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的司法执行权,依照执行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法律活动程序。其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特定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后即转化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期待的一种债权。根据能否通过金钱支付来满足债权,可以将该债权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不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关注的都比较多,不仅在于因为金钱债权的实现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且实践中遇到的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比例远远大于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比例。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研究的却关注的较少,相应的理论研究也廖廖无几。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近几年来日益突出的“执行难”案件中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比例稳步上升,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非金钱债权执行的规范却少之又少,且极为笼统,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相比,处于非常落后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改变学界传统的对非金钱债权执行漠视的态度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对非金钱债权执行的程序方法以及相关制度做一较为全面的透视和研究。文章共分为四部分,共约四万余字。文章的第一部分是非金钱债权执行概论。在该部分,首先阐述了非金钱执行的概念。通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上非金钱债权的比较,提出了强制执行法上的非金钱债权执行概念,即通过金钱的给付能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满足的执行行为。并提出了其与金钱债权执行的最大不同就是执行对象的共同性。接着分析了非金钱债权执行的类型。将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分为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和对人身的执行。其中对学者争议较大的对人身的执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人身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将其纳入非金钱债权执行的研究范畴。文章的第二部分是比较法视野下的非金钱债权执行。在该部分,笔者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选取了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作为考察的对象。分别考察了各个国家非金钱债权执行的立法概况及相关的制度构架,并对两大法系非金钱债权执行的特色和各自的优缺点做了较为详细的比较分析。认为在立法体例上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做法,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对非金钱债权单列专章,细化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此外英美法系在非金钱债权执行中的藐视法庭程序和德国的宣告义务执行制度给我国非金钱债权制度的完善与构建以巨大的启示。文章的第三部分是非金钱债权执行的程序和方法。该部分采用了类型化的分析手法,从微观的法律规范和具体规定着手,按照非金钱债权执行的类型,条分细缕地进行分析。其中将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分为动产交付的执行和不动产交付的执行,并分别就动产和不动产分别由不同的人占有时执行方法和程序做了详细的分析。将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分为作为请求权的执行和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作为请求权的执行又细分为可替代的作为请求权的执行和不可替代的作为请求权的执行,并分别就两种类型的执行思路、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做了细致的分析。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也可细分为违反一次性不作为义务以及违反持续的反复的不作为义务的执行。该部分还对意思表示的执行、探视权的执行、与职务相关的行为的执行几类特殊的行为请求权执行单列加以分析。最后,对于争议较大的人身执行的执行方法和执行程序也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文章的第四部分是我国非金钱债权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在该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目前非金钱债权立法和研究的现状,指出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包括申请后续执行问题、迟延履行金问题、金钱债权执行与非金钱债权执行的竞合问题以及保障非金钱债权实现的刑法中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这些问题要么法律根本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使其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当然有的问题在学界也尚有争议。笔者就这些问题也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当然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涉及执行制度的方方面面,其内容纷繁而庞杂,本文只能选取其中的某一些方面以某一角度分析论证,有些观点也是笔者本人的一家之言,但希望借此窥其一斑,为未来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中非金钱债权执行的制定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