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议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辛文[1](2015)在《公司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公司登记制度直接关涉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生死存亡,直接关涉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对于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公司而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同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途径,公司登记制度在国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一方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时代背景,另一方面是我国公司登记制度上一贯采取的“统一主义”模式弊端不断凸显的现实需要。用理性智慧去梳理、总结、修正、完善我国的公司登记法律制度,定自治监管之分,止市场政府之争,无疑是我们参与全球制度竞争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风险控制的成本效益理论重新阐释了公司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重新梳理了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从原因力、制度操作和效果力的视角对公司登记制度的性质进行了重思。并在对于公司登记制度的理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权衡公司登记的效率与安全,兼顾活跃经济发展与保障交易安全的现实需要,以公司登记的分离主义和改革公司登记机关的选择模式为进路提出笔者的以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制度为目的立法建议。本文由绪论和四章构成。在文中绪论部分,主要回顾了公司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阐述了公司登记的内涵、外延、特点及其与相关概念的相互关系。正文的第一章中通过法的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公司登记制度与商事登记制度,揭示出公司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作为全文的价值基础。正文的第二章将结合公司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对公司登记制度的性质、功能、效力进行全面的梳理,从而奠定全文的理论基础。正文的第三章将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公司登记制度的中外比较对我国现行的公司登记制度进行评价和反思正文的第四章将在本文之前理论阐释和实务分析的基础之上探讨采用“分离主义”对我国公司登记制度进行完善的立法建议。
鞠昕[2](2014)在《公司登记制度研究 ——以工商行政管理为视角》文中认为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一一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我国公司法起步较晚,实践时间较短,尤其是在公司登记方面,理论研究比较缺乏,这对公司登记的实际操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另外,由于公司登记机关职能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公司登记方面存在许多混乱,对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公司登记法律制度是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公示公司信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秩序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手段。因此,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制度,使其适应新时期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尝试着从研究公司登记的理论入手,并考察域外公司登记,对公司登记形成了基本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公司登记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对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公司登记立法和登记机关的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张钟岑[3](2013)在《公司变更登记审查原则及救济途径》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和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公司登记直接关涉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对提高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效率和增强国家监督管理的安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关于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就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在公司登记方面的实践时间较短,现行的有关公司登记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公司法、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中,并未统一成为具体的公司登记法。由以上可以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审查标准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同时,在学术研究领域中,也鲜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多数学者认为这一问题只是制度建设中的细枝末节,不值得费力气去做深入的研究。因而,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和论文也数量很少,系统性的研究更是难得,而且这仅有的少量文献也基本只单纯的从行政学或经济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甚少通过学科交叉的角度来综合分析这一问题。基于以上原因,工商行政机关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究竟采用何种行政审查原则,以及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变更登记的案件中应采用何种司法审查原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困惑。鉴于以上背景,笔者试图综合运用行政法学和民商法学的知识体系,从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司法三者相结合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实务中的相关案例,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梳理,深入地研究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审查标准尤其是公司变更登记的审查标准这一具体问题,以进一步总结实践中的经验,通过理论的梳理和实务的分析,来澄清这一问题存在的理论上的谜思,解决实务中的纠纷。本论文共有七个章节,除序言、文献综述及最后的结语外,核心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论文的第三章从若干典型的案例中引出审查制存在的冲突,并从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方面对公司登记审查标准进行多维度的解读;第四章主要探究公司变更登记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价值取向,对公司变更登记进行理论上的研究。这一章节通过理论的梳理,从源头上澄清公司登记制度构建的性质、功能和价值;第五章追寻了现有的各种审查原则,即形式审查原则、实质审查原则、折衷审查,并对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从而得出广义的形式审查原则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同时本章还采用源自个案而超越个案的分析方法,重新探析了我国公司登记审查的进路;第六章中对理论的梳理是为了寻求问题的解决,通过对当前的民事和行政救济途径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优劣的比较,来建立一种新的可能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并以此为基础来试图解决实务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本论文变换了一种思维视角对公司变更登记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自身的特点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变更登记行为的性质、价值和功能进行重新梳理,并且以此为基础,对公司变更登记行为的审查原则和救济途径进行研究,以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丁琼[4](2012)在《公司登记更正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总体来说,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在公示公司信息,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便捷,实现国家经济监管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亟需加以改进的问题。在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瑕疵、错误的情形屡见不鲜,而频繁采取一刀切的撤销登记方式又使公司处于人格被否认的窘境。针对公司登记瑕疵、错误日益增多的现状,基于企业维持理念的考量,比较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登记更正的立法与制度例,在我国大陆构建公司登记更正制度十分必要。公司登记更正是对公司登记中存在的瑕疵、错误进行更正。公司登记中的瑕疵可分为实质性瑕疵和程序性瑕疵,其中实质性瑕疵主要包括公司资本瑕疵、公司股东瑕疵及公司章程瑕疵;程序性瑕疵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人过错引发的程序性瑕疵、公司登记机关失职导致的程序性瑕疵及公司登记辅助人错误造成的程序性瑕疵。公司登记更正既可依公司登记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也可依公司登记机关职权而启动。就申请而言,适格申请人应为公司、股东及交易相对人,公司是理所当然的申请人,而股东和交易相对人是否为适格申请人,则应以其是否与登记瑕疵、错误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定。公司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形依职权进行更正或通知申请人申请更正,还可依法院裁决进行公司登记更正。为了真正实现公司登记更正之目的,公司登记更正须规定合理的期限,除了文字性错误和一般的程序性瑕疵外,都应当进行更正公告。为了更加完善公司登记更正制度,应明确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责任,即公司登记更正申请人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责任(程序上的民事责任和实体上的民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司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公司对交易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公司登记更正辅助人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何向[5](2012)在《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重要,作为“经济户籍”制度的公司登记制度,作为市场基本准入控制程序的公司设立登记程序,都直接关联着市场交易的稳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安全,因此必须为市场交易者、市场经济管理者提供安全保障。经济民主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公司自治早已经是各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公司设立登记制度作为法律规制的第一道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探讨,根据价值取向的倾向决定具体制度的具体规定,在分析我国现行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制度和瑕疵设立登记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公司登记立法和实践有所帮助。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公司设立登记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首先在理论上认清了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法的价值对立法、司法和执法都有很明确的指导意义。其次,分析了公司设立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和安全,这两个价值因素在设立登记法律制度中的表现更为明显。然后,在分析和对比我国与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之后,安全和效率的冲突得到解决,我国公司登记设立制度应当优先保障效率价值。第二部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制度。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决定了审查制度的原则,因此这一部分首先对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进行探讨,得出公司设立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的结论,其次对审查原则分析,主要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这两种原则进行研究对比。接着探讨了我国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原则,反思了其不足和缺陷,认为我国应根据效率价值优先采用形式审查原则,并提出避免其缺点的对策。第三部分:瑕疵设立登记制度。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瑕疵设立登记的效力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承认主义,另一种是否认主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关于瑕疵设立登记的规定及缺陷,通过对具体法条的解析,找出了我国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登记制度的模式并分析了其在实践中的弊端,通过对两大法系效力模式的对比,提出了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李克武[6](2011)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现状检讨与应然选择》文中认为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研究乃至整个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现行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从职责范围看,应当根据公司登记制度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来界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从登记管辖看,应当根据属地管辖、方便和登记在先等原则重新划定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体系内部的职责分工,主要是废止国家级登记机关具体的登记管辖分工,在地方统一以省级登记机关的名义进行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职责,对于受理审查,应当执行形式审查原则进行界定;对于登记审核,应当执行实质审查原则进行界定。
刘娜[7](2011)在《构建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文中提出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公司登记时公示公司信息,对公司实行监管,保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而我国公司法实践时间短,公司登记方面存在很多混乱。本文从公司登记的审查原则入手,试图解决公司登记中的混乱局面。本文拟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相关概念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公司登记的含义,国内外立法及学理解释上对公司登记含义的认识基本一致,不存在实质的分歧。对于公司登记的性质,各国立法均未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对公司登记性质存在三种主张:行政行为说,民商事行为说和复合行为说。笔者赞同行政行为说。紧接着,笔者又对公司登记审查原则进行了介绍。在本部分的最后介绍了公司登记的效力。通过对公司登记,公司登记审查原则和公司登记的效力三个方面的介绍,使大家对公司登记审查制度有个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对我国公司登记审查原则存在问题的分析。目前在我国公司登记中,对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的规定很模糊,如规定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主要采用形式审查,在认为必要时,可采用实质审查,但是对这个必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模糊地规定易造成审查原则的不明确。其次,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公司登记审查原则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表现为司法判例的矛盾与冲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的分歧及理论界的分歧。近年来,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存在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的实际情况,导致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呈现了递增的趋势。由于人民法院在审查与公司登记行为相关的事实问题时,审查的角度与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登记行为时的审查角度有所不同,造成了登记机关的审查和司法审查的不一致。第三部分介绍了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大多采形式审查方式,一方面可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宽进严管从而鼓励投资;另一方面可分清公司与登记机关的责任界限,公司作为公司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英国对于公司登记实行申请人承诺保证制度,要求申请人申请登记时书面承诺、保证其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国采取了实质审查主义,德国从实质审查转向了形式审查。而我国的审查制度,学者观点不一,有的主张是实质审查,有的则认为是折中审查,还有的认为是形式审查。因此,本部分在对发达国家公司登记审查原则考证的基础上,通过与我国的对比分析,探究下制度的差异性和相似性,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公司登记审查制度。第四部分是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的完善——构建我国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构建区别审查原则我们需要考虑二个因素,即安全和效率。安全是强化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职能,效率是弱化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职能。要构建一个制度,我们就需要考虑其合理性。构建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的合理性就在于传统的三种审查原则存在缺陷,即通过对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中审查的优点与不足的分析,提出构建区别审查原则的合理性。在对构建考虑因素和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构建区别审查原则。此部分主要从二个角度着手,即以不同公司类型为经线,以不同阶段为纬线,构建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区别审查原则构建的关键点在于不同公司类型适用不同的审查原则,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审查原则。此外,区别审查原则的建立还依赖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要对区别审查原则进行保障。此外,还要完善配套制度,即着力发展公证制度和完善登记机关的责任制度。
张艳[8](2010)在《市场监管法视角下的公司登记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公司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公司登记是国家公权力对公司信息的公示,对公司进行现实监管,从而保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公司设立、终止或相关事项变更的申请,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后,记载于登记簿并对外公示的管理制度。我国对公司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公司未经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各种活动。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以后,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但是公司登记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程序缺失,监管缺位,导致公司非诉讼法律实务规模和数量逐年增加,股东纠纷和行政诉讼频频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介入解决,有的纠纷甚至形成症结,错综复杂,多年无法得到圆满解决。在长期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一线的具体工作过程中,我对此感触颇深。本文尝试着从公司登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以市场监管的视角,分析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对国外公司登记法律制度进行借鉴,试图求得解决之道。并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公司登记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论文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登记基本制度。从公司登记的概念以及公司登记与市场监管两大方面阐述我国公司登记和管理的现状,并进而从分析公司登记的目的和意义入手,认为公司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公示公司信息,保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在理论上确立了对公司登记的认识,并从公司登记与市场监管的关系入手,说明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下文分析和解决公司登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公司登记实践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以及吊销和注销登记四个环节入手,大量引用现实案例,剖析登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矛盾,凸显出我国登记监管功能被弱化,市场监管缺位的现实,并试图用现存法律法规手段加以解决。第三部分是国外公司登记法律制度借鉴。本部分从考察国外的公司登记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入手,研究国外公司登记的历史发展规律,分析其利弊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公司登记制度以实现市场监管。本部分从我国市场监管现状开始,提出市场监管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并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各种登记问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建议:1、建立公司登记审慎审查原则;2、完善公司年度检验制度;3、完善公司退出市场时的登记管理制度;4、完善公司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希望因此能够引起立法者的注意以及法学界的关注,集思广益,共同解决公司登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屈昕[9](2010)在《论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登记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经济制度以及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因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所以计划经济的色彩十分浓厚,从而引发了各种矛盾,这种经济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计划被市场经济日益取代,在这种大前提下,我们对企业登记制度进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信息的公示,登记的信息一旦为公众所知晓就可以起到增进交易的效率、提高企业的信用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主要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设立、市场的规范和运营的干预,国家的干预一方面强调了企业登记的经济监管目的,但是另一方面却忽视了企业登记的信息公示目的。因此,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应该着力于企业的信息公示这项功能,还原企业登记制度的本来面目,完善我国的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登记的效率,实现企业登记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经济制度和国际化接轨。全文共分为五章。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特征和作用进行简要阐述,介绍企业登记制度的概念以及作用,以及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发展的特点。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由于对企业登记的具体问题和必要性,这些问题致使我国企业登记制度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第三部分主要就企业登记审查制度如何完善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就企业登记效力的制度及其完善进行论述,文章的第五部分就企业登记公告法律制度的如何完善进行论述,并且比较了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差异,在每个部分中都对各国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比较,从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方面,从企业登记审查制度、企业登记的效力、企业登记公示与公告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设想。
王妍[10](2010)在《商事登记基础理论研究 ——以权力与权利为视角》文中认为商事登记领域是一个行政权力与私人权利相互遭遇和碰撞的领域,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长期的计划经济历史,使我国商事登记领域体现出强烈的公权力至上的色彩,私人权利如何保护在商事登记领域被完全忽略。《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强化了商事登记中的行政权力色彩,《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规定,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设立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又意味着行政权力在这一领域的淡出。因此,商事登记是否应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自然人是否享有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商事登记如果采取形式审查,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何保证,在行政权力淡出商事登记领域时,如何保护没有行政权力庇护而完全裸露于市场经济的私人权利成为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商事登记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而应当属于行政登记;自然人应当具有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这一权利要么应该通过宪法予以明确规定、要么属于人应当享有的自然权利;商事登记的真实性应当通过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商业欺诈罪等制度安排加以解决。总之,商事登记是政府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的一种公共服务,行政权力在该领域不应该被过多的宣扬,私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才是商事登记领域中的重中之重。
二、小议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小议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论文创新 |
2 “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历史沿革 |
第1章 公司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 |
1.1 法的价值概说 |
1.1.1 法的价值的定义分析 |
1.1.2 法的价值体系概说 |
1.2 商事登记的基本价值取向 |
1.2.1 商事登记的基本价值要素 |
1.2.2 商事登记的基本价值要素的逻辑序列 |
1.3 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 |
1.3.1 有限责任制度概述 |
1.3.2 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探讨 |
1.3.3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登记制度”价值取向的影响 |
1.4 公司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 |
1.4.1 概说 |
1.4.2 保障交易安全 |
1.4.3 实现交易效率 |
1.4.4 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
第2章 公司登记的性质、效力与功能 |
2.1 公司登记行为的性质 |
2.1.1 理论争议 |
2.1.2 公司登记行为的性质分析 |
2.2 公司登记的效力 |
2.2.1 关于公司登记效力的立法例 |
2.2.2 公司登记的一般效力 |
2.2.3 公司登记的特殊效力 |
2.3 公司登记的功能 |
2.3.1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2 公司登记制度对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功能 |
2.3.3 公司登记制度对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功能 |
第3章 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公司登记制度评价 |
3.1 公司登记机关的选择评析 |
3.1.1 公司登记机关的选择模式 |
3.1.2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选择评析 |
3.2 公司登记审查原则探讨 |
3.2.1 公司登记审查原则之比较 |
3.2.2 我国公司登记仍应适度坚持实质审查主义 |
3.3 公司登记的事项及其反思 |
3.3.1 登记事项 |
3.3.2 对公司登记事项的反思 |
第4章 公司登记制度完善思考 |
4.1 公司登记“统一主义”与“分离主义” |
4.2 我国公司登记“统一主义”的弊端 |
4.2.1 “统一主义”混乱了商事登记理论 |
4.2.2 “统一主义”在公司登记实践中的弊端 |
4.3 基于的“分离主义”的公司登记立法构建 |
4.3.1 我国公司登记采用“分离主义”的原因 |
4.3.2 我国公司登记制度采用“分离主义”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公司登记制度研究 ——以工商行政管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公司登记的概念 |
(二) 公司登记的性质 |
(三) 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 公司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域外公司登记制度的考察 |
(一) 域外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置模式及其职能 |
(二) 域外公司登记的程序 |
(三) 域外公司登记的电子化管理 |
三、我国公司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 我国公司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3)公司变更登记审查原则及救济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序言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 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内涵及学者观点、立法例 |
(一) 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内涵 |
(二) 形式审查标准的学术观点 |
(三) 形式审查标准的立法例 |
二 实质审查标准的法律内涵及学者观点、立法例 |
(一) 实质审查标准的法律内涵 |
(二) 实质审查标准的学术观点 |
(三) 实质审查标准的立法例 |
三 折衷审查标准的法律内涵及学者观点、立法例 |
(一) 折衷审查标准的法律内涵 |
(二) 折衷审查标准的学术观点 |
第三章 典型案例的评析 |
一 典型案例 |
二 典型案例的多维度解读 |
(一) 行政相对人一致的立场 |
(二) 行政机关近乎一致的立场 |
(三) 司法机关各不相同的裁判态度 |
第四章 公司变更登记理论梳理 |
一 公司变更登记行为的性质 |
(一) 公法行为说 |
(二) 私法行为说 |
(三) 公私法行为复合说 |
二 公司变更登记的性质 |
(一) 行政许可说 |
(二) 行政确认说 |
(三) 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说 |
(四) 行政登记说 |
三 公司变更登记制度的价值考量 |
(一) 安全与效率是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 安全与效率在公司登记制度中存在价值冲突 |
(三) 效率优先、兼顾安全 |
四 公司变更登记的功能 |
第五章 公司变更登记制度审查标准衡量 |
一 狭义的形式审查标准的内涵及优劣 |
(一) 内涵 |
(二) 优劣 |
二 实质审查标准的内涵及优劣 |
(一) 内涵 |
(二) 优劣 |
三 折衷审查标准的内涵及优劣 |
(一) 内涵 |
(二) 优劣 |
四 一种可能有效的审查原则的设计:广义形式审查原则 |
第六章 法律救济模式考量 |
一 民事诉讼救济模式 |
(一) 不存在的股东会决议的撤销问题 |
(二) 时效的限制 |
(三)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问题 |
二 行政诉讼救济模式 |
三 一种可能的救济模式:行政复议模式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专着类 |
论文类 |
致谢 |
(4)公司登记更正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和问题切入点 |
1.2.1 文献综述 |
1.2.2 问题切入点 |
1.3 研究的基本框架与方法 |
第2章 公司登记更正制度的一般分析 |
2.1 公司登记更正的功能及性质 |
2.1.1 公司登记更正的功能 |
2.1.2 公司登记更正的性质 |
2.2 公司登记更正制度的界定 |
2.2.1 公司登记更正制度的定义及特征 |
2.2.2 公司登记更正与公司登记变更之比较 |
2.3 公司登记更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2.3.1 我国公司登记更正的现状 |
2.3.2 公司登记更正制度的价值 |
2.4 公司登记更正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2.4.1 英美法系公司登记更正制度考察 |
2.4.2 大陆法系公司登记更正制度考察 |
2.4.3 我国内地公司登记更正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
第3章 公司登记更正的主要事由 |
3.1 公司登记的实质性瑕疵 |
3.1.1 资本瑕疵 |
3.1.2 股东瑕疵 |
3.1.3 章程瑕疵 |
3.2 公司登记的程序性瑕疵 |
3.2.1 基于公司登记机关失职的程序性瑕疵 |
3.2.2 基于登记申请人过错的程序性瑕疵 |
3.2.3 基于登记辅助人错误的程序性瑕疵 |
第4章 公司登记更正的具体适用与法律救济 |
4.1 依申请而启动的公司登记更正 |
4.1.1 公司登记更正的适格申请人 |
4.1.2 公司登记更正的申请条件及效力 |
4.2 依职权而启动的公司登记更正 |
4.2.1 发现登记瑕疵和错误的机关及有权启动的机关 |
4.2.2 启动的方式 |
4.3 公司登记更正的期限及公告与效力 |
4.3.1 公司登记更正的期限 |
4.3.2 公司登记更正的公告 |
4.3.3 公司登记更正的效力 |
4.4 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救济 |
4.4.1 基于公司登记更正申请人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救济 |
4.4.2 基于公司登记机关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救济 |
4.4.3 公司登记更正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
4.4.4 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公司设立登记的价值取向 |
(一) 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 |
(二) 公司设立登记的价值取向——效率与安全 |
(三) 效率与安全的冲突和协调 |
二、 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制度 |
(一) 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 |
(二)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及其对比 |
(三) 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原则及反思 |
三、 瑕疵设立登记 |
(一) 瑕疵设立登记的效力模式 |
(二) 我国关于瑕疵设立登记的规定及缺陷 |
(三) 借鉴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6)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现状检讨与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的外部边界划分———职责范围 |
(一)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范围界定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范围界定的应然选择 |
二、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的内部再划分———登记管辖 |
(一)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基本原则 |
1. 属地管辖原则 |
2. 方便原则 |
3. 受理在先原则 |
(二)我国公司登记管辖立法的反思与完善建议 |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
2、外商投资的公司; |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
三、关于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职责 |
(一)受理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
(二)登记审核:以实质审查为原则 |
1. 登记审核原则的三种立法主张之比较 |
2. 实质审查主义原则应当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
(7)构建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相关概念界定 |
1.1 公司登记的界定 |
1.2 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的界定 |
1.3 公司登记的效力 |
2 公司现存登记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 |
2.1 公司登记审查原则之模糊规定 |
2.2 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公司登记审查原则存在的诸多争议 |
2.2.1 司法判例的矛盾与冲突 |
2.2.2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的分歧 |
2.2.3 理论界存在的分歧 |
2.3 登记机关自身条件的限制 |
3 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借鉴 |
3.1 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立法概况 |
3.2 发达国家公司登记审查原则考证 |
3.2.1 英、美国家形式审查原则 |
3.2.2 法国实质审查原则 |
3.2.3 德国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 |
3.3 我国与国外对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的比较分析 |
4 公司登记审查原则的完善—构建我国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 |
4.1 构建我国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的合理性 |
4.1.1 现有审查原则的优点与不足 |
4.1.2 区别审查的优越性 |
4.2 构建区别审查原则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
4.2.1 安全——强化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职能 |
4.2.2 效率——弱化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职能 |
4.2.3 安全和效率的冲突和协调 |
4.2.4 区别审查原则的平等价值 |
4.3 我国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的构建 |
4.3.1 不同公司类型适用不同的审查原则 |
4.3.2 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审查原则 |
4.4 区别审查原则的建立依赖于相关制度的完善 |
4.4.1 立法层面保障 |
4.4.2 司法层面的保障 |
4.4.3 完善与审查原则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市场监管法视角下的公司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发展趋势 |
第一章 公司登记基本制度 |
第一节 公司登记概述 |
一、公司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
二、公司登记的发展历史 |
三、我国公司登记相关立法 |
四、公司登记的法律意义 |
第二节 公司登记与市场监管 |
一、市场监管的含义及意义 |
二、公司登记与市场监管的关系 |
三、公司登记制度中实现市场监管的主要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公司登记实践存在的问题——登记监管功能被弱化 |
第一节 公司设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
一、案例 |
二、该案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设立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引发的思考——通过设立登记实现市场监管 |
第二节 公司变更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
一、案例 |
二、该案存在的问题 |
三、变更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引发的思考——通过变更登记实现市场监管 |
第三节 公司年度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
一、案例 |
二、该案存在的问题 |
三、年度检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引发的思考——通过年检制度实现市场监管 |
第四节 公司被吊销和注销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
一、案例 |
二、该案存在的问题 |
三、吊销和注销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引发的思考——通过注销登记实现市场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公司登记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德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 |
一、德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 |
二、德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现状 |
第二节 英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 |
一、英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 |
二、英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现状 |
第三节 法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 |
一、法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 |
二、法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现状 |
第四节 启示和借鉴 |
一、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市场的有效监管 |
二、通过电子登记实现信息化市场监管理念 |
三、通过注册登记官制度建立责任追究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公司登记制度以实现市场监管 |
第一节 市场监管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 |
一、我国市场监管现状 |
二、市场监管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建立公司登记审慎审查原则 |
一、公司登记审查概述 |
二、公司登记审慎审查原则的含义 |
三、建立公司登记审慎审查原则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完善公司年度检验制度 |
一、公司年度检验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完善公司年度检验制度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完善公司退出市场时的登记管理制度 |
一、我国公司在退出市场环节上的现状 |
二、完善公司退出市场时的登记管理措施 |
第五节 完善公司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
一、公司登记档案管理现状 |
二、完善公司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特征及作用 |
1.1 企业登记制度的特征 |
1.2 企业登记制度的作用 |
1.3 企业登记制度的发展 |
2 我国企业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
2.1 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之间内容重叠、相互矛盾 |
2.2 企业登记中必须登记的项目和内部要求过多 |
2.3 企业登记的审查制度的法律意义不明确 |
3 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完善 |
3.1 我国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转变 |
3.2 各国企业登记审查模式比较 |
3.3 完善我国登记审查制度的思考 |
4 企业登记效力的制度及其完善 |
4.1 企业登记的一般效力 |
4.2 各国企业登记法律效力的规定 |
4.3 完善我国企业登记效力的法律思考 |
5 企业登记公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企业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5.2 各国的企业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 |
5.3 完善我国企业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商事登记基础理论研究 ——以权力与权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产生的缘由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商事登记基础概念之厘清 |
第一章 商事登记中公权力运用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国外商事登记的历史考察 |
一、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 |
二、近现代商事登记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事登记的历史考察 |
一、中国早期的商事登记 |
二、明清时期的商事登记制度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商事登记制度 |
第三节 商事登记功能的流变与商事登记的权力运用 |
一、早期商事"登记"的昭示功能——一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的商事登记 |
二、商人行会登记的规范功能——一种对自发秩序进行经典阐释的商事登记 |
三、资本主义时期商事登记的管理功能——一种"国家之手"渐进渗入的商事登记 |
四、现代商事登记的服务功能——一种符合经济自由主义较高境界的商事登记 |
五、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与西方商事登记制度在国家权力运用方面的差异 |
第二章 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制度价值 |
第一节 制度经济学视野中的制度及制度价值 |
一、制度与制度价值的经济学经典阐释 |
二、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哲学省思 |
三、商事登记制度价值检视 |
第二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效率价值与国家公权力运用 |
一、商事登记制度效率价值的内蕴及体现 |
二、商事登记过程中国家权力运用对效率产生的影响 |
第三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安全价值与国家公权力运用 |
一、商事登记安全价值——"陌生人社会"的信赖要求 |
二、商事登记对交易安全的促进与保障 |
三、国家权力运用于商事登记领域对交易安全产生的影响 |
第三章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中公权力的暗含及运用 |
第一节 商事登记行政许可性质的公权力指向 |
一、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的法定性质——行政许可 |
二、行政许可的本质及法理表达 |
三、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后果——自由经营权被普遍禁止的逻辑推导 |
第二节 自由经营权——一种私权的权利证成及本质探究 |
一、关于权利 |
二、对自由经营权的认识与揭示 |
三、自由经营权的权利背离——国家本位主义营业观 |
四、个人享有自由经营权的必要性及权利内涵 |
第三节 自由经营权被普遍禁止的正当性质疑 |
一、行政许可的目的及评价 |
二、"企业设立"行为及其社会影响 |
第四章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公权力的淡出及遗患 |
第一节 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的变革——私权保护问题凸显 |
一、商事登记审查制度概说 |
二、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的变革及遗患 |
第二节 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的经济分析——制度与人的匹配问题 |
一、人的理性与有限理性——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经济分析的基础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三、博弈分析 |
第三节 商事登记审查中的"好政府"哲学——一种权利的对待逻辑 |
一、"好政府"哲学理论溯源 |
二、商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中政府的作用及影响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登记中的好政府 |
第四节 理性独立市场主体的培育——权利行使的基础 |
一、市场经济的风险经济属性 |
二、我国市场主体理性与独立性缺失的主要原因——政府的"父爱主义"情结 |
三、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理性独立判断能力的要求 |
四、形式审查制符合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要求 |
第五章 我国商事登记的效力——私权保护的弱化及困境 |
第一节 商事登记效力的一般规定 |
一、商事登记效力概说 |
二、已履行商事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的效力 |
三、应登记而未履行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的效力 |
四、不实登记的法律效力 |
五、商事登记公示的效力 |
第二节 商事登记效力中的交易风险分配 |
一、商事登记效力与交易风险分配 |
二、对抗力与公信力所蕴含的交易风险分配 |
三、商事登记效力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我国商事登记效力的立法缺失及现实困境 |
一、我国商事登记效力的立法缺失——对权利的漠视 |
二、我国商事登记效力的理论困惑——权利保护无规则 |
三、确定商事登记效力对私权保护的意义 |
第六章 商事登记中私权保护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商事登记行政许可性质的矫正 |
一、商事登记行政许可性质之检视 |
二、商事登记性质重定 |
三、商事登记功能侧重点转移 |
第二节 商事登记要件主义与对抗主义的制度设计 |
一、商事登记公信力基础之塑造 |
二、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之型构 |
三、撤销登记效力之确定 |
第三节 商事登记真实性保证的制度安排 |
一、商事登记审查制度蕴含的权力与责任 |
二、形式审查状态下真实性保证责任的去向及其不足 |
三、商事登记真实性保证制度的建立 |
第四节 商事登记证据效力的重定 |
一、商事登记证据效力问题的提出 |
二、商事登记证据效力困境形成之历史 |
三、商事登记证据效力确定之原则 |
第五节 小商人登记豁免制度的建立 |
一、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小商人豁免登记 |
二、小商人的时代价值 |
三、小商人豁免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 |
四、小商人豁免登记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详细摘要 |
四、小议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辛文. 吉林财经大学, 2015(03)
- [2]公司登记制度研究 ——以工商行政管理为视角[D]. 鞠昕. 长春理工大学, 2014(08)
- [3]公司变更登记审查原则及救济途径[D]. 张钟岑. 南京大学, 2013(10)
- [4]公司登记更正制度[D]. 丁琼. 湖南大学, 2012(02)
- [5]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研究[D]. 何向.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6]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现状检讨与应然选择[J]. 李克武. 法学评论, 2011(04)
- [7]构建公司登记区别审查原则[D]. 刘娜. 宁波大学, 2011(11)
- [8]市场监管法视角下的公司登记法律问题研究[D]. 张艳. 黑龙江大学, 2010(07)
- [9]论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D]. 屈昕. 北方工业大学, 2010(08)
- [10]商事登记基础理论研究 ——以权力与权利为视角[D]. 王妍. 黑龙江大学,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