效益,阐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与信托在理论上的契合。其次,通过对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资金说与日本的住宅修缮金的信托说的比较,分析指出信托更科学地解释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最后,提出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引入信托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二是有利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三是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这说明引入信托是解决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性质导致的,应作出特别规定的信托事项,从几个角度具体阐述了如何构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托法律制度,具体包括:确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托中的二次信托制度与共同受托人制度;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次信托下共同受托人信托合同的内容;完善受托人行业准入标准和选聘程序;设立信托监察人;建立维修资金管理事宜查询制度及资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等。第四部分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托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健全前期物业阶段业主权利的保护制度;建立开发商、建筑商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使用程序。旨在应对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关系涉及主体、内容的复杂性,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托法律制度的功效发挥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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