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此前社会各界对于近来一些行业动不动就联合涨价的讨论早已十分深入,对于这种协调一致的涨价本质上就是“价格联盟”、“卡特尔”的认识也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无论是这次的京沪航空价格联盟,还是此前的方便面联合涨价、“彩电限价联盟”,各种类似的垄断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在于这种协调一致的价格联盟的反市场性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则在于反垄断法的尚付阙如。据报道,近几年来随着外资的不断引入,外资购并不仅仅限于购并不同的企业,而把着眼点放在购并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以求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因而出现了外资通过购并同类企业垄断市场的现象,这在外国早已成为反垄断的对象。但在我国由于反垄断立法严重滞后,操作性极差,导致购并后形成的企业排挤、甚至挤垮民族工业和一些新兴产业,获取巨额垄断利润,对国内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显然,这仅仅是我国现阶段垄断问题的一个缩影。实际中还有许多企业合并形成垄断的例证。然而,它无疑为我们敲响了必须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警钟。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反垄断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基本经济法的作用。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社会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反垄断法其目的在于瓦解阻碍竞争的力量,推动竞争的充分化和市场化。对于我国尚未成熟的市场体制,以及政府管制与市场竞争之间尚不成熟的关系而言,反垄断立法显然具有比在西方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价值。本文从当下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与分类入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垄断状况,并指出我国现有反垄断立法的进程和不足,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反垄断立法体制构建作了探索并重点阐明反垄断的价值目标、我国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则的建立思路、以及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的设置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