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作为犯,特别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历来就有“未解之题”或“最难且未令人满意地解决的难题”,关于不作为犯的定义,我国学者许成磊认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之人,不履行该防止义务而构成的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而在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时候却又遇到了其处罚依据和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冲突的问题。在历史发展中,由形式的法治国思想转入到实质的法治国思想,罪刑法定原则也从形式的罪刑法定思想转入到实质的罪刑法定思想。我们分析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最主要的是兼顾禁止类推原则和明确性原则。但是从罪刑法定主义来看,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好像都难逃脱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之嫌。之后就有了各种学说来调和之间的矛盾,刘艳红等学者的开放性犯罪构成要件说指的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一个开放性的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明确性是需要法官依据刑法的目的性和逻辑性进行解释。然而这种学说在判断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尚可,但是移植到我国刑法中却不适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等值理论也是在站在犯罪构成结构上展开的,在分析了刑法规范是分为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的同时,认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由于不真正不作为事实上在法益的损害上和作为犯是相同的,将两者等值后就有了处罚的依据,此说试图拟补这不真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之间的犯罪构成的空隙,也是值得借鉴的。文章的开始先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繁杂的理论梳理清楚,不同的学说不同的观点,各自的观点地精彩碰撞,反而使我的立场摇摆不定了。当我理解透彻之后,我对文章中的理论做了综合性的评价,最后我选择了开放型的犯罪构成结构和等值说两方面的优点,将其植入我国的刑法,权衡之后做了具体的设想。文章中我同意了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一个开放型的犯罪构成,又将等值学说的缺憾在立法的角度加以规制,这样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就不再是类推适用作为犯的刑法规范了。最后在量刑上,我认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减轻处罚,并明确的规定在第二章的第二节的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