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欧盟对华反倾销中,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始终是困扰着中国出口商的一大难题。近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面越来越广,“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如不能尽快解决,将会严重阻碍中欧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定义及欧盟对于中国的相关规定。由于WTO的相关定义较为模糊,导致欧盟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欧盟使用例举的方式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虽然欧盟在1998年改变了这种定位,将中国界定为“转型国家”,但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其后虽然中欧双方有过多次磋商,但始终未见任何实质性进展。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欧盟将适用两项特殊的反倾销规则,即类比国规则和一国一税规则,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采用类比国规则,在确定反倾销税时适用一国一税规则,这都使中国出口商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中国出口商应当争取选择有利于我国的国家作为类比国并争取对类比国价格作出有力的调整以争取尽可能公平的适用类比国规则。同时争取一国一税的例外,即在计算反倾销税时采用分别税率。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中国还可以利用共同体利益原则,促使欧盟当局作出不征收反倾销税或适当降低反倾销税的决定。要彻底解决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争取使欧盟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可以通过个案争取单独市场经济地位的方法解决涉案企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应充分利用WTO成员国的身份,采取以产业为单位的方式逐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中国政府应针对中国改革过程中现存的几个问题,积极予以改善。这样才能促使欧盟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