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中国渔业(论文文献综述)
傅一苹[1](2021)在《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数字化是当今最具特色的时代背景,它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作用于国内、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其影响下,文化产品较之其他产品范围更广、程度更深、速度更快地被改造为无形,或者自诞生之初即为无形,愈发呈现为服务。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方式的特殊性、公共物品属性及文化属性,连同其数字化背景下的特殊性,使得国际社会成员产生以下合法政策目标:通过“激励技术进步——增强比较优势——增进贸易、提高文化部门生产率”作用机制来增进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保护和促进文化。补贴由于较少劣势(更少贸易限制)与较多优势为前述合法政策目标所必需。国际法视角下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分为两类:贸易协定中的补贴一般规则;文化公约中的补贴规则,以及贸易协定中专门但不够系统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既有贸易协定规制文化产品补贴的路径大致分为三条: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承诺清单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然而,三条路径下的补贴规则皆没有适度关注文化产品特殊性,进而没有适度考虑补贴实施国基于特殊性产生的合法政策目标,只知规制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补贴,不知合理豁免追求合法政策目标者,因此皆不适应特殊性,需另辟路径构建适应特殊性的补贴规则。贸易协定适应产品特殊性、关切非贸易价值具有正当性,补贴特殊规则对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有实质贡献且不可替代,加之负面影响可控,使得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成为必要。欧盟、美国分别主导缔结的贸易协定在规制理念上共同趋向文化关切与贸易自由的平衡,在规制路径上共同趋向通过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来平衡,使得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变得可行。“数字”“无形”“服务”皆乃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将其置于数字产品或无形产品这一全新概念之下,并适用全新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似乎更与时俱进。但一方面,目前以电子商务章节为代表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主要规定了贸易自由,几乎不涉及贸易管制,相应地,几乎不存在适用于贸易管制措施(含补贴)的规则,无法从中搜寻文化产品补贴规则并思考其完善;另一方面,既有专门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主要存在于服务贸易规则下,将文化产品置于升级或拓展的服务这一概念之下,便于分析既有补贴规则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不适应,然后借各贸易协定下完善服务补贴规则的契机,构建适应特殊性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构建以服务补贴规则的完善为契机并蕴于其中,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综合考虑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与合法政策目标以分类补贴并分别规制,允许那些合法政策目标足以平衡其贸易扭曲作用者例外或豁免;另一方面,以透明度、必要性与合比例性规范补贴的实施。数字化背景下的文化产品与数字产品存在广泛交集,这种现实映射到法律中,表现为文化产品与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的交叉。由于专门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含本文构建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主要存在于服务贸易规则下,因此,前述交叉是服务与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交叉的一个缩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的重叠适用问题,明确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优先适用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长远来看,出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需求,国际社会成员将强化对文化产品“数字”特殊性的考虑、淡化对其文化属性的考虑,要求产品及信息流动的渐进自由化,作为一种贸易管制措施的补贴将逐渐失去用武之地。相应地,文化产品贸易管制与贸易自由规则此消彼长,作为贸易管制规则的一种,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终将消失。与内国推动构建国际层面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并行的,是利用补贴实现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保护和促进文化,增进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之后,应该让其逐步退出。在此情形下,补贴内国法历经与既有国际规则的协调、与本文构建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相一致两个阶段之后,最终应建立补贴逐步退出机制,以从容因应数字化背景下产品及信息流动的渐进自由化。
赵又琳[2](2020)在《渔业资源衰退背景下渔业补贴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国际渔业资源正面临危机,而不可持续的捕捞是造成鱼类种群数量减少的重要原因。自1990年以来,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渔业补贴是导致鱼类数量下降的原因之一。本文认为,将渔业补贴问题纳入具有法律效力的WTO框架目前来看是最适合的。本文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和通报机制对渔业补贴适用的利弊。结论是:WTO的第三方强制程序不应当适用于渔业补贴争议;与此相对,非强制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和通报机制更强调各成员方的合作而非对抗,能使渔业补贴得到有效的预防和削减。
余敏友,严兴[3](2020)在《WTO渔业补贴谈判和海洋法的重叠性与兼容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渔业管理体系与WTO渔业补贴纪律的协调,面临互动性、合法性、实效性等问题。通过贸易手段对渔业补贴进行管控,被视为能够让WTO法和海洋法实现"双赢"的管理措施。立足现行国际渔业管理体系,结合WTO实践,探讨渔业补贴纪律在制定、实施与争端解决等环节面临的挑战,有助于把握WTO渔业补贴谈判进程。基于我国国情与实践,洞悉各国提案背后的动机与法理,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贸易体系。
万会玲[4](2020)在《WTO渔业补贴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关于渔业补贴的问题,自从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其下属机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将渔业补贴提上日程,渔业补贴问题备受世界各国的关注。经过2001年多哈回合的谈判以及2005年香港部长会议的召开,一直到目前对新的渔业补贴纪律的构建,渔业补贴问题也随之发生变化,经过规范模式的争议、框架的构建以及具体方案的探讨,直到今日对渔业补贴焦点问题的解决,均显示构建新的渔业补贴纪律已经迫在眉睫。当前关于渔业补贴纪律的构建问题,遇到了一些阻碍,直接影响到WTO渔业补贴制度的建设,本文结合渔业补贴基本理论,相关原则性规定,以保护环境资源为目的,结合渔业补贴谈判各成员国推出的提案分析,总结目前渔业补贴谈判遇到的阻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过度捕捞、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行为、透明度及通报制度、监督与执行机制以及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等。目前,如若各成员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方案,则会促进渔业补贴谈判的进程,对新的渔业补贴纪律的构建起着积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WTO渔业补贴相关基本理论的研究,对渔业补贴的进程予以归纳和总结,预测WTO渔业补贴谈判的未来走向,并根据现行的WTO规则对渔业补贴的规范,分析一般补贴规则对其适用的困境,为构建新的渔业补贴纪律提出合理性建议。最后通过对WTO渔业补贴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渔业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完善建议。
李雯婷[5](2019)在《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各国的渔业补贴是导致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IUU捕捞)和过度捕捞的一个重要成因。为了保护日益枯竭的渔业资源,全方位的打击IUU捕捞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一系列国际渔业法的出台,全球形成了船旗国、港口国、市场国、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等各方共同打击IUU捕捞的新局面。但是,船旗国缺乏对渔船的有效控制,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对非缔约国的渔船也存在管理困难。因此,具有争端解决机制的WTO能够参与到打击IUU捕捞的行动中来成为了各国的期望。随着WTO新一轮渔业补贴谈判的推进,如何在WTO框架下有效地解决IUU捕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渔业补贴与IUU捕捞的关系以及国际渔业法在解决IUU捕捞问题上的不足,强调WTO渔业谈判对打击IUU捕捞的重要的补充性作用。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世界渔业大国以及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对IUU捕捞的定义,为在WTO框架下对IUU捕捞有适度的定义范围,适格的认定机构和组织的确定以及纪律的触发条件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关注各国在渔业补贴谈判中的立场和观点,并对最新的主席文件进行评析。再次,分析WTO体制下已有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探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渔业补贴的适用性,并关注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透明化制度的建设以及渔业纠纷的磋商解决在渔业谈判中的重要性。然后,从管辖权,诉由和申诉国认定等多个角度分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IUU捕捞在程序上和执行上面临的困难。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WTO规则关于入渔费规定的冲突,以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渔业补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同时通过分析渔业本身区别于传统货物贸易和农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渔业纠纷背后裹挟的深刻的海洋领土主权的矛盾和冲突,界定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IUU捕捞的边界。随后具体分析渔业谈判中的争议水域的条款的拟定,以防止在渔业争端解决过程中对国家海洋领土主权产生威胁等。最后,在WTO启动系统性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分析的新一轮的渔业补贴谈判对我国渔业补贴以及渔业管理措施的新挑战,为我国的补贴结构改革和在渔业谈判中如何争取更多的利益提出一些建议。
魏德才[6](2017)在《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文中指出养护的概念起源于环境法,存在着“最大限度利用”的人类中心主义与“最小化商业使用”的生态中心主义之争。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以下简称养护机制)形成于海洋法,白令海海豹仲裁案、《北海渔业公约》、1958《公海捕鱼公约》是养护机制形成的三个里程碑。《海洋法公约》是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养护机制变革以《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为支柱,带来了养护目标的变迁与养护理念的转变,影响着公海渔业资源的属性。三项国际法原则阻碍着养护机制的变革:公海捕鱼自由、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船旗国管辖。养护机制的变革需求根源于高度工业化的现代渔业生产,三项国际法原则形成于前工业化时代。养护机制变革与三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些前工业化的行为准则犹如婴儿摇篮的边框和护栏,当婴儿(公海渔业)逐渐成长为儿童,摇篮的边框和护栏便开始束缚着孩子的成长。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三条路径中,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而且效果不佳。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的能力有限。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存在着被动性、局限性。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公海养护措施的决定权,这值得我国特别关注。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二个原则。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少量例外。现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多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而直接约束非缔约国,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有限地突破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但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连续18年的UNICPOLOS会议将公海捕捞问题推向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高度。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的新工具,但生态系统方法仍缺乏法律规范性。船旗国管辖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三个原则。《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还建立了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这些无法解决人们对渔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也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港口国协定》将渔业管理的非法、未报告、无管制捕捞(以下简称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于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船舶大多没有船旗国。因此,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的变革。养护机制变革与上述三项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源于国际法碎片化。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公海渔业资源领域有着典型的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由于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的对象包括了全部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养护方法,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这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鉴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海洋渔业案件的45%与渔业资源养护有关,海洋渔业资源已定位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该机构已成为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没有全盘接受,而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中国公海渔业船队遵守《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接受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缔约方执法船的公海登临和检查。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中国虽签署但至今没有批准《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一个关键的考量在于该协定第21条第7款蕴含着突破船旗国管辖的因素。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应有自己的立场。短期而言,中国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即坚持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整体外交方针,公海渔业实践中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养护规范。就中期战略而论,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权参与谈判、缔约,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确定为经社理事会直接联系机构,纳入联合国体制内。从长远来说,中国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目前应警惕三种倾向。首先,中国要警惕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公海捕鱼国与沿海国在公海治理中的决定权争夺长期存在,《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没有支持沿海国,但沿海国的话语权优势日益明显。公海捕鱼自由是中国公海渔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不容否定。其次,中国要警惕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当前在公海从事IUU捕捞的渔船多数没有船旗国,部分悬挂有非缔约国船旗。有环保组织将IUU捕捞活动比作海盗行为,呼吁对从事IUU捕捞的公海渔船适用普遍管辖。如果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对他国渔船执法,当前公海渔业秩序将会破坏。作为远洋捕捞大国,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第三,中国要警惕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于渔业规范。国际法碎片化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无法解决国际法内部不同部门间的法律冲突。生态主义者与环保组织认为:解决碎片化问题需要明确环境规范的优先地位。这种主张违反《海洋法公约》、《条约法公约》,但影响较大。此主张与我国当前公海渔业的发展水平相脱离,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
贾文慧,张晏瑲[7](2015)在《渔业补贴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实践》文中研究表明探讨我国和世界上主要渔捕大国关于渔业补贴的不同法律实践,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渔业补贴的情况及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渔业补贴谈判实践。
李育林,陈汉能[8](2014)在《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研究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关于渔业补贴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末,2004年以后,有关渔业补贴制度的研究成果迅速增多。近15年来,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的研究成果增长迅速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足和缺陷。笔者梳理了近15年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的相关研究成果,认为统一渔业补贴概念的界定、加强对渔业补贴政策绩效的评估和考量、侧重与中国海域毗邻国家的渔业补贴问题研究、丰富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比较研究、推进渔业补贴政策研究的深度和实用价值等是进一步深化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研究的现实选择。
胡宁宁[9](2014)在《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中国重视和支持渔业发展,并投入大量补贴以确保渔区经济稳定和渔民生活水平提高。但是,渔业补贴因容易造成过度捕捞和扭曲国际贸易而受到NGO、WTO等国际组织规则的约束。自2002年以来,中国水产品出口额一直位居世界第一并在逐步增长,如何继续维持并进一步提高中国水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至关重要。因此,中国投入的渔业补助如何影响其水产品出口以及如何优化渔业补贴以促进水产品出口是值得研究的领域。本文运用定性分析法研究渔业补贴与水产品出口的关系;运用历史分析法全面分析中国渔业补贴和水产品出口的发展历程、基本特征;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WTO视角下中国渔业补贴的性质以及其他国家与地区渔业补贴经验教训;运用岭回归和灰色斜率关联度法实证中国渔业总补贴、柴油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分别对水产品出口额的影响;运用规范研究法,提出调整和改善中国渔业补贴的对策建议。主要研究结论为:(1)渔业总补贴不断调整,补贴额不断提高。实证结果表明,渔业总补贴对水产品出口额有一定的正面影响。(2)中国柴油补贴占渔业总补贴90%左右,该补贴加重过度捕捞,降低出口水产品供给和质量竞争力,从而降低出口量和出口价格。实证结果表明,柴油补贴对水产品出口额存在较小的负面作用。而不可诉补贴提高水产品出口价格和出口量,对水产品出口额有积极作用,该结论也得到了验证。(3)水产品出口额位列世界第一,但是出口价格不高,加工贸易占比较低,出口品种不够多元化,出口市场正在不断开拓,市场占有率较大,显性比较优势上升趋势不够大。(4)新形势下,应大力增加不可诉补贴,逐渐削减禁止性补贴并改变柴油补贴方式。加大对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的财政投入。提高政府的补贴管理能力以提高补贴效率。促进水产品加工业发展,增加出口品种,拓宽国际市场,积极培育水产品知名品牌等。
胡宁宁,邓启明[10](2013)在《WTO框架下中国渔业补贴及其出口效应研究——基于1999—2011年数据的实证》文中提出首先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例,根据WTO《SCM协议》和草案,分析WTO框架下中国渔业补贴的性质,发现中国渔业补贴含较多禁止性补贴;进而运用计量模型实证研究渔业补贴对我国水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发现中央财政渔业投入对水产品出口规模没有显着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中国应加强在WTO会议上的谈判权;调整渔业补贴结构,使其不会造成或加重过度捕捞;积极培育知名品牌等。
二、WTO与中国渔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中国渔业(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与补贴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及其国际贸易的定义 |
一、文化产品的定义 |
二、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定义和现状 |
三、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及其国际贸易新发展 |
第二节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 |
一、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方式的特殊性 |
二、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 |
三、文化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 |
四、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基于特殊性产生的合法政策目标与补贴 |
一、补贴为激励技术进步从而增进贸易所必需 |
二、补贴为保护和促进文化所必需 |
三、补贴为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所必需 |
四、补贴为发展数字经济所必需 |
第二章 既有补贴规则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不适应 |
第一节 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一、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调整对象 |
二、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范围 |
第二节 既有贸易协定规制文化产品补贴的三条路径 |
一、GATT与 SCM协定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及其发展 |
二、NAFTA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及其发展 |
三、GATS具体承诺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及其发展 |
第三节 三条路径下的不适应及其原因分析 |
一、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路径下的不适应 |
二、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路径下的不适应 |
三、承诺清单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路径下的不适应 |
四、不适应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必要性 |
一、贸易协定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具有正当性 |
二、补贴特殊规则对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有贡献且不可替代 |
三、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负面影响可控 |
第二节 可行性 |
一、适应产品特殊性的补贴特殊规则实例 |
二、文化产品补贴规制理念与路径趋同 |
三、各贸易协定下服务补贴规则完善的契机 |
四、数字技术发展促进补贴信息交换 |
第四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借鉴与总体设想 |
第一节 对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借鉴 |
一、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规定 |
二、借鉴援助的构成要件 |
三、借鉴援助的分类 |
四、借鉴援助的通知 |
五、借鉴欧盟国家援助制度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
第二节 对于WTO渔业补贴规则的借鉴 |
一、《合并主席案文》附件八的规定 |
二、借鉴渔业补贴的构成要件 |
三、借鉴渔业补贴的分类 |
四、借鉴渔业补贴的通知 |
五、借鉴渔业补贴的救济 |
第三节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总体设想 |
一、考虑补贴的合法政策目标并规范补贴的实施 |
二、在服务贸易规则下构建 |
第五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明确文化产品补贴的定义 |
一、采用服务补贴一般定义 |
二、补贴主体 |
三、补贴方式 |
四、授予利益的认定和补贴金额的计算 |
第二节 综合考虑文化产品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与合法政策目标 |
一、文化产品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 |
二、文化产品补贴的合法政策目标 |
三、综合考虑以划分补贴类型并分别规制 |
第三节 规范文化产品补贴的实施 |
一、增强文化产品补贴的透明度 |
二、实现文化产品补贴的非歧视待遇 |
三、规范文化产品补贴的合比例性 |
第四节 文化产品补贴的损害与救济 |
一、文化产品补贴的损害 |
二、文化产品补贴的救济 |
第六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影响与应对 |
第一节 对文化产品补贴内国法的影响与应对 |
一、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以贸易协定为载体进入内国法 |
二、内国法与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相一致 |
三、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和其他领域内国法的互动 |
第二节 最终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应对 |
一、实现文化产品国际贸易领域的法治化 |
二、文化产品补贴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并逐步退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渔业资源衰退背景下渔业补贴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渔业补贴问题的产生 |
(一)世界渔业资源现状 |
(二)渔业补贴谈判历程和成效 |
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有涉鱼案件评析 |
(一)涉及渔业补贴的案件归纳分析 |
(二)除渔业补贴外其他涉鱼案件归纳分析 |
三、WTO管辖渔业补贴需要考量的因素 |
(一)渔业补贴可能影响各成员对未来纠纷主动权的争取 |
(二)渔业的季节性对争端解决效率提出要求 |
(三)渔业补贴涉及复杂的事实问题 |
(四)经济补偿本身可能无法修复被破坏的环境 |
四、WTO各机制适用于渔业补贴的对比分析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其适用性 |
(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通报制度特点及其适用性 |
五、 政策建议与前景展望 |
(一)政策建议 |
(二)前景展望 |
(3)WTO渔业补贴谈判和海洋法的重叠性与兼容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法与海洋法在渔业补贴领域的重叠与潜在冲突 |
(一)纪律制定面临的冲突 |
(二)纪律实施面临的冲突 |
(三)争端解决面临的冲突 |
1.管辖权的冲突或重叠 |
2.法律适用 |
3.法律解释 |
二、法律重叠对争议水域渔业补贴纪律实施的挑战 |
(一)争议水域对补贴纪律实施的消极影响 |
(二) 补贴纪律在争议水域适用的备选方案 |
三、结 论 |
(4)WTO渔业补贴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问题的提出 |
三 研究的逻辑思路 |
四 研究的结构体系 |
第一章 WTO渔业补贴的相关理论及其研究进展 |
第一节 渔业补贴的基本理论 |
一 渔业补贴的定义 |
二 渔业补贴的分类 |
第二节 渔业补贴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 预防原则的适用 |
二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适用 |
第三节 WTO渔业补贴的研究进展 |
一 WTO渔业补贴谈判的历史进程 |
二 WTO渔业补贴谈判的走向分析 |
第二章 现有WTO规则对渔业补贴的规范及其适用 |
第一节 现有WTO规则对渔业补贴的规范 |
一 渔业补贴与环境例外 |
二 渔业补贴与《SCM协议》 |
第二节 WTO渔业补贴规则对具体问题的适用 |
一 渔业补贴规制的有关实体性问题 |
二 渔业补贴规制的有关程序性问题 |
第三章 在WTO框架下完善我国渔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渔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 我国渔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 我国渔业补贴法律制度的评析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渔业补贴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 渔业补贴构成和环境标准的完善 |
二 渔业补贴监督和执法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UU捕捞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则 |
第一节 IUU捕捞的现状和成因 |
第二节 打击IUU捕捞成为共识 |
第三节 与IUU捕捞相关的国际渔业法规则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开创性作用和制度缺陷 |
二、相关国际软法的发展到《港口国措施协定》的出台 |
三、USMCA和 TPP/CPTPP对 IUU捕捞的专门规定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对IUU捕捞的认定 |
第一节 IPOA-IUU和《港口国措施协定》对IUU捕捞的定义 |
第二节 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对IUU捕捞的认定 |
第三节 主要渔业地区和国家打击IUU捕捞的措施及其对“IUU”捕捞范围的认定 |
一、欧盟IUU条例 |
二、美国对IUU捕捞的多重认定 |
三、挪威的IUU清单制度 |
第四节 WTO框架下对IUU捕捞的认定标准及机构 |
第三章 WTO框架下关于解决IUU捕捞的实体规则 |
第一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的界定——是否会突破“专向性”? |
第二节 渔业补贴的“损害结果”的确定 |
第三节 对IUU捕捞实行禁止性补贴的现实考量 |
第四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可借鉴的制度 |
一、特殊与差别待遇 |
二、透明化制度与国际合作 |
三、磋商程序 |
第四章 WTO解决IUU捕捞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渔业纠纷的复杂性 |
一、争议水域的渔业纠纷 |
二、渔业纠纷与国际犯罪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IUU捕捞存在的程序性和执行性问题 |
一、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渔业补贴的管辖范围的限制 |
二、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诉由不符 |
三、申诉方的认定问题 |
四、可执行性问题 |
第三节 其他的渔业补贴规则以及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五章 WTO框架下的中国渔业补贴与制度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渔业补贴现状 |
第二节 应对国际补贴规则新形势 |
一、争取特殊与差别待遇 |
二、积极发展双边条约 |
三、推进渔业补贴结构改革 |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养护机制的理念、进路与变革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与理念之争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从养护运动到养护立法 |
(二)养护的两种理念:人类中心主义VS生态中心主义 |
二、养护机制的形成进路与基本框架 |
(一)养护机制形成的习惯法进路: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
(二)养护机制形成的条约法进路:《北海渔业公约》 |
(三)养护机制形成的初步框架:1958 年《公海捕鱼公约》 |
三、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妥协与进步中的《海洋法公约》 |
(一)《海洋法公约》摆脱养护概念的束缚并模糊养护的标准 |
(二)《海洋法公约》引入生态系统要素与保护环境的义务 |
(三)《海洋法公约》的三个原则:公海捕鱼自由、国家主权与船旗国管辖 |
四、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目标、理念及资源属性 |
(一)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 |
(二)养护目标的变迁:从防止过度捕捞转变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 |
(三)养护理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 |
(四)养护机制变革对资源属性的影响:从公共资源到俱乐部物品 |
第二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一:公海捕鱼自由 |
一、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 |
(一)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 |
(二)公海捕鱼自由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 |
(三)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养护措施的决定权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 |
(一)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效果不佳 |
三、功能主义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 |
(一)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能力有限 |
(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对挑战推动变革的建议 |
四、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 |
(一)特定种群路径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 |
(二)特定种群路径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 |
(三)特定种群路径的被动性、局限性及其矫正 |
第三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
(一)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例外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逐步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有限突破 |
(一)《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 |
(三)《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 |
三、软法有助于养护机制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一)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 |
(二)UNICPOLOS会议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多视角和新动力 |
(三)软法有助于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降低缔约成本和主权成本 |
(四)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 |
四、生态系统方法: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新工具 |
(一)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 |
(二)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养护规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三)面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生态系统方法缺乏法律规范性 |
第四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三:船旗国管辖 |
一、船旗国管辖阻碍养护理念的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一)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 |
(二)从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到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 |
(三)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 |
二、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 |
(一)将渔业管理的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 |
(二)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 |
(三)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渔船大多没有船旗国 |
三、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 |
(一)制定共同的港口国措施可弥补船旗国管辖的不足 |
(二)《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 |
(三)《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变革 |
(四)《港口国措施协定》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 |
第五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原因与展望:以国际法碎片化为视角 |
一、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 |
(一)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 |
(二)公海渔业领域有着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 |
(三)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渔业部门承担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预警方法 |
(三)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承担此责将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 |
三、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 |
(二)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界定反映出养护理念转变 |
(三)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 |
第六章 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立场与选择 |
一、中国在养护机制内外的不同角色:受益者、遵守者和维护者 |
(一)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 |
(二)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 |
(三)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但渔船有条件接受公海登临和检查 |
二、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应有立场 |
(一)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并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 |
(二)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 |
(三)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 |
三、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目前应警惕的倾向 |
(一)应警惕倾向一: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 |
(二)应警惕倾向二: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 |
(三)应警惕倾向三: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研究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的研究成果 |
(一) 有关渔业补贴制度及其概念的界定 |
(二) 有关渔业补贴政策的研究 |
1.对国内渔业补贴政策的研究 |
2.对国外渔业补贴政策的研究 |
(三) WTO框架下的渔业补贴政策 |
(四) 对渔业补贴政策实施效果的研究 |
二、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研究成果的评析 |
三、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研究的发展进路 |
(9)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的思路与技术路线 |
1.2.2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的创新 |
1.3.2 研究的不足 |
2 理论回顾与文献述评 |
2.1 渔业补贴相关问题研究 |
2.1.1 理论依据与必要性 |
2.1.2 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效应 |
2.2 WTO 渔业补贴问题研究 |
2.2.1 渔业补贴的概念与类别 |
2.2.2 渔业补贴规则的特殊重要性 |
2.2.3 各成员国在渔业补贴谈判中主要分歧 |
2.3 水产品出口相关问题研究 |
2.3.1 水产品出口的理论依据 |
2.3.2 水产品出口的影响因素 |
2.3.3 补贴与水产品出口关系 |
2.4 文献评述 |
3 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渔业补贴的概念与类型 |
3.1.1 渔业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
3.1.2 目标与媒介体 |
3.1.3 投入机制 |
3.2 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作用机理 |
3.2.1 不同类别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作用 |
3.2.2 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实现路径 |
3.2.3 影响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作用的因素 |
4 中国渔业补贴和水产品出口现状分析 |
4.1 补贴现状 |
4.1.1 渔业补贴政策发展历程 |
4.1.2 WTO 视角下渔业补贴的性质分析 |
4.1.3 中国渔业补贴的特征与趋势分析 |
4.2 出口现状 |
4.2.1 出口额增长较快 |
4.2.2 出口价格变动不大 |
4.2.3 出口结构仍需优化 |
4.2.4 出口竞争力有待提高 |
5 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渔业总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实证分析 |
5.1.1 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
5.1.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 柴油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实证分析 |
5.2.1 与出口额的灰色斜率关联度计算 |
5.2.2 结果分析 |
5.3 不可诉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实证分析 |
5.3.1 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
5.3.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 中国渔业补贴与水产品出口的对策建议 |
6.1 典型国家与地区的经验 |
6.1.1 美国渔业补贴的演变历程 |
6.1.2 加拿大渔业补贴的演变历程 |
6.1.3 欧盟与日、韩渔业补贴演变历程 |
6.1.4 各国渔业补贴简要评述与启示 |
6.2 对策建议 |
6.2.1 大力增加不可诉补贴 |
6.2.2 逐步削减禁止性补贴,改变柴油补贴方式 |
6.2.3 加大对远洋渔业、养殖业和休闲渔业的补贴 |
6.2.4 加强补贴管理能力,提高补贴效率 |
6.2.5 促进水产品出口的其他政策措施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WTO框架下中国渔业补贴及其出口效应研究——基于1999—2011年数据的实证(论文提纲范文)
1 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
1.1 WTO框架下渔业补贴相关研究 |
1.2 水产品出口的影响因素 |
1.3 文献评述 |
2 中国水产品出口和渔业补贴的现状分析 |
2.1 水产品出口现状 |
2.1.1 水产品出口额增长较快, 已位居世界第一 |
2.1.2 水产品出口平均价格上升趋势不明显 |
2.1.3 水产品出口结构尚需不断完善 |
2.2 渔业补贴现状 |
2.2.1 中国渔业补贴数量不断增加, 补贴种类逐步调整 |
2.2.2 WTO框架下中国渔业补贴的性质分析 |
2.2.3 WTO框架下中国渔业补贴的特征 |
3 中国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
3.1 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
3.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 结论与对策建议 |
四、WTO与中国渔业(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D]. 傅一苹.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2]渔业资源衰退背景下渔业补贴规制问题研究[J]. 赵又琳. 农业经济问题, 2020(08)
- [3]WTO渔业补贴谈判和海洋法的重叠性与兼容性问题研究[J]. 余敏友,严兴. 国际贸易, 2020(07)
- [4]WTO渔业补贴制度研究[D]. 万会玲. 郑州大学, 2020(05)
- [5]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D]. 李雯婷. 武汉大学, 2019(06)
- [6]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D]. 魏德才. 吉林大学, 2017(03)
- [7]渔业补贴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实践[J]. 贾文慧,张晏瑲. 海大法律评论, 2015(00)
- [8]中国渔业补贴制度研究评析[J]. 李育林,陈汉能. 世界农业, 2014(05)
- [9]渔业补贴对水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D]. 胡宁宁. 宁波大学, 2014(03)
- [10]WTO框架下中国渔业补贴及其出口效应研究——基于1999—2011年数据的实证[J]. 胡宁宁,邓启明. 科技与管理,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