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物权法》专章对共有进行了详细规定,作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类确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制度,共有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两种基本类型,我国大多数学者均认同上述划分。然也有学者对共有的“两分法”提出质疑,否认共同共有的独立性,认为“各种形态的共有归根结底均是按份共有”,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共同共有具有独立性,共同共有虽与按份共有存在共性,但却与按份共有存在本质区别。本文主要以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的探讨为中心。第一部分是对共有的基本分类进行分析。分别从对所有权制度从单独所有到共同所有的形态进行分析,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早期形态上考察,再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当今大陆法国家的体现进行探讨,从我国物权法中共有的基本类型进行分析,提出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立法中关于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认定的演变进行探讨。《物权法》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描述,分别突出了份额与平等;《物权法》第103条共有的推定规则修正了《民通意见》第88条的推定规则,均是其进步之处;并在如何认定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基础上,提出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一点建议,即不宜将“等”字放入上述条文。第三部分是着重分析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异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共同共有的独立性。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共同点,认识这些共同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把握共同共有的独立性。共同关系这个前提与核心是共同共有区分按份共有的根本,共同关系以及以此为中心延伸的区别共同构筑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分水岭,并分别从两种共有类型的前提与核心、内在价值、共有物分割条件、份额处分、共有物的处分、优先购买权、其他区别七个方面对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分以及共同共有的独立性作了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指出我国物权法中划分的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两者缺一不可,共同共有制度体现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有机结合,彰显了物权法的中国特色。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无法影响共同共有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