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基本内涵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用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并对劳动者行使指挥权与管理权。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其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方兴未艾,有的地区还呈蓬勃发展之势。但目前社会各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颇多争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理论研究也有待深入。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发展于欧洲、日本,通过对国外劳务派遣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及原因分析发现,国外劳务派遣的出现及发展都有其背后的经济原因,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既满足了雇员灵活就业的需要,适应企业对专业稀缺人才或季节性临时工的需求,又在降低雇主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减低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劳务派遣虽然起步较晚,但总的状况为:发展迅速、规制欠缺。这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其一,就业压力增大和就业观念的转变。其二,人才资源的市场化和市场环境的宽松,以及对人才的日益重视,为人才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条件,劳务派遣也成为可能。其三,规避劳动法上的雇主责任是目前我国企业对劳务派遣需求的一个重要动因。因此,比较、分析、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有益途径。世界主要各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虽各差异,但总体而言都体现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保护派遣劳动者权利的原则;二是保障就业秩序稳定的原则;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认识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是抑制其负面影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关键。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有两个雇主、履行一份劳动给付、获得一份劳动报酬,而“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均有不甚妥当之处。在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复合劳动关系,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两个独立的法人复合在一起成为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派遣劳动者形成一重劳动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包含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三方面内容。运用雇主分立理论、连带雇主责任、尊重合同约定和加重用工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承担主体、方式和范围,是最大限度地张扬劳务派遣实现充分就业的优势,抑制其易造成劳动关系混乱和雇主责任缺失的缺陷的最好途径。在立法完善上,应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运营和退出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具体规制,尤其是在劳务派遣公司因破产等原因退出市场时,由于其一般没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可以承担职工的劳动债权,如企业破产时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因此,积极探讨对劳务派遣机构的退出规制,健全劳动者的保障机制,是当务之急。本文由引言和四个章节构成。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简述了国内外关于劳务派遣的研究概况,指出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采用的研究方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第一章是劳务派遣相关理论规定。本章主要是对一些基础理论知识做出必要的阐述,首先从劳务派遣的称谓歧异、概念界定和与其他类似法律关系比较等方面来明晰劳务派遣的一般内涵。然后从经济学原理、政府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劳务派遣存在的合理性作了一定程度的理论阐述,通过劳动力供求两方面的考证,证明劳务派遣的在我国具有现实功能。第二章是劳务派遣在国外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及原因分析,及其在我国发展的概况。本章概述了劳务派遣在国外和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分析了劳务派遣在我国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并重点探讨了劳务派遣在满足了雇员灵活就业的需要,适应企业对专业稀缺人才或季节性临时工的需求,又在降低雇主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减低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尤其应当关注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的一个特殊因素:即企业对劳动法上雇主责任的规避是其追求劳务派遣的一个重要动因。第三章是劳务派遣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也是本文的观点表达。在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复合劳动关系,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两个独立的法人复合在一起成为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派遣劳动者形成一重劳动关系。同时,运用雇主分立理论、连带雇主责任、尊重合同约定和加重用工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承担主体、方式和范围,最大限度地张扬劳务派遣实现充分就业的优势,抑制其易造成劳动关系混乱和雇主责任缺失的缺陷。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建议。从劳务派遣立法的原则、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规制、运营规制和退出规制以及劳务派遣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