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医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或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聘请,运用法医学及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待证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后,以书面形式做出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主要涉及人体伤害程度与精神状态,以及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尸源确定、生物性检材的同一认定等一系列专门性问题。法医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一样,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及主客观的统一性等基本属性,其客观科学的特性较其他证据尤为显著,能否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有效的发挥其证据能力,是研究法医鉴定结论证据属性的重点。鉴定结论作为七大讼诉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医鉴定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至关重要,D N A鉴定结论在侦查破案、定罪量刑中经常成为关键证据。“鉴定在现代制刑事诉讼程序中已成为法律法规以外不可或缺的用以协助认定事实而解决争端之专门知识与技术”。但法医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家证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要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这种影响尤为突出,法医鉴定人的适格与否,鉴定程序与鉴定标准能否科学建构,直接影响到法医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当前我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医鉴定机构没有完全独立,法医鉴定人准入制度、回避及出庭制度不健全,诉讼当事人只有法医鉴定的申请权,不能自主启动鉴定,法医鉴定结论证据价值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受到质疑。如果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或者被办案人员错误引入,法官们“科学的助手”有时就演变成为案件错误定性与审判的“祸首”,出现了由“打官司”“打证据”,发展成为“打鉴定”的怪异现象,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演变成为了法医鉴定人之间的“暗战”,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屡见不鲜.由法医鉴定引及的上访、缠访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演变成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本文从法医鉴定结论的性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体现为切入点,运用比较的方法、类比的方法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探讨影响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各种因素,如法医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及鉴定手段、收集资料的程序及资料的真实充分性、法医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条件及受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针对我国目前侦查机关与社会上法医鉴定机构缺乏中立性以及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状,回顾我国法医鉴定的发展演变史,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出庭质证及证据认证模式,以及两大法系国家法医鉴定启动与实施的公开、公正机制,对于重复鉴定出现多个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自侦自鉴在公众眼中难免会被认作“暗箱操作”,以及盲目采信法医鉴定结论造成冤假错案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减少错误认证以及案件当事人因此承担的诉讼风险,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便有赖于司法救济,如补充鉴定、重复鉴定、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法医鉴定侵权救济等途径。最后参照诸多专家学者的构思,谈谈为充分实现法医鉴定结论证据价值的几点设想,如尽快打造一些立场中立、学术前沿、设备现成、梯队完整的法医鉴定权威性机构,并执行统一的、规范的、可操作性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由他们最终完成法医鉴定结论的认证,以利于双方当事人和谐息诉;努力锻造一支高水平的法医鉴定队伍,严格法医鉴定人的执业准入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及不合格淘汰制度等,以提高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减少主观臆断的失误;与大学院校资源共享,建立法医特聘专家制度,节约鉴定成本,提高法医鉴定的技术含量,增强法医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为更好的推进司法鉴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最终形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