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功能型监管研究

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功能型监管研究

论文摘要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由于其度身定制式的合同设计、灵活的交易方式以及宽松的监管环境等特征,满足了市场交易主体不同的投资需求,自其产生以来一直呈现爆炸式增长,其规模远远大于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但是场外交易的高风险、低透明度等特征也随着交易的发展而暴露出来,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了一大批亏损事件。在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已为国内外普遍关注。尤其近两年,场外金融衍生品又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发展场外市场已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本文从经典案例回顾入手,采用了案例分析、历史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功能型监管这一命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四章,约45000字。第一章是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通过BT系列经典案例的回顾,引出场外市场监管的特殊性,最终用户与交易商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而交易商在交易中往往会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最终用户的利益,因此本文范围界定在如何构建有效监管体系,保护最终用户的研究上。第二章是对英美两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研究。功能型监管较之机构型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本文认为功能型监管能有效地解决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权归属问题,避免传统机构型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真空。功能型监管就是在同一监管准则下,引入了同一种金融功能的所有提供者,使其在同一水平的竞技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实现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现监管的公平与效率。对英美两国不同模式的功能型监管分析比较可得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三章是功能型监管下的市场交易主体的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适当性原则,前者属于事前监管,后者属于事中监管。市场准入将不合格的交易主体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降低市场风险;而适当性原则要求交易商必须判断所提供的金融衍生品对客户而言是适当。场外市场适当性原则与交易主体的准入之间的立法平衡,是指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的成熟度进行分层,加以不同的适当性原则保护,促进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更为有效的发展。第四章分析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指出应借鉴域外功能型监管经验,在现有分业的机构型监管体系下,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强调机构型与功能型综合监管。同时,在功能型监管下,应放松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准入,完善和细化交易商的适当性原则。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研究范围之界定
  • 第一节 系列经典案例之回顾
  • 第二节 场外市场监管特殊性之分析
  • 一、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性质
  • 二、场外市场监管之必要性与特殊性
  • 第二章 场外市场功能型监管之域外经验
  • 第一节 世界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监管理论之发展
  • 二、关于场外市场监管之争论
  • 第二节 美国场外市场机构型与功能型综合监管之经验
  • 一、美国场外市场机构型监管
  • 二、美国场外市场功能型监管
  • 第三节 英国场外市场统一功能型监管之经验
  • 一、英国金融改革前之机构型监管
  • 二、英国FSMA之统一功能型监管
  • 第四节 功能型监管域外经验之评述
  • 一、功能型监管之优势
  • 二、美国综合监管之优劣分析
  • 三、英国统一监管之优劣分析
  • 第三章 功能型监管下场外交易主体之保护
  • 第一节 场外市场交易主体之准入制度
  • 一、美国场外市场交易主体之准入
  • 二、英国场外市场交易主体之准入
  • 第二节 场外交易商之适当性原则
  • 一、英美法中适当性原则之规定
  • 二、适当性原则适用范围之扩大
  • 第三节 场外交易主体准入与适当性原则之立法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场外市场功能型监管之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场外市场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场外市场监管体系之评析
  • 一、我国场外市场立法体系之完善
  • 二、我国场外市场功能型监管之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场外市场交易主体保护之评析
  • 一、我国场外市场准入之完善
  • 二、我国场外市场适当性原则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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