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是公民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具体包括三项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在我国,户籍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作为户口登记工作的一项内容,姓名登记和姓名变更,公民都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因此,公民的姓名权尤其是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能否顺利得以实现,与公安机关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于我国姓名立法的不完善,学界、公民以及公安机关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在姓名登记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采取的做法不尽一致。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在公民年满18岁后,多数公安机关便不再允许公民变更,公安机关成为横亘在公民姓名权前面的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公民更改姓名难的问题,不仅困扰着公民,也困扰着公安机关。在这场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博弈中,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姓名权,公安机关不断地被推上法律审判台,关于姓名权的行政诉讼不断增加,公民与公安机关逐渐成为对峙的双方。学术界对姓名权保护问题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多重视理论层面的探讨,实证研究略显不足。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实践经验分析和个案研究等方法,从公安户籍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姓名权行政诉讼产生的原因,直视我国公民姓名登记管理制度的现状,探讨户籍管理、姓名和姓名权的相关理论问题,介绍国外的姓名登记管理制度和经验。文章对公民姓名登记管理试提出以下建议:1、结合户籍管理实际,提出姓名立法应采取公安部规章的形式,维护国家法制体系的统一;2、为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姓名决定权,提出应将姓名作为公民出生登记的一项内容予以规定,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3、为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姓名变更权,提出应对公民姓名变更的审批予以规定,明确审批的具体内容、办理时限和要求。文章的现实意义在于澄清公安机关的认识,指导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实践,完善我国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推动和加强公民姓名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