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设计、建构起来的各种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各种程序、制度的有机联系整体,完善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对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有积极影响。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各种历史、现实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的民事纠纷有其独特的特征。因此考察、了解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就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本文以一客家族聚集县为考察对象,以调查实践和法律文本分析为方法,力图揭示村民间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特点。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此部分的写作目的主要是为了说明在农村,维持社会秩序、调解民事纠纷的社会规范不单单是国家法律,而是一种国家法律和由社会风俗、习惯等组成的民间社会规范共同影响的局面。首先笔者在简要叙述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其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的功能后,对我国学界公认的四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作了一个简评。随后,笔者对我国农村社会的民间社会规范进行了分析,重点论述了民间规范在农村社会发达的原因及其特点。第二部分:客家地区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本部分是对笔者实地走访调查结论的一个分析总结。笔者选取了家乡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行政村,以走访、问卷和选取案件分析的形式进行了本次调查的,对当地村民间民事纠纷的类型、纠纷发生频率、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等等做了调查总结。以纠纷引发的原因来作为分类的标准,当地村民间的民事纠纷主要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犯人格尊严纠纷和社会风俗冲突引发的民事纠纷。问卷调查显示,在客家地区,村民与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频率非常高,而且通常都是发生在邻里和亲属之间。调查结果也表明在客家地区,村民与村民间发生民事纠纷后,他们的首选解决方式是自我救助、协商,然后请村干部等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同时,结果也显示,对于运用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村民们仍然比较陌生,而且绝大部分村民不愿意在纠纷发生后立即向法院起诉、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通过对涉及自助方式、村干部调解方式、诉讼方式的五个案例的逐一分析,勾画出了当地村民之间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轮廓。而对法官在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中,结合农村中的“情理正义观”,分析了法官在解决农村民事纠纷时,为了使审理结果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不得不偏离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的被动和中立角色定位,转而主动地采用调解方式加以解决。第三部分:影响客家地区村民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因素分析。笔者认为纠纷发生后,正是人类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本能促使当事人首先采取自助行为试图解决纠纷。“村官大小是个官”的思想以及农村社会经历的变化导致了村干部成为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首要人选。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述阻碍村民选择诉讼方式的原因。笔者认为,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农村社会,影响村民提起诉讼的主要因素主要有:对国家法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和为贵”、“无讼”等传统思想的影响、民众对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性认识程度以及进行诉讼多必需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因素的大小。第四部分:构建适应村民之间民事纠纷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此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一个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它要在符合纠纷主体的实际需要的同时还能符合纠纷的特点。经过上文的一系列分析,自然就得出了诉讼不是解决农村村民之间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一般仅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工业化社会的现代法律在解决紧密联系着民间社会习俗、人情关系的农村民事纠纷时,会显得比较刻板和僵化,虽然能从法律关系上处理民事纠纷,但往往会造成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的不和谐从而不利于社会秩序。同时,村民法治意识的淡薄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也阻碍着诉讼制度成为解决村民之间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针对上述情况,构建一种符合需求又符合村民之间民事纠纷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以为,借鉴日本等西方国家在处理家事纠纷上的特殊程序,我们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立针对农村村民间民事纠纷的专门调解庭,实行以专门调解庭和人民调解为的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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