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之期前违约,即目前一般所称的“预期违约”或者“先期违约”。期前违约制度是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的,对于减少因诱发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及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英美法期前违约基本理论及与其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基础上,分析我国期前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合同法实践,提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合同法期前违约制度的建议。 第一章“期前违约制度渊源及理念辨析”主要解决了期前违约的制度起源及理念认定问题。笔者从期前违约的制度起源入手,分析了期前违约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就期前违约的概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特别是就期前违约的类型做出了自己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期前违约体系当中,有期前之履行拒绝和期前之履行不能两种类型。 第二章至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笔者以比较的方法作为最初的研究手段,对英美法系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当中期前违约的规则做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期前违约规则的理论基础做了分析,提出了“合同期前利益”的这一视角,笔者认为,期前违约规则是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过程当中发展出来的,而期前违约所保护的正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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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论我国期前违约法律制度[J]. 改革与开放 2010(14)
- [2].论我国《合同法》期前违约制度的完善[J]. 政治与法律 2009(01)