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WTO与中国金融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刘滢泉[1](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刘峰涛[2](2020)在《论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法律问题》文中指出在WTO体系中,发展中成员方地位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具有发展中成员方身份的成员方可就此享受多达155条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关键在于,WTO并未在条文和实践中明确发展中成员方的定义及发展中成员方的认定方式等问题。实践中,各成员方也大多是根据自我指定的方式认定自己为发达成员方或发展中成员方。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各成员方对于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的范围存在不同理解。而随着中国等发展中成员方的不断发展,这一矛盾逐渐爆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方不愿再让中国等成员方继续享受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于是相继在国内及国际层面攻击自我指定的分类方式并试图迫使中国等成员方从发展中成员方行列“毕业”。面对挑战,中国等发展中成员方也积极做出回应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改革建议。但由于分歧较大,双方至今仍对于发展中成员方的认定方式、是否应当就成员方类别进行细分、认定发展与否的考量因素、是否应当进行毕业等问题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与美国等发达成员方展开谈判,在维护中国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求同存异,促进WTO体系的良好运作,我们有必要就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的认定方式展开研究。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探究发展中成员方制度在目前的争端。通过梳理美国等发达成员方近期在国内及国际层面的各种发言、报告和提案以及中国等发展中成员方所做的应对,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双方的主要提议及分歧所在。第二章主要归纳前述争端的产生及缘由。本章首先从谈判记录、条约文本、实践案例等方面分析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相关制度的历史。而后,从该发展历史出发,可以归纳出争端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GATT/WTO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缺漏,根本原因在于“发展中成员方”及“发展”这两个术语在内涵上的不确定性,而政治经济因素更是加剧了这一争端的复杂性。第三章主要是就WTO的改革提出建议。本章首先介绍及比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分类实践,由此提供借鉴经验。而后,以国际法学为依据,从发展中成员方问题产生的背景及缘由出发,结合其他国际组织的分类实践,从认定方式、考量要素、类别数量、毕业机制及条文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调和各方矛盾,让WTO早日重新平稳运转。第四章主要就中国的应对提出建议。虽说中国以发展中成员方的身份加入WTO,但在美国等成员方的施压下,中国所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大打折扣。本章对中国在这一制度下的所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具体分析,以期探析中国在这一制度下的利益所在以及谈判底线,并以此为基础为中国提供应对建议。
孙舒[3](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杜晓倩[4](2020)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项重要而又充满争议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制度最为核心和独特的功能,其维护了WTO的权威并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转,因此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从而被主要成员方所重视。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WTO是不完整的。WTO对全球经贸体系的稳定发展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其特有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密切,随之而来的也有不可避免的贸易摩擦。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摩擦已经成为当代主要WTO成员国的不二之选。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自1995年WTO成立起,美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达298起,特别是近几年,伴随着两国日渐频繁的经贸往来,大大小小的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在将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奉行“美国优先”的思潮,特朗普政府的单边主义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致使上诉机构陷入停摆。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例如,“例外规定”模糊、缺乏必要的保全措施、透明度不足、裁决执行难等等。维护国际自由贸易规则依赖于完善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摩擦背景下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具有深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追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为起点,充分了解了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四大程序的具体运作过程,进一步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历程及目前各国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整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充分的认识了解后,从第二章开始以中美贸易摩擦为切入点,近一步分析在将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过程中,美国屡次违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具体表现为擅自实施单边主义措施、恶意阻挠上诉机构法官的遴选,导致上诉机构因人员不足而陷入停摆。同时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贸易摩擦过程中自身所暴露出来的程序及制度上的一系列缺陷。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存在一些困境,主要有:思想观念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人才建设不到位、主体沟通不协调等。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亟需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首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前景作出科学性的展望并做出了议题设计,使改革之路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其次,立足于WTO自身和中国两个立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建议,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WTO的固有缺陷一一提出完善建议,同时我国从内外两方面作出努力,对内从思想、法律、制度、人才建设、机构组织上进行完善,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贸易摩擦预防机制和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对外则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以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为当务之急,其他改革依次展开,以期推动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稳步运行。以中美贸易摩擦为视角展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以期更好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中美贸易纠纷,并为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提供方向上的引导。从长远来看,在于增强我国运用WTO解决争端的积极性,重塑和完善中美经贸规则,为世界各国贸易纠纷解决提供中国样式、贡献中国智慧。从而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公平的保护者和维护者。
王欣欣[5](2020)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文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运行的重要程序,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是WTO协调多边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但是由于贸易战争背景下,各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不断,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世界经济贸易争端中呈现出来的无力状态,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出发,在此基础上从内部、外部两方面的角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急需改革的原因进行分析;在结合美国、欧盟以及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改革建议综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中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对美国、欧盟已经提出的改革建议进行分析并提出中国对这些建议的应对策略;最后得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需要结合WTO重要成员方的建议,并有针对性地结合中国国情、中国立场提出建议。
吴松阳[6](2020)在《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问题研究及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科技的发展壮大早已有目共睹,如5G时代的到来,全球各国俨然成为命运共同体中的一部分,而电子商务作为众多发达的电子科技中的后起之秀所具备的优势赢得了全世界的瞩目。电子商务最大程度的体现了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的默契配合,上到各国经贸发展、下到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对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进程发挥着重大战略指导和推动作用。而WTO作为规范全球经济贸易往来的重要多边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运作自然承担着规范与引领的重任。然而在WTO框架下,现有的WTO规则对于处在不断更新的电子商务不能提供有效地指导,诸如电子商务定义、规则适用等许多争议问题仍有待解决,而且随着电子商务新的议题不断提上日程,对于电子商务定义、规则等问题的讨论更成为了奠定电子商务新兴发展的基础性问题。WTO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已召开了多次会议,但会议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不甚明显,讨论的问题高度仍处于初期起步阶段,而诸如对于电子商务定义的明确性问题;电子商务规则选择问题(GATT还是GATS);各国对于自身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电子商务包容性问题;电子商务征税等问题都是当前WTO亟需解决的。而中国作为WTO重要一员,也肩负着推动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巨大重任。但也要清楚意识到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完善立法,顺应WTO的发展趋势就显得至关重要。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可以加深对WTO框架下电子商务新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各规则适用的了解,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最重要的是我国在电子商务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发展趋势下应如何井然有序的进行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使之与WTO电子商务新规则更好相衔接。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的最新进展情况进行阐述。首先对往届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重要文件简单提及,重点围绕WTO各成员针对电子商务展开的谈判进行论述,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谈判即将启动——71个成员于2017年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一致达成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谈判正式开启——76个成员国在2019年1月瑞士达沃斯部长会议上共同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其中穿插着WTO成员在多次会议上提到的新议题,如:电子商务的包容性问题。接下来对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进程进行简要阐述。最后从成员参与谈判提交的提案中选择美国、欧盟和中国的提案进行具体比较,总结归纳出三方提案的重点。最后是对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与规则的介绍,政策方面主要是《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和《信息技术协定》;而规则方面主要是GATT、GATS和TRIPS中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定,其中对GATS项下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条款作了重要阐述。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WTO各成员在谈判讨论中针对电子商务相关规则问题产生的分歧进行重点分析。首先论述了对于分歧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接着选取了在电子商务谈判中各成员分歧较大的几个问题通过对比成员间的提案进行细致阐述,如:电子商务的定义及归属问题、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对可行的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为我国在WTO框架下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立法层面的完善提出对策和建议。首先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作简要概述,接着通过辩证分析《电子商务法》的优势与漏洞归纳总结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最后对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的改进提出可行建议。
杨欣[7](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指明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梁嘉越[8](2019)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下国际商事法庭创新研究》文中指出“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我国的重大战略与我国的经济关系密切,还牵连着“一带一路”沿线124个国家的经济,影响着全球的经济发展。自“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为沿线国家带来了丰富的成果,但由于沿线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交易习惯方面均有较大差异,且地理跨度长,涵盖多个安全问题多发区,为产生商事争端提供温床。国内人民法院在跨境商事纠纷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应对“一带一路”商事争端,国家决定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得到初步落实。国外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目前来说并不多。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分析认为原因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比较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解决商事争议,且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国外对其建设进程不甚了解。在国内“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吸引了很多学者研究。但由于其实施时间短,大多数的研究还停留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上,对机构、部门、人员的设置谈论较少。根据《意见》的内容以及其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义,笔者认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是以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际商事争议(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争议)为宗旨,提供多元的争端处理方式处理争议,以促进“一带一路”经济贸易顺利进行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专业性原则。其设计的意义包括现实的意义、制度层面的意义以及对国际社会的意义。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其代表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元,以诉讼的方式为主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并未突破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的阻力更小。建立国际商事法庭有其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性主要包括现存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各有缺陷,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一带一路”商事争议的解决需要;规避政治风险的需要,国际商事法庭不同于国家间的磋商、谈判,不会受国家实力地位的影响导致弱势国家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便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需要,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立倒逼判决承认执行机制建立。可行性主要包括一批企业“走出去”,多年在外对商事争议的处理为国际商事法庭建立提供经验的积累;亚投行作为平台为商事法庭的建立提供支持;在资金、人才、案源方面,也有足够的资源满足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立、运行的需要。机制所面临的挑战是指在机制的建设进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障碍,包括外部因素中现存国际商事法庭成熟的机制引发的竞争力、其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竞争和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下国际商事法庭的误解。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理解的基础上,结合与其他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设计的创新包括协议管辖制度、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建立、“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的机制、一审终审制、法官的选任、涉外商事诉讼证据的机制。在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国际商事法庭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国际商事法庭与国内仲裁机构的有效对接、国内仲裁发展、国际商事法庭与国内调解机构的有效对接以及国内调解国际化运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明确选拔商事专家委员会用人标准、成员的性质职能及组成结构、建立关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人才培养平台。最终为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下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扫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中的障碍,同时提高我国司法水平,从而让“一带一路”倡议能更好实施,实现我国经济与沿线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
张辉[9](2018)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四十年发展回顾与反思》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后,经过4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从初创到繁荣。学术成果数量巨大,且质量也在不断提升。但回顾以往,仍有诸多需要反思的问题,这包括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理论创新和国际影响力的不足、学术研究成果定位模糊、研究对象选择过于追逐热点、研究方法的僵化和单一等问题。展望未来,中国正处于一个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时代,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有前所未有的机会参与、观察和研究实践,这也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
喻卓[10](2017)在《近年来学术辑刊中国际关系史研究论文综目(四)》文中提出《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研究》第二、四、六辑分别刊登了近年来学术辑刊中有关国际关系史研究的论文目录,本辑继续刊登,以方便同仁检索利用。前三辑综目都是按地域来划分,连同国际组织研究、国际关系理论、史料选编、学术动态和书评等专题,分九大部分,与前三辑相比,本辑综目增加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题,共分十大部分。每条书目收入论文名、作者、辑刊名、辑刊期号、起止页码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目录是首都师范大学原历史学院"国际关系史档案整理小组"集体合作的结果。原小组指导老师、首都师范大学的姚百慧教授给予了全面的指导,原小组成员艾亚迪、狄安略、李云霄参与了整理工作,最后由喻卓统稿。
二、论WTO与中国金融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WTO与中国金融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主要争端 |
第一节 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的诉求 |
一、发达成员方的诉求 |
二、发展中成员方的诉求 |
第二节 各方的主要争端归纳 |
一、发展中成员方地位的认定方式 |
二、认定发展中成员方地位时的考量要素 |
三、对成员方类别的细分 |
四、发展中成员方的毕业问题 |
第二章 发展中成员方认定问题的产生及其缘由 |
第一节 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历史发展 |
一、GATT早期——定义初现 |
二、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以个案谈判为辅 |
三、乌拉圭回合——进一步区分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 |
四、WTO成立后——分歧加深 |
五、总结 |
第二节 发展中成员方认定问题的产生缘由 |
一、WTO的制度缺漏 |
二、“发展”及“发展中成员方”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
三、政治经济因素 |
第三章 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其他国际组织分类实践的借鉴 |
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国别分类 |
二、世界银行的国别分类 |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别分类 |
四、各国际组织分类实践对比 |
五、各国际组织分类实践的启示 |
第二节 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相关制度的改革建议 |
一、继续实行自我指定法 |
二、对考量要素进行改良 |
三、坚持二分法的同时借鉴TFA做法 |
四、采用循序渐进的毕业方式 |
五、对配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进行改良 |
六、将谈判成果在条约中予以明确 |
第四章 中国的应对与建议 |
第一节 中国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分析 |
一、货物贸易 |
二、服务贸易 |
三、贸易救济制度 |
四、争端解决 |
五、其他协定 |
第二节 中国的应对 |
一、坚持发展中成员方身份为底线 |
二、可以有条件地做出让步 |
三、尽可能联合其他成员方 |
四、在WTO之外争取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与特点 |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
(二)WTO现有的争端解决程序 |
1.磋商程序 |
2.专家组审理程序 |
3.上诉机构复审程序 |
4.执行程序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历程 |
1.多哈回合之前的改革情况 |
2.多哈回合的改革情况 |
3.新时代背景下主要成员国的改革方案 |
二、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分析 |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
1.美国单边主义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
2.美国恶意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选任,迫使上诉机构陷入停摆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 |
1.争端解决机制缺乏透明度 |
2.例外规定不明确 |
3.缺乏必要的保全措施 |
4.报复制度制约失衡 |
5.上诉复议机制缺乏权威性 |
6.裁决执行不到位 |
(三)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 |
1.未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2.国内法仍存在与WTO规则的冲突 |
3.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的主体沟通协调不畅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景展望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是大势所趋 |
2.改革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
3.优先解决导致WTO生存危机的上诉机构问题 |
4.中美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促进WTO的改革 |
(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 |
1.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为导向 |
2.加强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
3.明确例外规定 |
4.建立必要的保全措施 |
5.完善贸易报复机制 |
6.提高上诉机构的执行效率 |
(三)我国的策略 |
1.积极利用并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
2.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中美贸易谈判相结合 |
3.理性看待WTO改革,做好长远安排 |
4.完善我国与WTO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则 |
5.妥善推动上诉机构改革 |
6.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
7.建立贸易摩擦预防机制 |
8.加快推进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意义与目的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3.选题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现状 |
1.国内研究的现状 |
2.国外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本文的创新点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简介及改革的动因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简介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渊源 |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架构及程序简介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动因 |
1.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内因 |
2.WTO成员方的信任危机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外因 |
三、欧美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及分析 |
(一)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 |
3.笔者对欧盟建议的分析 |
(二)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3.笔者对美国建议的分析 |
(三)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及分析 |
1.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2.笔者对中国建议分析 |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 |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
1.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2.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3.笔者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分析 |
(二)中国应对WTO争端机制改革的策略 |
1.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现状的策略 |
2.中国对欧盟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的应对策略 |
3.中国对美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应对策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欧美中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6)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问题研究及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最新进展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最新议题 |
一、电子商务议题谈判新阶段 |
二、中美欧等主要成员提案的对比 |
第二节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国际立法进程 |
第三节 WTO框架下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则及政策 |
一、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相关政策 |
二、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则 |
第二章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相关规则分歧问题研究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分歧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
一、现行WTO电子商务规则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
二、传统规则选择存在分歧,亟需注入新鲜血液 |
第二节 定义及归属问题的分歧 |
一、定义分歧 |
二、归属分歧 |
第三节 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分歧 |
一、美国:最大限度鼓励跨境数据流动 |
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优于跨境数据流动 |
三、其他成员的提案 |
四、可行方案 |
第四节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分歧 |
一、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分歧 |
二、电子商务国内税征收的分歧 |
三、可行方案 |
第三章 我国在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
一、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 |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步与不足 |
第二节 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
一、积极参加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活动 |
二、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下国际商事法庭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和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 |
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定义 |
(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意义 |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缘由 |
(一)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
(二)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性 |
(三)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可行性 |
(四)建立国际商事法庭所面临的挑战 |
三、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设计创新 |
(一)协议管辖方面的创新 |
(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建立 |
(三)“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的机制创新 |
(四)一审终审制度 |
(五)法官的选任 |
(六)涉外商事诉讼证据的机制创新 |
四、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建议 |
(一)国际商事法庭与国内仲裁机构的有效对接以及国内仲裁发展 |
(二)国际商事法庭与国内调解机构的有效对接以及国内调解国际化运用 |
(三)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 |
(四)明确选拔专家委员会用人标准、成员的性质职能及组成结构 |
(五)建立有关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人才培养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四十年发展回顾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概况 |
(一)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 |
(二)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蓬勃发展 |
1. 学科建设 |
2. 教学实践 |
3. 学术成果 |
4. 学术交流 |
5. 社会实践 |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发展回顾 (1) |
(一)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
2.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
3. 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 |
4.“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贸合作 |
(二) 国际贸易法 |
1. 国际贸易私法 |
2. 国际贸易公法 |
(1) WTO法基本理论 |
(2) GATT第20条问题 |
(3) 贸易救济 |
(4) 区域贸易安排与中国 |
(5) 争端解决机制 |
(三) 国际投资法 |
1. 投资自由化与国际投资法 |
2. 公共利益与国际投资法 |
3. 投资争议解决 |
4. 中国外资法的完善 |
(四) 国际金融法 |
1. 国际货币基金 (IMF) 法律制度 |
2. 人民币国际化法律问题 |
3.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
(五) 国际税法 |
1. 国家税收主权 |
2. 国际税收合作 |
3.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 |
4. 国际税法领域其他问题 |
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问题反思与展望 |
(一) 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困境与趋势 |
(二) 理论创新和国际影响力的不足 |
(三) 学术研究成果的定位模糊 |
(四) 研究对象选择过于追逐热点 |
(五) 部分研究成果法学知识含量有限 |
(六) 研究方法的僵化和单一 |
四、论WTO与中国金融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WTO体系下发展中成员方认定的法律问题[D]. 刘峰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D]. 杜晓倩. 河南大学, 2020(02)
- [5]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D]. 王欣欣.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6]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问题研究及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D]. 吴松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下国际商事法庭创新研究[D]. 梁嘉越.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四十年发展回顾与反思[J]. 张辉.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06)
- [10]近年来学术辑刊中国际关系史研究论文综目(四)[J]. 喻卓.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研究,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