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社会的不断进步,犯罪的手法也跟着不断更新,增加了重大案件的侦破的困难。另外,犯罪手法及方式日益复杂多变,所危害的权益也有所扩大。目前我国走私、毒品、假币等犯罪层出不穷,利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侦破案件的需要,于是侦查手段迫切需要相应调整,诱惑侦查以其天然的优势,被许多国家的法律认可,并在实践中屡次被采用。可是与此同时诸多消极影响也伴随而来,如诱惑侦查对国家形象、政府信用、社会诚信和司法的纯洁性都产生了巨大的威胁。这都使当前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各都产生了种种困惑与质疑,同时也受到国内外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诸如诱惑侦查手段的正当性认定标准,对诱惑者、被诱惑者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引起激烈的讨论。因此,笔者立足于国外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与实践,针对我国关于诱惑侦查的现状和不足,拟就如何规制诱惑侦查制度作以详细探讨,期望抛砖引玉,以完善我国诱惑侦查制度。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分四章。引言通过案例,引出诱惑侦查这一话题,为全文详细论述的展开进行铺垫。第一章介绍诱惑侦查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辩析。首先,笔者通过引用我国目前学术界关于诱惑侦查的定义来介绍其中的异同并总结出自己对诱惑侦查概念的界定,认为诱惑侦查又叫诱饵侦查、警察圈套、侦查陷阱,是指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接受侦查机关委托的其他人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机会以方便其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诱发犯罪嫌疑人产生犯意,当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予以逮捕、追诉的特殊侦查方式;其次,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诱惑侦查进行分类;最后,将诱惑侦查与相关概念即秘密侦查、卧底侦查和特情侦查作以比较,从而更好地掌握诱惑侦查的概念。第二章介绍诱惑侦查的特征及其价值。首先,归纳出诱惑侦查的特征有:侦查行为的主动性和直接性、侦查人员身份的隐蔽性、侦查手段的欺骗性和侦查适用的特殊性。其次,通过对诱惑侦查的特征的阐述来引申出诱惑侦查的价值,价值分为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诱惑侦查的积极价值有:弥补性、高效益性和震慑性;而消极价值有:对人权的侵犯和对司法信用的威胁。最后,通过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辩证的眼光看待诱惑侦查,即需要通过对诱惑侦查制度的建立,以更好地充分发挥其有利的一面,遏制违法诱惑侦查,最大限度减小对公民权利的损害。第三章阐述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学说。首先,本章分别阐述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在立法上对诱惑侦查的规定,三个国家都制定了成文法,基本都将诱惑侦查划分到秘密侦查范畴内,并通过秘密侦查的规制来约束诱惑侦查的实施。其次,在实践中对诱惑侦查正当性的认定方面,美国用了主要运用判例的形式形成了“陷阱抗辩”法理,和正当程序抗辩法理;德国仍然主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判定诱惑侦查的正当与否,日本借鉴、吸收了美国和德国的做法又总结出自己本国的认定标准,但主体上还是参考了美国的“主观标准说”。最后,又分别介绍了三个国家关于违法诱惑侦查后果的实践和学说。美国对违法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主要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来救济被诱惑者,但尚未对侦查机关作出相应的惩罚;德国也同样没有规定诱惑者的法律责任,在实务界对违法诱惑侦查程序上的后果存在两种观点,另外学术界也有自己的观点;日本法学界对违法的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作了积极的探讨,提出了各种歧见纷呈的主张。通过对上述三个国家的诱惑侦查制度的规制及违法诱惑侦查行为法律后果的不同学说、观点的阐述,为规制我国诱惑侦查带来一些启发,从而笔者拟在下文对我国如何规制诱惑侦查制度作以探讨。第四章是对我国诱惑侦查法律规制的构想。首先,笔者简要介绍我国现阶段中诱惑侦查的立法上的现状和实践中的现状。总的说来,我国关于诱惑侦查制度在立法上呈现一片空白,这又导致了在实践中诱惑侦查实施主体的模糊、适用范围的随意以及缺乏程序上的监督和制约,丧失救济渠道。其次,阐述如何规制我国诱惑侦查。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诱惑侦查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即比例原则和最后选择原则。第二部分阐述诱惑侦查的程序条件,包括诱惑侦查的主体、适用对象、案件范围、行为方式以及程序上的控制。最后,对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而更好地抑制违法诱惑侦查的实施。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