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中的信用卡犯罪是指以信用卡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数种犯罪的总称,包括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以及盗窃罪等五个罪名。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对信用卡犯罪中的“信用卡”概念和立法情况作了必要的考察,提出了对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含借记卡的疑问,并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简介,引出其中对我国立法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在阐述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刑事规范体系后,认为《刑法修正案(五)》将本应作为其他信用卡犯罪预备行为提前确立罪名进行处罚,体现了较高的立法价值。由于信用卡犯罪所涉罪名较多,各种犯罪行为错综复杂,故本文的重点在于对各种信用卡犯罪行为方式分类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对各信用卡犯罪中所涉及到的“伪造”、“持有”、“运输”“使用”等行为方式的本质含义予以明确,同时阐述了“身份证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名词的基本概念,以此清晰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次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相关行为进行研究,如对伪造、盗窃、抢劫、诈骗、捡拾信用卡后并使用的行为逐一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根据现实的客观情况来具体分析判断的观点。最后,对信用卡犯罪各行为之间的关联进行研究,力求理清行为之间的脉络关系,并对行为的罪数形态以及共犯中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一已之见。本文的结尾部分对我国现行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进行了反思,指出了在立法技术和立法模式上的缺陷,认为应设置兜底性条款保持刑法的严密性与完整性,并应强化附属刑法在经济刑法立法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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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导言1. 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概述1.1 信用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界定1.1.1 金融术语意义上的信用卡1.1.2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1.2 信用卡犯罪的国外立法概述1.2.1 德国1.2.2 日本1.2.3 俄罗斯1.2.4 加拿大1.3 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刑事规范体系1.4 《刑法修正案(五)》体现的立法价值2. 伪造信用卡行为方式分析2.1 对"伪造信用卡"的理解与把握2.1.1 使用变造信用卡的行为2.1.2 伪造空白信用卡行为定性2.2 伪造信用卡行为与其他信用卡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2.2.1 伪造信用卡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关联与罪名认定2.2.2 伪造信用卡行为与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关联与罪名认定3. 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方式分析3.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的,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3.1.1 对"明知"的理解3.1.2 对"持有"和"运输"的理解3.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3.2.1 对"非法"的理解3.2.2 本行为适用的"信用卡"应是他人真实的信用卡3.3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3.3.1 对身份证明的理解3.3.2 对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为虚假的身份证明,仍违规发放信用卡行为的认定4.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方式分析4.1 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界定4.2 与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关联4.3 行为人以欺骗、胁迫等其他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定性4.4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后获利的行为定性5. 信用卡诈骗行为方式分析5.1 使用型信用卡诈骗行为5.1.1 对"使用"的理解5.1.2 作废信用卡的使用行为5.1.3 骗领信用卡的使用行为5.2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行为5.3 滥用型信用卡诈骗行为5.3.1 对"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的理解5.3.2 对"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理解5.3.3 恶意透支行为涉及的罪数形态分析5.4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分析5.4.1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5.4.2 盗窃信用卡后出售的行为定性5.4.3 盗窃信用卡后且"恶意透支"使用的行为定性5.4.4 抢劫、诈骗等行为取得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定性6. 我国现行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的缺陷与完善6.1 信用卡犯罪的内在条文设置之间,以及条文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6.2 列举式的条文设置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应设置兜底性条款保持刑法的严密性与完整性6.3 "大一统"的立法模式破坏刑法典的稳定,应强化附属刑法的功能参考文献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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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犯罪论文; 行为方式论文; 罪数形态论文; 司法认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