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导地位之研究

增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导地位之研究

论文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实现损害赔偿权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由于该制度的存在导致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冲突、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范围小,且“执行难”问题严重,引发上诉、申诉、上访不断等严重削弱该制度价值优势,理论界也展开了一场持久的关于该制度存否的争论。尤其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不断高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不断被凸显,亟需我们重新审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文力求通过阐述该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强调该制度对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三赢”的效果,主张通过采取完善措施及健全配套机制,确立该制度的主导地位,以尽可能地使其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引言部分阐述了笔者写作此文的原由,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严重的缺陷与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难题和困境,表现出与现代司法理念的不相宜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何去何从以及如何完善,使笔者陷入深深的思考,也由此成为本文的导火索。笔者通过阐述自己的规划也明确了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阐述,表明了该制度存在的具体缺陷与不足,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相关法律条文不断丰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是由于法治观念落后,立法技术低,忽略刑事被害人赔偿权保护等原因,使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一系列严重影响其功能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赔偿范围上造成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冲突,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空判现象严重,缺乏激励机制导致犯罪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等。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而导致存废之争的观点进行评析后,明确主张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该制度不但不能废除,相反,还要增强其在解决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实现途径上的主导地位。由于,完全废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仍会产生一系列的难题,通过废除的方式躲避该制度弊端的做法并不能带来积极的效果,废除论的观点是站不稳脚跟的。而随着国外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在刑事程序中解决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以及恢复性司法、刑法谦抑等时代理念的发展,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加强该制度的主导地位,促进当事人积极地运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实现自身的损害赔偿权,以充分实现该制度价值优势。第三部分针对该制度的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主要通过确立以附带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主导方式原则,认可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权、明确赔偿标准,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积极赔偿的激励机制,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的保障机制,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结论部分表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符合被害人保护运动及恢复性司法等时代司法理念的。虽然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这完全是可以通过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完善,而不能成为其被废除的借口。然而,该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机制的保障,因此,是一个循序渐进,不可急于求成的完善过程。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分析
  •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状况
  •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狭小,造成刑民法律冲突
  • (二) 空判现象大行其道,被害人赔偿权受到践踏
  • (三) 缺乏促进犯罪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激励机制
  •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及其定位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废之争及评析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之争
  • (二) 观点评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定位
  • (一) 我国独立的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间关系现状
  • (二) 确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导地位
  • 第三章 巩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完善措施
  • 一、确立以附带民事诉讼为主导的损害赔偿实现模式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赔偿标准的完善
  • (一)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 对物质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
  • 三、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赔偿的激励机制
  • 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的保障措施
  • (一) 完善刑事领域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
  • (二) 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 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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